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 谁得了职业病
开胸验肺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开胸验肺事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疑似吸入有害气体或粉尘,导致肺部疾病,但用人单位拒绝承认职业病,劳动者通过开胸手术来证实病情,以此争取权益的一种极端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钢铁厂工人张先生在工厂从事炼钢工作多年,长期接触高温、粉尘等有害环境。
近年来,张先生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甚至呼吸困难。
2018年,张先生被诊断为尘肺病。
然而,钢铁厂拒绝承认其职业病,并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张先生在2019年3月决定进行开胸手术。
手术后,医生从张先生的肺部取出大量粉尘,证实了其尘肺病的诊断。
张先生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钢铁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职业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案中,张先生长期接触炼钢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导致尘肺病,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2. 用人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钢铁厂未能为张先生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导致其患上尘肺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开胸手术证实了自己的病情,有权要求钢铁厂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本案中,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四、法律途径1. 劳动仲裁本案中,张先生已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寻求权益保护。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

对我国现行职业病认定制度的思考--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例摘要:张海超“开胸验肺” 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认定在诊断机构的选择、鉴定申请人范围、申请诊断的期限、诊断机构的设置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弊端。
因此,及时修改立法规定,完善职业病认定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开胸验肺,现状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6月,河南省农民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开胸验肺手术,并被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三期”。
这与此前郑州市职防所做出的“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诊断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郑州市职防所是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机构。
但这是否意味着其鉴定结果比其它医院的诊断结果更具权威性?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应由谁来监管?二、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的现状分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意味着职业病鉴定和防治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但从张海超艰难的维权案可以看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第一、选择诊断机构的规定不合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其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地。
按此规定, 很多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裙带关系。
如果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将会受到严重质疑。
同时,当劳动者发现疾病时,往往会选择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治,这样就给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第二、诊断申请人范围过于狭窄。
《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界定申请人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05
案例总结
案例概述
时间
2009年
地点
中国河南省新密市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张海超的青年因工作导致肺部感染,多次就医未 能确诊。为寻求真相,他到郑大一附院进行了开胸手术以 证明自己肺部的损伤。
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业病防治、医疗公正 等问题产生了深刻反思。
案例分析总结
医疗公正问题
制度缺陷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事件反思
劳动者权益保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 重威胁,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缺陷 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确保科学、公正、及时地诊断职业病,并给予劳动者应 有的赔偿和补偿。
02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完善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建
设,确保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
03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
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 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注劳动
者的健康和权益。
公正性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灵魂。开胸验肺事件中,由于诊断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因此,需要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 透明度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第49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0条:职业病病人依法 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 期检查。第51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52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等等等等。
所谓“职业病”,其实是“职业”+“病”,也就是 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如 今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这本 身就很荒唐。看病的机构,你只管诊看疾病本身就 可以了,也就是说,你证明张海超这样的人得的是 不是“尘肺病”就行了。至于他是不是“职业”所 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 而现在的法律,将两者一股脑儿都集中到职业病防 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 病”的生杀大权;他们如果从本位利益出发,习惯 性地站在企业一边,那么结果就是可想而知了。
面对这样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的 第一选择必然是“不让本单位‘出现’一个 职业病人”。那么,其习惯性思维往往就是: 找到捷径,利用“杠杆”原理,花小钱去把 职业病诊断机构给搞定。
张海超早已被发现肺部有问题,但检查结果被他打工的工厂 扣留。当他有了自觉症状并得到多家医院的检查确认时,他 打工的工厂拒不出具必需的检测许可,当他通过上访获得许 可后,法定诊疗单位否定了他的病情。按照程序,他染上职 业病以后,几乎只有等死一条路可走,而且按照职业病防治 机构的建议,他应当接受另一种病的治疗。 而在这背后,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上的漏洞,这漏洞包括 职业病检查必须经过企业主的同意,而且检查必须由当地职 业病防治所进行,任何其它医疗机构,哪怕再权威的机构也 不能作出“合法诊断”。
“开胸验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验的是谁的肺?

