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

回顾
7
回顾
建设工作进展——数量与分布
东、中、西部地区示范区县(市、区)覆盖情况(%)
地区
示范区个数 县(市、区)总数
覆盖率(%)
东部地区
113
中部地区73ຫໍສະໝຸດ 676 108716.7 6.9
西部地区
79
合计
265
相关文件、政策 出台
2012年《卫生事业发展“十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
二五”规划》
版)》
示范区发展阶段
准备与启动阶段:(2009年1月-2010年12月) 文件准备、政策论证和出台
试点与探索阶段:(2011年1-12月) 试点、摸索程序(第一批示范区建设)
巩固与发展阶段:(2012年1月-2014年12月) 快速发展、调整程序(第二、三批示范区建设)
制定过程
35
指标说明
指标分类
指标内容
权重
一、政策完善 (45分)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二)保障慢性病防控经费。 (三)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及评价机制。
25 10 10
(四)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20
二、环境支持 (50分)
(五)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自助式健康检测服务。 (六)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普及公共体育设施,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 例。
30
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
设置原则
1. 全面 a) 涵盖管理办法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各条目 b) 包括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 c) 包括反映示范区建设现况和发展变化指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评估和复审结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总体部署,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于2016—2017年度对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评估,对第一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行了复审。
现将有关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顺义区等103个县(市、区)为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朝阳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见附件2)。
三、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静安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在巩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成果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复审工作中成绩突出,予以通报表扬。
四、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在复审中未达到示范区建设要求,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暂缓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限期整改并于2018年度再次进行复审。
各地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在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创新发展适合本地区的防控模式,切实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好国家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附件1第四批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怀柔区天津市:和平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邢台市内丘县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阳城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铁西区、大连市瓦房店市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通化市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钟楼区、苏州市吴中区、淮安市淮阴区、盐城市大丰区、镇江市句容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奉化区、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瓯海区、金华市永康市、台州市玉环市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滁州市天长市、宿州市埇桥区、亳州市蒙城县、宣城市宁国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集美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市湾里区、新余市渝水区、赣州市于都县、上饶市横峰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枣庄市滕州市、潍坊市安丘市、济宁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菏泽市单县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州市中牟县、洛阳市西工区、济源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鄂州市鄂城区、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武穴市、天门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长沙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市坪山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深圳市大鹏新区、东莞市寮步镇海南省: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庆市:大足区、黔江区、潼南区、荣昌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双流区、广元市利州区、巴中市南江县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六盘水市钟山区、遵义市赤水市、安顺市西秀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曲靖市麒麟区、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保山市腾冲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黄陵县、安康市汉滨区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附件2重新确认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佳木斯市桦川县上海市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无锡市梁溪区、盐城市盐都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下城区、宁波市鄞州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淄博市沂源县、威海市乳山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宜昌市西陵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盐田区、江门市鹤山市重庆市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青羊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顺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17〕2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3月24日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顺义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效防控慢性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好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1.在全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撑、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和体系。
2.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4.探索适合我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机制。
(二)任务指标1.知识知晓率: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60%。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0%。
18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知晓率≥60%,18岁以上糖尿病知晓率≥50%。
2.健康行为形成率:15岁以上成人吸烟率低于25%;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40%。
成年人食盐与食用油的摄入量低于本市平均水平3%以上。
3.慢性病管理率:35岁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社区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度

《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度》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是一项关乎人民裙众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为了确保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效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管理、监测评估、健康教育与促进、医疗服务、保障措施等,以期为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全面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任务,开展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健康生活方式;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创建工作所需经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慢病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办公室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二、监测评估(一)建立监测网络建立健全慢病监测网络,包括死因监测、慢性病发病监测、危险因素监测等。
