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fzjx/mj2.asp?id=A20116785473204797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接受国泰君安等第一批六家试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标志着经过四年多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同融资融券业务的迅速发展相比,与之相关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后续工作却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只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会计处理,而且对融券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值得商榷。
本文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具体实例提出了优化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及优化思路(一)现行规定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公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优化思路对于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债权,与银行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和客户根据银行贷款的业务做相似的会计处理即可。
而对于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由于仅是暂时性借出证券,在约定的期限之后,客户将归还证券公司相同数量和种类的证券,证券公司并没有真正转移借出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该终止确认该证券,但是为了反映该证券已被借出的事实,可以将证券的“自营账户”金额转移到“融券账户”,“融券账户”则按照以前相同的会计计量方法核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证监会公告[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
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核算

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核算融资融券业务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引入可以追溯到1997年。
当时,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投资者对于融资需求的增加日益迫切,因此证券公司开始试点融资融券业务。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融资融券业务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是期权合约。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等证券品种,获取资金进行融资;可以借助证券公司提供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从而进行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帮助投资者在满足一定的风险控制条件下,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证券的会计核算。
首先,资金的会计核算包括融资的会计处理和融券的会计处理。
在融资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等证券品种所得到的资金,需要计入资金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支出。
在融券中,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需要计入资金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其次,证券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融入股票的会计处理和融出股票的会计处理。
在融入股票中,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质押股票进行会计处理,将质押股票列入证券账户,并增加相关准备金。
在融出股票中,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借入股票进行会计处理,将借入股票列入证券账户,并增加相关准备金。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还需要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准备金的管理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投资者质押或借入的证券类型,计算和保持相应的准备金,并计提准备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总结起来,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核算是投资者利用质押股票等证券品种融入市场或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方式。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通过将质押或借入的证券计入证券账户并计提准备金,将融入或借入的资金计入资金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利息的确认,实现了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核算的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灵活性,也为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支持。
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核算是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4.03.13
•【文号】中基协发[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4]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
为规范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股票市场上,股票投资者利用其持有的证券向证券公司进行质押,融得资金后再用于购买其他证券,或者是证券公司自行借入资金,购买证券,从而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具体如下:1.资金流水账户的核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需要设立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及流转。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开立账户,将融资融券业务专用资金独立于其他资金流转账户,并对该资金流水账户进行专项管理。
2.买卖证券的核算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根据客户要求或自行决策,买卖相应的证券。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计入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同时根据交易流程记账。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证券融资:当客户向证券公司质押股票时,证券公司应认真核对质押股票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交易记录是否清楚,以确保证券质押价值不低于融资金额,然后向客户支付融资金额。
(2)证券融券:当客户借入证券进行卖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向客户借进相应数量的证券,并将其卖出。
这时,证券公司需要将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中相应的证券数量减少,并加上相应的现金。
(3)还款还券:客户需要在融资融券期限到期时,将融资本金与利息一起进行还款。
当客户使用借来的证券卖出时,也需要将卖出所得的证券及资金归还证券公司。
3.利息的计算核算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将相关的利息或费用记入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中,并在核算时计入资本和利润。
4.跟踪风险的核算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需要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和交易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识别和应对风险。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管理会计分析,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融资融券业务运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同时,需要对资金流水账户、买卖证券、利息计算和风险跟踪等方面进行会计核算,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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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基本会计核算规定第一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融资和融券。
第二条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及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公司在存管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中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第三条设置资产类一级科目“融出资金”、“融出证券”,核算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并按日终清算后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否达到警戒线、平仓标准分为三类:正常类、警戒类、平仓类。
此外,在“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代买卖证券款”等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核算,以区分于其他业务的核算。
第四条对正常类、警戒类融出资产按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规定,按期计提利息,确认当期收益。
对平仓类融出资产不计提利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或亏损确认损益,平仓类的信用客户应提利息在表外核算。
第五条设立融资融券担保物登记簿,按客户、资金账号明细、证券明细登记融资融券担保物,会计期末按公允价值对担保物进行估值。
设立应提利息登记簿,登记平仓类的融出资产应提利息。