“开胸验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验的是谁的肺?
林松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9(000)016
【摘要】28岁的河南新密市刘寨村村民张海超决定冒着生命危险开胸验肺,就是为了“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患了职业病!而之前,他用了两年的时间奔波却无果,最后不得不把自己的胸腔打开,把自己的肺暴露在无影灯下,作一个验证,作一个鲜血淋漓的验证。
我们为之感叹,为之发出声音!
【总页数】1页(P60)
【作者】林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
【相关文献】
1.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与不能承受之重--昆德拉《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解读 [J], 廖丽霞
2.从“十三连跳”到“开胸验肺”:透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以中国劳动安
全卫生法律发展为视角(2005年-2015年) [J], 李亮辉
3.开胸验肺后又曝穿刺验肺中国职业病防治乱局待解 [J],
4.国家相关部门指出:不能让"开胸验肺"事件重演 [J], 《农村百事通》编辑部
5.开胸验肺,还验出了什么?——个人痛楚与制度壁垒——对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反思 [J], 余成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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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

“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2009年7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不惜“开胸验肺”,他的不幸遭遇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多家媒体高度关注,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
此事件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7月24日,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组赶到郑州,督导该事件尽快解决。
一、事件回放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
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将其诊断为肺结核,张海超对此强烈质疑。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
二、“开胸验肺”引起领导高度重视(一)卫生部1. 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针对媒体报道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陈竺部长、张茅书记、陈啸宏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控中心权威专家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赴河南对该事件进行督查调研,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2. 开展现状调查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将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要求各地于8月31日前上报调查情况。
调查将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现状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四个内容。
3. 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卫生部日前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修订工作早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作,修订主要是为了改变旧版标准中的一些不便。
从“开胸验肺”事件想起的

从“开胸验肺”事件想起的自河南省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至今已有近半年时间了,此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现在,其有关事项的调查及处理工作也已经明朗地向人们公开说清楚了。
该事件的发生发展与处理结论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及有关新闻媒体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关键时刻敢于站出来支持正义,让个别地方机构的不良作风暴露无遗,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
那么,我们究竟应从“开胸验肺”事件中认识、联想起一些什么问题呢?我在最基层的卫生防疫部门从事尘肺病防治工作已有二十五年了,虽然我没有确诊尘肺病的权力,但能懂得其整个程序,所以,我想借此机会谈几点个人观点。
如说得不够正确,望人们能给予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
