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

合集下载

闪闪的红“鑫”

闪闪的红“鑫”

对客户来说: 这是一个高保障
高身价的产品
对业务员来说: 这是一个高回报
高收益的产品
三个大大的
鸿鑫是什么样儿的 鸿鑫的市场在哪里 业务队伍怎么销售
当前的市场大环境:
回归保障功能产品的市场需求在 逐渐升温 具有分红概念的产品是目前销售 的主流类型 保险需求更趋理性化, 保险需求更趋理性化,更关注高 额保险类产品
我公司最近还推出了四款保险卡,即幸福家庭健康卡、平安无忧养老卡、平安 一生保障卡和亲亲宝贝成长卡,将我公司的产品进行了优势组合,希望能够满 足您在保险方面的需求。 在此,我郑重推荐我公司优秀保险代理人 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他 将为您进行健康提醒、保障规划等服务,同时也请您为我公司留下最宝贵的建 议或意见。
之二:“平安一生保障卡”闪亮登场 险种组合包装,魅力十足 !
之三: “亲亲宝贝成长卡”新鲜出炉 父母、子女保障一站式销售 收获更多,事半功倍!
之四: 国庆假期,拜访良机 给客户一个问候,还自己一个惊喜 拜访就是硬道理 有备而出,定到的事 人心齐,泰山移 上下同欲,其利断金
佣金标准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趸交 5年交 5年交 10年交 年交 15年交 年交 20年交 年交
30年及终身 年及终身
2% 24% 32% 35% 40% 40%
----10% 10% 12% 12%
------10% 12% 12%
------8% 10% 10%
------8% 10% 10%
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商品 这是一个极应市的商品 这是一个高回报的商品 这是一个高保费的商品 这是一个彰显身价的商品
我们的
制 胜 武 器
之一:致老客户的一封信 给你一个拜访的理由!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2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2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___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___%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___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XXX年1月1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1]

XXX年1月1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1]
5.50%
7.50%
418
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50%
6.71%
41801
百龄养老年金保险
5.50%
7.50%
424
养老金保险(甲)

9.00%
425
养老金保险(乙)

9.00%
426
平安永乐保险
7.50%
7.50%
427
平安幸福保险
7.50%
7.50%
428
平安福临门保险
7.50%
7.50%
429
平安长乐保险

5.50%
763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5.50%
76301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64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5.50%
76401
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5.50%
5.50%
765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源自5.50%76501

5.50%
985
平安鸿运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5.50%
5.50%
990
平安安益人一辈子两全保险
5.50%
5.50%
说明:
1、贷款利率仅表示运算利息的依据,具体保单是否可贷以我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2、表中险种截止2021年1月1日公司已销售险种,此后销售险种的贷款利率及自垫利率将另行制定。

5.50%
777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5.50%
77701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条款(平保发[2000]134号,2000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

2020年(财务知识)年月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

2020年(财务知识)年月日启用的各险种保单贷款及自垫利率
5.50%
5.50%
742
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1999)

5.50%
743
平安祥福终身保险(B)(1999)

5.50%
746
子女教育保险(A)(1999)
5.50%
5.50%
747
子女教育保险(B)(1999)
5.50%
5.50%
748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7.50%
749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5.50%
739
平安附加万寿俩全保险(9906)

5.50%
平安附加万寿俩全保险(2000)
平安附加万寿俩全保险(2004)
740
平安福寿俩全保险(9906)

5.50%
74001
平安福寿俩全保险(2004)
5.50%
5.50%
741
平安永利俩全保险(1999)

5.50%
74101
平安永利俩全保险(2004)

5.50%
78001
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俩全保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81
平安聚宝盆俩全保险(A)

5.50%
782
平安聚宝盆俩全保险(B)

5.50%
783
平安鸿利俩全保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85
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5.50%
5.50%
787
5.50%
729
平安永福终身保险(利差返仍型)

5.5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和乳腺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原发性乳腺癌症除外),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妇科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在投保前(或续保前)被保险人已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二)被保险人所患妇科癌症为非原发性癌症症(包括乳腺癌症);(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四)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患性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金灿人生....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v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v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v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3 v您有退保的权利……………………………………………………………………………7.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平保发[2000]134号,2000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癌症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日为限。

五、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但每日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十次为限。

六、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七、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自确诊之日起免交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癌症”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癌症医疗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一、癌症医疗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及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证明及住院日数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癌症手术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证明及门诊放射线治疗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七、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九、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年复利2.5%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