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开胸验肺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开胸验肺事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疑似吸入有害气体或粉尘,导致肺部疾病,但用人单位拒绝承认职业病,劳动者通过开胸手术来证实病情,以此争取权益的一种极端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钢铁厂工人张先生在工厂从事炼钢工作多年,长期接触高温、粉尘等有害环境。
近年来,张先生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甚至呼吸困难。
2018年,张先生被诊断为尘肺病。
然而,钢铁厂拒绝承认其职业病,并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张先生在2019年3月决定进行开胸手术。
手术后,医生从张先生的肺部取出大量粉尘,证实了其尘肺病的诊断。
张先生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钢铁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职业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案中,张先生长期接触炼钢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导致尘肺病,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2. 用人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钢铁厂未能为张先生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导致其患上尘肺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开胸手术证实了自己的病情,有权要求钢铁厂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本案中,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四、法律途径1. 劳动仲裁本案中,张先生已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寻求权益保护。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摘要:张海超“开胸验肺” 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认定在诊断机构的选择、鉴定申请人范围、申请诊断的期限、诊断机构的设置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弊端。
因此,及时修改立法规定,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开胸验肺,现状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6月,河南省农民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开胸验肺手术,并被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三期”。
这与此前郑州市职防所做出的“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诊断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郑州市职防所是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机构。
但这是否意味着其鉴定结果比其它医院的诊断结果更具权威性?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应由谁来监管?二、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的现状分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意味着职业病鉴定和防治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但从张海超艰难的维权案可以看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第一、选择诊断机构的规定不合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其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地。
按此规定, 很多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裙带关系。
如果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将会受到严重质疑。
同时,当劳动者发现疾病时,往往会选择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治,这样就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第二、诊断申请人范围过于狭窄。
《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界定申请人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一、事件及发展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
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
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
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
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
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
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2500字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2500字一、“开胸验肺”事件回顾张海超因打工期间接触到大量粉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
由于诊断结果的不一致,求助无门,维权无效之时,张海超最终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二、结合调研报告,探究“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维权之艰难结合“我身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分析”调研报告可知,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像张海超这样的工人们在患尘肺病之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求告无门,跟别说此后的索赔。
而那些相信法律、拿生命做赌注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的人,由于职业病索赔程序复杂,维权之路更难。
三、“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的问题(1)职业病鉴定监管中的缺失。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
但是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却是“无尘肺O+期合并肺结核”。
这使得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且不合法!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2)保障劳动者维权制度的缺失。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证其责;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内部的循环系统。
第一个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
该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后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不足。
“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样的规定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原因探析(1)法律规定不健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05
案例总结
案例概述
时间
2009年
地点