1 我国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一贯重视新中国刚成立,正是百废待兴的时候,我国党政部门就非常关心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了,曾多次召开全国性的防尘会议,在尘肺防治方面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和实施办法。
例如,1956年5月我国政府就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的矽尘危害的决定》,同年国家建委和卫生部公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7年卫生部又公布了《关于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公布了《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草拟了我国第一部《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经二次修订,于1963年7月由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联合公布并在全国实行,同时要求各级防疫站设立劳卫组,各省市设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各级省市及大型厂矿成立矽肺诊断组。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刚结束,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更加重视了。
1978年国务院就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241号];1980年12月1日国务院组合十二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7 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随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提案,2001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及时、完整地颁发了一系列配套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与工业卫生执行标准,这为在我国保护好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依据。
从开胸验肺事件看职业病认定程序的重构

由社 区的市级 生行政管理部 门埘异议人的职业病诊断 进行 鉴定 ,对该 鉴定结论仍不服的 由省一级卫生行政管 理 部 门从专 家库 中抽取 专家 对该 诊断结 论进 行二 次鉴 定 ,该鉴定结 论为最终结论。因此 ,我们有必要分析一
下鉴定结论 的法律性质 。
现有 的职业病 鉴定 结论虽然是在行政机关 的委托下
6
收稿 日期 :2 1. 11 0 1 .9 0 作者简介 :王枫 ( 9 7 ) 17 一 ,女,福建福 州人,澳门科技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 ,讲 师,研 究方 向:商法、劳 动与社会保障法 。
性 医院作为职业病诊 断机 构 , 直至开胸验肺事 件发生后 , 各地方 才开始引入一 些综 合性医院作为诊断机构 ( 如发 生 开胸 验肺 事件 的河 南省就认 可了四家综合性医 院的职 业病诊 断资格 ) 开胸验肺 事件中 , 。 赵某 从无 职业病诊断 资 格的多家综 合性医 院都获得 了尘肺病 的结论 ,却偏偏 在 最专业 的职业病防治所无法得 到肯定 的诊断。问题可 能 出现在两个 方面 , 一是医术 , 二是非专业因素 的干扰 。
医术上 ,职业 病防治所无论是从规模还 是从 专业 技
术水平上都 与大型综 合性 医院存在一定 的差距 。而从 专 业之外 的因素分 析 ,职业病防治所 的职能不 仅仅 包括职 业病诊断及治疗 ,还 包括对职业场所危害 因素的评价 和 测量 ,而评价测量报 告是 用人单位 申报生产建设项 目的
做 出的,既不是抽 象行 政行 为 ,也不是具 体行 政行为。 笔者认为 ,职业病鉴定 与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 、医疗 事故 责任认定一样 ,均属 于专家证 言 ,是具 备一定 条件 的专
业人 员依 据其 专业 知识 对某一 专业 事项做 出 的主观判 断。从程序意义上看 ,职业病鉴定并不是鉴定 ,因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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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谁得了职业病作者:五岳散人河南民工“开胸验肺”一事看来是还没有完,在处罚了当地职业病检验机构之后,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如果简单地把这个作为当地的某种报复手段,恐怕就实在是小看了当地官员之智商了。
所谓《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道利器,人家拿出来作为对付当地某尚有良知的医院还是很够分量的,而且这个法律确实有明文规定,不具备相应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诊断确实是违法的。
但任何人都可以从中看出其悖论。
具有资格的地方生生地把属于自己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为肺结核,而理论上没有资格的医院倒是做出了正确的诊断,这个世界还真是奇妙,猫不去捉耗子而狗冲上去了,结果狗因为干了不属于自己分内的事而受罚。
当然,更奇妙的悖论是,如果有资格的机构不能诊断,而没有资格的机构不许诊断,大概就是恭请该民工回家等死了。