第六条融资融券客户经纪业务核算,包括客户担保资金存取、融资与还款、融券与还券、交易清算、融资融券息费划转等融资融券相关业务在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变动,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法人清算资金的交收、客户清算资金与存管银行的交收、融资信用资金与券商自有资金的往来。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会计科目公司设置以下科目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核算:第七条“银行存款—公司融资业务存款”,本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资专用银行账户”、拟用于融资业务的自有资金。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放在该专用银行账户的款项。
第八条“银行存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本科目核算信用交易客户资金在第三方存管银行的存放及变动,本科目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设置辅助核算。
第九条“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本科目核算公司为信用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交收而存入指定代理机构的款项。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和信用客户存入指定代理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第十条“融出资金”,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资金。
期末,按日终清算后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否达到警戒线、平仓标准分为三类:正常类、警戒类、平仓类。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资金余额。
第十一条“融出证券”,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证券价值。
融出证券下设“融出证券成本”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会计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融给客户的证券价值。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本科目核算公司按期计提应收客户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客户资产全部被平仓后的尚未归还款项,以及应收融资融券业务的其他费用,本科目下设“融资利息及费用”、“融资融券本金”、“其他费用”三个三级科目,其中“融资融券本金”科目应按客户进行辅助核算。
第十三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本科目下设“融券专用证券成本”和“融券专用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拟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放在融券证券账户上尚未融出的证券。
第十四条“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本科目核算公司总部与各营业部间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本科目核算信用交易客户资金变动。
第十六条“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本科目核算公司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向客户收取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十七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业务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收取的佣金收入。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十八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业务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支付的经手费和证管费等费用。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第十九条公司拟融出自有资金、自有证券调拨。
公司将自有资金从自有银行账户转入公司融资专用银行账户,借记“银行存款—公司融资业务存款”,贷记“银行存款—自有资金存款”,划回时作相反分录。
公司将自有证券从自有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证券(自有)”,托管转回时作相反分录。
第二十条客户担保资金存取。
营业部核算:三方存款客户存入保证金,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贷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客户取出时做反向分录。
总部核算:三方存款客户存入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取出时做反向分录。
第二十一条信用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作为担保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买入。
营业部核算:1、按支付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按实际向客户清算的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按登记公司清算的金额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2、按公司划入的融资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贷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
总部核算:1、按实际融出金额借记“融出资金”,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2、按融出资金调拨结算备付金,借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公司融资业务存款”。
3、登记公司扣收清算款时,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贷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信用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整体作为向公司融资的担保物,在融资融券担保物备查簿登记。
第二十二条信用客户直接还款、卖券还款偿还融资款。
营业部核算:卖券还款:1、按支付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按登记公司清算的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按实际向客户清算的金额贷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 2、按还款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直接还款:按还款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总部核算:客户卖券时:按登记公司交收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客户还款时:1、按收到的还款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按融资款贷记“融出资金”,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按未计提利息贷记“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
2、从登记结算公司划回资金至融资专用资金帐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公司融资业务存款”,贷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在融资融券担保物备查簿登记减少归还融资款部分对应的担保物。
第二十三条信用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公司申请融券卖出。
营业部核算:按登记公司清算的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按支付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按实际向客户清算的金额贷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
总部核算:1、按登记公司交收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2、按垫付证券的实际账面价值借记“融出证券”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
信用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整体作为向公司融券的担保物,在融资融券担保物备查簿登记。
第二十四条信用客户归还融入证券。
(一)直接还券、买券还券营业部核算:1、客户买入时,按实际向客户清算的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科目,按支付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支出”,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融券经纪业务收入”,按登记公司清算的金额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2、扣收相关融券费用时,按扣收的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总部核算:1、按登记公司交收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贷记“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按收到的融券费用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按已计提融券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按未计提融券费用贷记“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
按融出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贷记“融出证券”。
(二)现金替代还券营业部核算:按扣收客户的金额借记“代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客户资金”,贷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
总部核算:1、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内部清算—融资融券业务”,按已计提融券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按未计提融券费用贷记“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按融券证券的成本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按清偿金额与成本间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2、按融出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司融券业务资产”,贷记“融出证券”。
在融资融券担保物备查簿登记减少归还融入证券对应的担保物。
第二十五条期末,为融出资金、融出证券计提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期末,对科目“融出资金”、“融出证券”下的余额,按日终清算后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是否达到警戒线、平仓标准分为三类:正常类、警戒类、平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