各监测点按照统一的监测方案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监测数据。
(二)定期开展评估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开展慢病流行状况、危险因素变化趋势等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制定干预策略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三)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建立数据审核、录入、分析和报告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设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联合督导方案

建设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联合督导方案XX区建设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联合督导方案按照《XXX关于印发〈XX市XX区建设XX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函〔201〕号)文件要求,XX区建设XX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领导小组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一)掌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目标达标情况;(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时间安排全年不少于2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导组组成联合督导组由区政府主导,由区建设XX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领导小组具体牵头,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XXX)、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业1务人员组成。
四、督导检查依据以《XX市XX区建设XX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顺府办函〔2019〕261号)为依据,考核各部门示范区建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督导检查内容(一)各部门合作建立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运行情况。
(二)各部门将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落实激励问责机制情况。
(三)各部门质量控制机制运行情形。
(四)示范区建设任务目标分解落实情况。
1.慢性病防控融入各部门政策规章制度,有慢性病危险因素干预、疾病管理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情况。
2.开展全民健康糊口方式行动,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情形。
3.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自助式健康检测服务情形。
4.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普及公共体育办法,提高常常加入体育锻炼生齿比例情形。
5.开展烟草控制,降低人群吸烟率情形。
6.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健康教育情况。
7.发挥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在慢性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2情况。
8.慢性病全程管理开展情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45
京卫疾控字„2012‟29 号
2012-5-16
46
京卫疾控字„2012‟35 号
2012-6-25
47
京卫疾控字„2012‟51 号
2012-8-20
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 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禁止向青少售烟的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厂矿、企业、高校所属医疗机构转建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意见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通 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 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 序号
1 2
文件号
京卫法字„2001‟5 号 京卫法字„2004‟27 号
颁布期
2001-7-18 2004-7-30
文件名称
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
京卫法字„2005‟16 号
2005-9-2
2003-12-19
76
京卫妇字„2004‟6 号
2004-5-27
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77
京卫妇字„2004‟11 号
2004-12-20
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市计划生育手术病历的通知
78
京卫妇字„2005‟4 号
2005-3-16
关于加强 0--3 岁婴幼儿早教基地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70
京卫妇字„2002‟18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做好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培育适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降低因慢性病造成的过早死亡,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提供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促进均衡发展,整体带动区域慢性病防治管理水平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和城市区级行政区划,包括行政独立、参照县级行政区划管理的区域。
第二章 具体目标第五条政策完善。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政策保障,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在环境治理、烟草控制、健身场所设施建设等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方面采取有效行动。
第六条环境支持。
示范区建设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文明城市建设等紧密结合,建设健康生产生活环境,优化人居环境。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功能,向家庭和个人就近提供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服务,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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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京卫疾控字[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1〕1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根据卫生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是总结、探索我市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模式的重要途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推动本辖区慢病防治工作。
二、示范区创建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根据本辖区慢病状况和工作基础,比照《管理办法》中的考核评价方案进行自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三、开展示范区创建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卫生局对全市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市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培训。
各区县要按照《管理办法》中的申报要求和考评标准,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下,安排好工作进度,并做好各项考评准备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
为确保示范区的顺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一)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申报原则鼓励各区(县)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并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可申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示范区的自评与申报等工作。
(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审批程序1.拟申报市级示范区的县(区),以当地县(区)政府的名义,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卫生局备案,申报表可参照《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县申报表》(附件1)。
2.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全市市级示范区创建、申报和考核评估工作。