这后一个悖论正好可以说明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借助现有法律缺陷而进行的报复。
在职业病诊断领域里,如果把所有机构划分成有资格与无资格两种,然后全面掌控有资格的机构,至少有以下好处。
其一,职业病是所有工业国家的大敌,但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人总是有可能患上职业病的。
而在现代社会里,保证劳工权益是一种共识,我们国家也不例外———至少在纸面的规定上没有例外。
如果职业病的发病率提高的话,自然是对主管领导的前程有碍。
掌握了有资格鉴定的机构,就能掌握合适的职业病发病率。
其二,前程虽然是大事,但其中还有更深一层的原因。
很多经济学家都说过,我们这里这些年的经济发展,很多情况下是属于“低保障优势”,也就是对于工作者的保护不足,然后降低了生产成本、取得了价格竞争力所带来的。
如果严格执行通行的职业病防护与鉴定机制,这个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就会灰飞烟灭。
掌握了有资格鉴定的机构,是降低这方面成本的妙法之一。
河南省卫生厅做出这个处理决定,固然有恼怒该医院把自己放在火上烤的因素在其中,更多的恐怕还是觉得这种先例不能有,一旦开了口子,那可真是后患无穷了。
在这个领域里,如果不能做到“自收自吃”的话,很可能将来就要面对无数次这样的尴尬,恐怕就不是撤几个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小官僚能够应付的了。
这到底是谁得了职业病?就我看来,这是某些官僚体系的通病,这种职业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自我设定管理范围然后自己成为裁判者,拒绝其他任何可能具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进入,用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这种病在任何有官僚机构的地方都不罕见,罕见的倒是很少有地方敢于如此赤裸裸地表现出来。
至于这是不是“病入膏肓”的标志,那就实在不是我等没有鉴定资格的百姓所能知道的了,至少我等的意见在这些机构看来是不具有权威性的。
批评“开胸医院”无异于秋后算账作者:石敬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
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见8月13日《京华时报》)郑大一附院做了一件好事,天大的好事,谁都不能否认。
但这件好事,却是“违法”的。
这个惨淡结局,实在让人窒息。
尽管举起屠刀的人,其理由是那么的冠冕堂皇。
开胸验肺已经注定将永存中国医疗诊断史册。
因为,这是医疗诊断史上的一个不可抹灭的耻辱节点。
因为,这是一个公民通过“非常道”拿到的诊断结果。
因为,这个公民无法从“法定诊断机构”拿到诊断结果。
请记住那些“法定诊断机构”,正是这些“法定机构”的沉默,让公民张海超付出了开胸的极端代价。
想当初,这些“法定机构”,这些有被河南省卫生厅行政垄断嫌疑的“法定机构”,你们都干嘛去了?“法定机构”不作为,而其他医院又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试想,如果没有郑大一附,公民张海超还能怎么办?虽然公权力口口声声说:欢迎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依法申请资质认证。
但是,放眼看来,真正有“法定资格”的,也就是依附和寄生在权力下由省或市、县卫生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回过头来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郑大一附院的“仗义执言”,也许公民张海超还在维权的路上。
而事实上,也正是当公民张海超走投无路,少人关心无人问时,是郑大一附院的“开胸验肺”,拿出了一个科学诊断,同时给了社会一个真相,给了公民张海超一个公平。
假如郑大一附院“合法”经营,不敢越雷池半步的话,那么,真相依旧如同皇帝的新装,没有人敢说真话,没有人敢戳破。
公民权利,在这夹缝中风雨飘摇,无所可依。
有资格的无所作为,回避真相;没有行政许可的,要么昧着良心说假话,要么就要付出违法的代价。
这是一个悖论,更是一种悲哀。
姗姗来迟的“秋后算账”,是对正义者的阉割,对犬儒者的纵容。
当说真话、坚守真相和底线,也可以被公权力以可有可无的罪名秋后算账、打击报复时,公民张海超通过“开胸验肺”冲出的一条血淋淋的维权之路,旋即被堵死。
从此之后,无人敢“开胸验肺”;从此之后,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甚至比张海超还要艰难。
至少,张海超还幸运的碰上了敢于“违法”开胸的正义医院。
后来者,也许连被“开胸验肺”的机会,都要被剥夺掉了。
这是一种无路可走的悲哀。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如果把“开胸验肺”视作一出悲剧,那么作为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卫生厅难辞其咎;如果把“开胸验肺”视作一出喜剧,那么勇敢作出正确诊断、坚守医德底线的郑大一附院善莫大焉。
但善与恶、对与错,喜与悲,在某些地方却可以任意拿捏和转化变幻。
如果“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还算磊落,那么,当“高尚成为卑鄙者的攻击对象”时,我们又情何以堪?止凡:反查“开胸验肺”医院实属颠倒黑白据报道,备受关注的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又有新进展:给张海超做“开胸验肺”手术并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
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熟悉张海超曲折求医经历的人都知道,在张海超苦苦哀求下愿意给他做“开胸验肺”手术的郑大一附院,不仅是张海超个人的救星,也是整个“开胸验肺”事件能够成为新闻并最终引起卫生部关注的关键角色。
