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操作手册

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操作手册平台网址:http://210.75.201.217/bjhbstat/注:建议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可以加快显示速度用户名及密码:(1)“卫统1-10”和“卫统1-3”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均与“组织机构代码”同。
(2)“卫统二人力表”用户名为“RL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也为“RL组织机构代码”。
(3)注意:密码区分大小一、登录并填报“卫统1-10”月报(以下以某个诊所为例)(1)输入用户名和用户密码(注意密码区分大小写),选择所属区县为昌平区,输入机构代码,点击“登录”按钮(2)第一次登录时,需要填写填报人手机号码,录入手机号码后,单击“保存”按钮。
(3)单击“数据填报”,“卫统1-3”报表是年报,“卫统1-10”报表是月报(4)单击“2012版_卫统1-10”,右侧出现界面如下图所示:(5)然后不要点击任何地方,直接单击右上角“切换”,会出现如下图所示报表内容(6)填写数据,并将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及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准确后,单击“上报自审”(7)上报后会出现如下图的提示,如果出现“强制错误”表示报表填写有错误,系统审核不通过,必须进行修改;如果只出现“警告错误”则表示报表已报至卫生局(此时,所有表项均为灰色,不可编辑),但报表数据填写不符合常理,要求确认,如若数据无误,则可忽略“警告错误”,如若数据确实有误,请联系卫生局信息办,申请打回重新填报。
二、登录并填报“卫统1-3”年报表(1)登录方法与登录“卫统1-10”报表方法相同(2)单击“卫统1-3”,出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3)单击“人员数(人)”页签,打开的报表如下图所示:(4)将报表数据填好,并单击“保存”:(5)按照同样的操作方法,将“收入与支出及医疗服务”填写完毕,并保存。
(6)单击“基本情况”页签:(7)双击第一行文字,会出现下图所示界面:(8)填写数据,并将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及电话填写清楚后,单击“上报自审”,上报后,如果出现“强制错误”表示报表填写有错误,系统审核不通过,必须进行修改;如果只出现“警告错误”则表示报表已报至卫生局(此时,所有表项均为灰色,不可编辑),但报表数据填写不符合一般情况,要求确认,如若数据无误,则可忽略“警告错误”,如若数据确实有误,请联系卫生局信息办,申请打回重新填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卫生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统计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私人举办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
第三条卫生统计是政府统计中部门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
卫生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卫生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卫生统计工作。
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必须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工作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五条贯彻执行《统计法》,依法制定并实施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按照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制定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组织实施卫生统计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卫生资源配置、卫生服务利用、医疗保障、疾病负担、卫生监督执法、食品安全监管、居民健康状况等情况及其变化规律。
第七条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实施卫生改革进展监测与评价,为卫生管理与循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加强卫生统计数据管理,提供卫生统计资料,发布卫生统计信息,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九条加强统计服务能力建设。
设立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
加强统计人员专业培训、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十条加快统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制定和完善卫生统计指标体系和卫生统计标准。
充分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推进卫生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安全技术的现代化,建立统一规范的统计数据库。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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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京卫审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审字〔2009〕7号)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3.失职、渎职行为;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卫医字[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42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质量意识,积极配合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参照本规定加强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第一部分总则为加强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质控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称为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二条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或根据工作特殊性通过指定方式产生。
竞争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未发生需要变更质控中心主任委员资格条件的,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年后,该专业质控中心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指定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每届任期2年。
2年后,如工作需要,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三条获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后,应当与市卫生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该主任应当由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专业科室现职负责人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相关院级领导兼任。
非院级领导兼任主任的质控中心,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质控中心工作。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2004年)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和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独开展或者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制发统计调查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统计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统计局为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等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并按程序向同级统计局申请。
第四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项目等;(二)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三)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四)不包括非强制性统计调查,如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拦截访问调查等。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管理制度一、机构职责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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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3.05.06
•【字号】京卫办字[2013]35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3]35号)
市卫生局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5月6日
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范围是根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北京市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获取并存贮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的卫生统计信息资料,首期对外服务的内容是2007年以来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前的卫生统计信息经整理后,将逐步纳入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范围。
第三条由国家规定建立的卫生统计信息库要逐步开放,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鼓励科研教学等科研单位进行深度分析,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卫生决策。
第四条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透明、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稳妥推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改善服务方式。
第五条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我市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展示各类卫生统计数据,及时维护和发布各类需公开的卫生统计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统计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卫生统计信息获取申请;
(三)组织编制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内容目录和使用指南;
(四)建立健全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保密审核工作机制,对外提供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和本市安全与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五)市卫生局规定的与卫生统计信息服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卫生统计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北京市卫生信息网
()“卫生统计”栏目、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书籍等。
包括《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简编)》、《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汇编)》、《北京市卫生年鉴》、《北京市统计年鉴》等。
(二)卫生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需信息未包含在上述媒介发布的内容中,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具体请访问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卫生统计”栏目下载《卫生统计信息服务需求申请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人使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发布或提供的统计数据应当注明出处和来源,摘录或者节录不得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研究和教学工作等公益目的需要提出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申请,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卫生统计信息服务。
鼓励首都有实力的科研教学单位与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开展联合研究,共同开发利用好统计信息资源,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将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提供深度的统计信息分析服务,为发展我市卫生事业、促进科学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市卫生局。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