中国河南省新密市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张海超的青年因工作导致肺部感染,多次就医未 能确诊。为寻求真相,他到郑大一附院进行了开胸手术以 证明自己肺部的损伤。
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业病防治、医疗公正 等问题产生了深刻反思。
案例分析总结
医疗公正问题
制度缺陷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事件反思
劳动者权益保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 重威胁,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缺陷 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确保科学、公正、及时地诊断职业病,并给予劳动者应 有的赔偿和补偿。
02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完善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建
设,确保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
03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
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 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注劳动
者的健康和权益。
公正性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灵魂。开胸验肺事件中,由于诊断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因此,需要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 透明度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讲解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职业病防治专家的复诊,河南郑州市农民工张海超最终被诊断为“尘肺病”。
同时,郑州市要求市监察局对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展开全面调查。
我们应当为张海超赢得初步的公正结论而欣慰,尽管这是一个迟到了的、令人辛酸的公正。
也许话说得越明白就越会让人悲愤不已,事实上“尘肺病”的结论并不是张海超“开胸验肺”的直接结果,而只是舆论震惊、社会强烈关注之后众多因素叠加作用的产物。
得来一个职业病的真相,为什么如此之难,难到让一个农民工倾家荡产搭上性命为赌注,都不足以换取哪怕仅仅是一丝希望?“开胸验肺”事件固然暴露了工伤鉴定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但是制度性缺陷是否形成这一事件及其恶劣影响的全部肇因,值得我们认真加以辨析。
真正阻碍张海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制度性缺陷有两个,一个是职业病鉴定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另一个是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的规定。
前者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
后者其实是一种自我赋权和权力垄断,使得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的制衡和监督。
这样的两个因素让农民工张海超的维权之路历尽艰辛,但在接连上访以及新密市委书记接访协调的过程中,无法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得到了突破。
而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否,和鉴定权力垄断有一定关系,却不能说明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歪曲鉴定结果的制度依据。
回顾一下张海超“开胸验肺”的苦难历程,有助于我们了解非制度性作恶是怎样一副面孔。
在张海超检查出自己罹患肺病之前,他工作过的耐火材料厂就已经在体检中获知了其“肺部出现阴影,需要复查治疗”的信息,但是这样的重要信息一直被隐瞒,这样的欺瞒很难说是制度使然。
多家医疗机构都诊断为尘肺病,到了真正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却被公然诊断为肺结核。
如此巨大的偏差,不是制度问题,甚至不是技术问题,只能是鉴定者的立场和良心出了问题。
开胸验肺案例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开胸验肺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一种特殊方法,因其直接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开胸验肺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地一家化工厂,员工张某在工厂从事包装工作多年。
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张某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等症状。
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医生均无法明确诊断张某的病情。
后来,张某得知自己可能患有尘肺病,于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
鉴定委员会在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患有尘肺病。
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开胸验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临床表现以及医学检查结果等综合判断。
不能确诊的,应当进行医学观察。
”由此可知,开胸验肺并非职业病诊断的法定程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尘肺病等,开胸验肺可以作为辅助诊断手段。
2. 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开胸验肺过程中,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尽到职业病防治义务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对张某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导致张某无法获得确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审查张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不足以证明患有尘肺病。
对处罚“开胸验肺”医院事件的法律审视

王小红杨溪对处罚“开胸验肺”医院事件的法律审视3l ◆探索与争鸣对处罚“开胸验肺”医院事件的法律审视王小红杨溪摘要:将病情如实告知患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只是对张海超的临床表现作出了病情诊断而没有作出职业病诊断。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并没有规定“通报批评”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键词:开胸验肺;患者知情权;卫生行政处罚L egal Sur vey on t he Penal t y f or¨O pe n C hes t t o E xam i ne Lung¨A cci dentW ang X i aoh ong Y a ng X iA bs t r ac t:I t's a l egal dut y f or m edi ca l i nst i t ut i ons and t he per sonnel t o t e l l t he pat i ent s t hei r condi t i on f ai t h一“l y.Zhang H ai chao w as gi ven a di agnosi s by hi s cl i ni cal f eat ur es by t he Fi r s t A f f i li at ed H os pi t al of zhenzhou U-ni ver s it y,but no t di a gnose d as oc cupat i ona l di s ease,and”c i r cul at i ng a not i ce of cr i t i ci sm”does n't bel ong t o any ki nd of adm i ni st r at i ve pena l t y hfi d dow n i n ar t i ce72i n O ccupat i on D i s em e P r e vent i on and Tr eat m ent Law.Ther ef o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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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成尉冰