本来,从郑州到北京的各大医院,都给出了“疑似尘肺”的诊断,只不过因为他们不是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因而没有权利“确诊”,而只能说是“疑似”,皮球又“依法”被踢到了当地的职防所。
可职防所就是不承认张海超是尘肺,于是张海超才在根本没必要的情况下请求医院“开胸验肺”。
用张海超的话说,这根本就是“等死不如一搏”。
然而,就是给予张海超“一搏”资本的郑大附一院,如今却成了被通报批评和立案调查的对象。
公众真的很难明白,医院的价值和医生的职责,难道不是救死扶伤吗?难道只有眼睁睁看着张海超等死,才是遵规守法的好医院?而对郑大附一院的通报批评和立案调查,是不是在警告所有医院:以后不该管的就别管呢?确实,按照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法》,郑大附一院是不应该管张海超的“闲事”的,完全可以“依法”将之拒之门外。
可是,张海超以及张海超们的悲剧,难道不正是拜这部《职业病防治法》所赐吗?倘若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够负责任地做出诊断,张海超还用得着“开胸验肺”吗?所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专业机构的诊断,与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院机构的“非法诊断”,谁错误谁正确呢?我曾经写文章称“杜绝‘开胸验肺’唯有修订恶法”。
张海超与《职业病防治法》,在某种意义上堪比孙志刚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为什么出了“开胸验肺”这样的悲情事件,不去反思法律的漏洞和问题,反而以此去惩治敢于秉持救死扶伤基本职业道德挑战不合理现有规定的医院呢?也许有人会说“恶法亦法”,但是还有一句法律名言叫做“为权利而斗争”。
张海超是在“为权利而斗争”,郑大附一院则是其维权路上的重要支持者。
恶法是可以被挑战的,只要“不害人”,既不侵犯他人利益也不损害公共利益。
曹林:河南卫生厅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这是一张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罚单,一张必然会招致舆论炮轰的罚单。
河南省卫生厅竟以“无职业病诊断资格”为由,批评和处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正是这家医院在尘肺患者张海超求告和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为其做了开胸验肺手术,帮助他以这种悲愤、悲壮、自残的方式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无耻,证明了官方防治所的谎言,验出了相关法规的缺漏,并引起了一场舆论对职业病鉴定的讨论。
没有这家医院的报告,也许如今重病缠身的张海超仍奔波在自证患病的维权路上。
卫生部专家组的鉴定证明了该医院的诊断结果,开胸验肺事件已经有了定论,相关单位、部门和官员已受到了惩处,为什么这时候河南省卫生厅会反过来倒打帮了张海超的医院一耙,又是通报批评,又是立案调查,仿佛医院做了多大的丑事。
处罚似乎有着极其冠冕堂皇的理由,他们理直气壮地拿出了《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能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郑大一附院没有该部门批准的职业病鉴定资质,却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并出具了“尘肺合并感染”的证明,所以应依法受到严惩。
但是很显然,这样的处罚有报复性执法之嫌。
好一个“资质认证”。
对于张海超的病,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首都医科大学朝阳附属医院、北京煤炭总医院、北京三院等,看完胸片就统一断称这肯定是尘肺,为什么政府批准拥有鉴定资质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鉴定不出来,而逼得张海超开胸验肺呢?另一方面,郑大一附院虽未经政府批准,但却准确无误地鉴定出张的尘肺——这种极具反讽意味的对比,恰恰暴露出政府在资质审核上的问题,让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通过认证,却视真正有资质的医院为“无资格”,说明政府在道义上已失去“审核资质”的资格,怎么还毫无耻感地谈“职业病诊断资格”?实际上,郑大一附院并非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而是应求告无门、维权无路的患者之要求做一种证明,并被其借助以引起起舆论的关注。
请问河南省卫生部门,开胸验肺是一种正常的职业病诊断方式吗?这不过是一种弱者悲壮的身体政治,一种卑贱自戕的身体反抗——以身体为资本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能的反抗方式,弱者面对强者设计出的不良制度,面对冲不出的法律陷阱,没有任何反抗的资源,悲愤中只有用自己的肺去反抗,去揭穿那谎言。
我想,这家医院的医生所以愿意帮张海超开胸验肺,也并非为了简单的医学诊断(这种病许多医生只要看胸片就能作出诊断),而是想帮他讨一个公道。
满足患者的要求,坚守医者的良知,这是没有资质限定的,而是为医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很显然,《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资质限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范无资质医院的误诊和借诊断牟利。
但在开胸验肺事件上,郑大一附院与这两点毫不相关:一没有误诊,二绝没有借机牟利——所以,虽然医院违反了规定,但从立法意图上看,它是不该受到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