在市级示范区评估工作结束后,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一定比例推荐优秀的市级示范区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并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
3.市卫生局组织对申报市级示范区的县(区)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负责。
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二、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目标和任务(一)在示范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体制。
(二)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四)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区人群慢性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血压和血糖水平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30%,成年男性吸烟率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
(五)重视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早期发现,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
(六)加强基层慢性病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不低于35%和30%,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
(七)探索适合于本地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
(八)总结经验,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对慢性病综合防控成熟经验和技术进行推广。
三、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管理及考评(一)北京市卫生局成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领导小组,对全市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
(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
(三)示范县(区)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规划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四)对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示范区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考核评估,考评具体参照《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附件2)。
考核不合格者,将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五)鼓励各地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经费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配套的财政预算经费、示范区自筹经费、国内外项目资助经费等。
附件1: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县申报表附件2: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附1: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县申报表示范区/县名称:申报单位:区/县卫生局申报日期:年月日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制附2: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一、目的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各项慢病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推动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二、示范区考评内容具体考评内容如下:(一)保障措施: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工作落实的组织、经费、政策、工作机制和队伍保障。
(二)社区诊断:描述与分析本示范区社会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主要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状况等,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三)监测:建立和完善覆盖示范区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肿瘤登记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等。
(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媒体宣传、宣传资料技术支持、社区宣传与支持性环境、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及动员学校、单位等全社会参与情况。
(五)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以及平衡膳食和烟草控制等活动。
(六)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慢性病高危人群早发现,实施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患者规范化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的情况。
三、示范区考评的标准具体考评将采用基本分和附加分的方法,将汇总总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
其中基本分1000分,附加分280分,总分满分1280分。
考评内容共分7大项,每项有多个指标。
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考评标准为总分达到850分。
(一)保障措施(250分)1.组织保障(80分)(1)由示范县(区)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工作(20分)。
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得20分,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得10分。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落实各部门解决慢性病防控措施(15分)。
(3)建立卫生、广电、体育、财政、民政、教育、文化等多部门工作协调制度,各部门有明确职责及履行情况记录,设有联络员(20分)。
(4)示范区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次联络员会议,协调并解决慢性病防治重点问题(15分)。
(5)有专家技术组指导示范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记录(10分)。
2. 经费保障(50分)(1)示范县(区)所在地政府提供示范区创建所需的项目经费(20分)。
(2)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经费不少于业务总经费的10%(20分)。
业务总经费是指地方财政拨款除去人员和公用费(办公、水电等)的费用,用于购置计划免疫疫苗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3)慢性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可查实(10分)。
3.政策保障(70分)(1)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25分)。
(2)示范区有慢性病防控规划(20分)。
(3)至少出台1项必要的慢性病防控相关政策(25分)。
出台2项及以上政策附加20分。
4.队伍保障(50分)(1)区/县疾控中心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20分)。
(2)区/县疾控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10分)。
(3)市疾控中心对下级疾控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4)区/县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10分)。
(二)社区诊断(50分)1.从社会学、流行病学以及管理学角度出发,针对社区人群健康问题开展社区诊断工作(20分)。
社区诊断是指覆盖全辖区的诊断工作,应反映辖区内近两年情况。
2.完成社区诊断报告(30分)。
社区诊断报告应涵盖如下内容:当地人口、社会、经济、政策与环境等基本情况(10分);当地居民慢性病患病、死亡及危险因素流行情况(10分);结合社区诊断结果提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慢性病防控重点人群、优先策略、目标、行动措施和评价标准(10分)。
(三)监测(155分)1.死因监测(45分)(1)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报告覆盖率100%,死亡网络报告漏报率小于5%,审核率达95%以上(15分)。
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报告覆盖率=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死因报告工作的个数/示范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100%,死亡报告漏报率=(漏报调查估计死亡数-报告死亡数)/估计死亡数×100%,死亡网络报告审核率=死亡报告已审核数/死亡网络报告总数×100%。
各项指标分别为5分。
(2)居民粗死亡率原则上不低于6‰,全人群居民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率5%以下,编码错误率5%以下(10分)。
全人群居民粗死亡率=报告死亡数/报告人口数×1000‰,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率=死因编码为R00-R99报告死亡数/总报告死亡数×100% ,编码错误率=编码错误的个案数/已编码的个案数×100%。
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率和编码错误率指标分别为5分。
(3)至少每年开展1次覆盖示范区所有街道或乡/镇的漏报调查,出具漏报调查报告至少应涵盖漏报死亡病例信息等相关重要内容(10分)。
(4)每年度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及报告,出具分析报告至少应涵盖监测背景、目的、方法、内容、质控与评价、统计方法、监测结果、主要发现和建议等内容(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