【学科分类】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
【出处】《中国律师网》
【摘要】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相比,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
由此令人想起马克思当年对于资本的本性的所下的著名论断。
资本的本性不会因社会主义制度而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是利益博弈,如果利用制度缺陷可以少出或不出成本,那是最美味丰盛的午餐,任何企业都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立法并不需要超人的智慧,需要的是公开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
让企业“自证其责”,是部门立法和闭门立法的积弊在职业病防治立法上的反映。
现实中的博弈会重复利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许多倍。
【关键词】开胸验肺;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制度缺陷;违法成本;资本的本性部门立法;闭门立法;部门利益;利益博弈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职业病诊断的制度缺陷近一个月,河南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震动。
看完媒体的报道,笔者不得不钦佩张海超的勇气和血性。
也许只有农民在走投无路的绝境下,才会用“开胸验肺”这种极其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尘肺病而不是肺结核。
“开胸验肺”给现行的某些制度当头一棒。
血淋淋的事实首先使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
对违反第32条规定的,该法在“第64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这样的处罚与承担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的费用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企业主的违法成本低廉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尽管每年元旦振东公司都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但隐瞒体检结果却是最“聪明”的选择。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本性。
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相比,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
由此令人想起马克思当年对于资本的本性的所
下的著名论断。
资本的本性不会因社会主义制度而改变。
对于违反第33条、第48条规定,拒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的,《职业病防治法》却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
同样地,2002年3月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该条规定的5种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手中,是接下来进行职业病防治并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是执法的基本依据。
但是,对如此重要的资料,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和补救途径。
这样的立法,以企业主有道德良知和主动承担责任为先决条件,显得稚嫩而且温柔。
立法者在立法时让企业主“自证其责”,竟然没有想到企业主可以而且会充分利用这一漏洞,轻易地逃避责任。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样的制度设计或许问题不大,因为劳动者可以找企业的主管部门出面施加压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是利益博弈,如果利用制度缺陷可以少出或不出成本,那是最美味丰盛的午餐,任何企业都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不提供这些资料,企业主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让劳动者咽下职业病的所有苦果。
拿不到这些资料,劳动者寻求救济的法律程序就启动不了。
让劳动者去向用人单位要这些资料,无异于与虎谋皮。
所以,张海超回振东公司拿这些资料时,他不得不每天都去,象上班一样,后来还得全家出动。
而振东公司先推搪,后不让进门,到最后干脆不承认张曾经在他们公司干过。
振东公司毫不费力的“躲闪”,导致张海超最后不得不多次上访,“并多次将新密市委市政府西大门堵住”,被新密市公安局不遗余力地进行行政拘留。
新密市公安局的作为,快、准、稳。
而导致张海超上访和堵门的原因,却没有政府部门去追究,更无从查处。
其实,要堵塞《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的漏洞并不难。
在第33条中加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备份,劳动者有权向该机构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该机构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等规定即可。
立法并不需要超人的智慧,需要的是公开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规定一个县、区,一个地市,一个省只能设一个相应级别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应当具备的4个条件也不算高。
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完全可以授予具备条件的多家医疗机构以职业病诊断的资质,引入竞争机制。
但是,在现实中,职业病诊断机构这种参照行政序列设立的事业单位,一个县区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只设一个,因为审批权掌握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从表面上看,设定“一家诊断”一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监督,防止“滥诊”和“乱诊”,二是为了减少设立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财政负担。
但在实践中,却完全变了样。
“一家诊断”变成了垄断,所以出现了张海超在正规的大医院买不到治“尘肺”的药的怪事。
“一家诊断”也把人养得不思上进、不学无术。
先后经河南省胸科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煤炭总医院等多家正规大医院诊断出的“尘肺”,再回到郑州职防所鉴定时得出的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在张海超再经开胸验肺证明是“尘肺”的情况下,郑州职防所还理直气壮地质疑郑州大学附一医院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难怪徐光春书记批示:如此草菅人命的事,法不容,理不容,情不容……
让企业“自证其责”,是部门立法和闭门立法的积弊在职业病防治立法上的反映。
以行政审批权限定“一家诊断”,则是客观上造成垄断的根源,而且无法排除部门利益作祟之嫌。
这样的制度设计,导致“开胸验肺”是迟早的事,只不过张海超是第一个有这勇气的人。
如果立法不改,张海超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开胸验肺”的人!不信者可拭目以待。
现实中的博弈会重复利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许多倍。
【作者简介】
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民事、公司法律等专业委员会和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优秀律师和法律援助专家顾问,《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
【注释】
见《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陈磊发自河南新密的报道《河南开胸验肺农民工口述:为省钱痛点没啥》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