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讲解

合集下载

开胸验肺案例分析法律(3篇)

开胸验肺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开胸验肺事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疑似吸入有害气体或粉尘,导致肺部疾病,但用人单位拒绝承认职业病,劳动者通过开胸手术来证实病情,以此争取权益的一种极端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钢铁厂工人张先生在工厂从事炼钢工作多年,长期接触高温、粉尘等有害环境。

近年来,张先生经常感到胸闷、咳嗽,甚至呼吸困难。

2018年,张先生被诊断为尘肺病。

然而,钢铁厂拒绝承认其职业病,并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张先生在2019年3月决定进行开胸手术。

手术后,医生从张先生的肺部取出大量粉尘,证实了其尘肺病的诊断。

张先生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钢铁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职业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案中,张先生长期接触炼钢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导致尘肺病,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2. 用人单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钢铁厂未能为张先生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导致其患上尘肺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开胸手术证实了自己的病情,有权要求钢铁厂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本案中,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四、法律途径1. 劳动仲裁本案中,张先生已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寻求权益保护。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05
案例总结
案例概述
时间
2009年
地点
中国河南省新密市
事件经过
一位名叫张海超的青年因工作导致肺部感染,多次就医未 能确诊。为寻求真相,他到郑大一附院进行了开胸手术以 证明自己肺部的损伤。
影响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业病防治、医疗公正 等问题产生了深刻反思。
案例分析总结
医疗公正问题
制度缺陷
THANKS
感谢观看
03
事件反思
劳动者权益保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开胸验肺事件凸显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职业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 重威胁,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然而,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存在缺陷 和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确保科学、公正、及时地诊断职业病,并给予劳动者应 有的赔偿和补偿。
02 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完善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建
设,确保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
03
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
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推动企 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注劳动
者的健康和权益。
公正性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灵魂。开胸验肺事件中,由于诊断程序的不公正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因此,需要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规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 透明度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第49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0条:职业病病人依法 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 期检查。第51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52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等等等等。

所谓“职业病”,其实是“职业”+“病”,也就是 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如 今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这本 身就很荒唐。看病的机构,你只管诊看疾病本身就 可以了,也就是说,你证明张海超这样的人得的是 不是“尘肺病”就行了。至于他是不是“职业”所 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 而现在的法律,将两者一股脑儿都集中到职业病防 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 病”的生杀大权;他们如果从本位利益出发,习惯 性地站在企业一边,那么结果就是可想而知了。

面对这样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的 第一选择必然是“不让本单位‘出现’一个 职业病人”。那么,其习惯性思维往往就是: 找到捷径,利用“杠杆”原理,花小钱去把 职业病诊断机构给搞定。


张海超早已被发现肺部有问题,但检查结果被他打工的工厂 扣留。当他有了自觉症状并得到多家医院的检查确认时,他 打工的工厂拒不出具必需的检测许可,当他通过上访获得许 可后,法定诊疗单位否定了他的病情。按照程序,他染上职 业病以后,几乎只有等死一条路可走,而且按照职业病防治 机构的建议,他应当接受另一种病的治疗。 而在这背后,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上的漏洞,这漏洞包括 职业病检查必须经过企业主的同意,而且检查必须由当地职 业病防治所进行,任何其它医疗机构,哪怕再权威的机构也 不能作出“合法诊断”。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

鉴 定管理 办法 》 着紧 密 的联 系 。 职业 病诊 断与 鉴 定管 理办 法》 有 《
法 定的 职业 病 诊断机 构 ,职 业 病诊 断 资格 的垄 断性 和缺 乏竞 争
第三 条 : 职业 病 诊断应 当由省 级卫 生 行政 部 门批准 的医 疗卫 生 性 , 郑州 业 病防 治所拥 有 了决定 劳动者 权利 和利益 的生 杀予 “ 让 这种 权力 的垄 断和 高度 集 中可 能带来 职 防所 的腐 败 : 机构 承担 ” 这条 规定 , 。 意味 着 患者 无论 在什 么样 的 医院检 查 , 最 夺 的大权 。 终, 只有 专病 专治 的职 防所 的鉴定 才是 有效 、 合法 的, 是张海 超 在维 护振 东公 司这样 的大 企业利 益和 一个弱 势农 民工利 益之 间, 这
度 有 失公 正 。
关键 词
开 胸验肺
自主性
制度 公 正
中图分 类 号: 9 0 D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0 01.6 .2 10.5 22 1)1 90 0
张海 超“ 开胸验 肺 ” 件是 发 生在 2 0 年 6月的 一起 农 民工 可 能 : 一 , 事 09 其 是误 诊 。若 是误诊 , 那么 可 以表 明, 防所 诊 断能 力 耿 自戕 维权 事件 。 民工 张海 超 因对 郑州 市职 防所 给 自己的“ 结 有 问题 ,医生 们 的诊 断水 平欠 缺 。尘肺 作 为职 业病 中普 通 的一 农 肺
核” 的诊断 结果怀 疑 , 惜 开胸验 肺 , 不 以证 明 自己是 尘肺 的诊 断真 种 , 不难 发现 , 并 有经 验 的医生 凭胸 片 , 肉眼 就能看 出。 自2 0 且 09 相。 事情 发生 后 , 多媒体 争相 报道 , 众 引起政 府部 门注 意 , 最终 在 年 1 月起 , 海超 先后 在北 京 、 州各 大医 院看过 门诊 , 张 郑 均诊 断为 相关 部 门的干 预下 , 件得 以解 决 。 事

教学案例1:开胸验肺事件

教学案例1:开胸验肺事件

教学案例1:开胸验肺事件【案例呈现】张海超,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

曾在当地的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2009年1月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

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以及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张海超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无奈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

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独家刊发了记者申子仲采写的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

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

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

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

在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张家的低保问题也于当时解决。

张海超事件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

“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

“开胸验肺”暴露了职业病鉴定监管之漏洞2009年7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不惜“开胸验肺”,他的不幸遭遇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多家媒体高度关注,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

此事件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7月24日,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组赶到郑州,督导该事件尽快解决。

一、事件回放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

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将其诊断为肺结核,张海超对此强烈质疑。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

二、“开胸验肺”引起领导高度重视(一)卫生部1. 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针对媒体报道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陈竺部长、张茅书记、陈啸宏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控中心权威专家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赴河南对该事件进行督查调研,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2. 开展现状调查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将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要求各地于8月31日前上报调查情况。

调查将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工作现状、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现状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四个内容。

3. 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卫生部日前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修订工作早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作,修订主要是为了改变旧版标准中的一些不便。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说明了什么(⼀)举证责任不合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实际上职⼯只能从⼯作单位获取上述材料,然⽽作为⽭盾纠纷双⽅,⽤⼈单位怎么会情愿出具这些可能不利于⾃⼰的材料?从逻辑和情理上讲,⾃证其罪都是悖论的。

因⽽,职⼯申请做职业病鉴定即使付出很⼤的代价,也很难成功。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都规定⽤⼈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但是此规定⽆法保证执⾏。

因为,第⼀,该规定的前提是诊断机构有要求,所以劳动者能否顺利获取这些资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态度;第⼆,虽然有关于“⽤⼈单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义务性规定,但是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去规制和惩戒,导致法律义务虚设;第三,对于⽤⼈单位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的情形,没有提供“必要”可⾏的解决途径。

(⼆)鉴定主体范围过窄 职业病鉴定应当包括两个⽅⾯的内容:⼀是所患病症是不是职业病;⼆是所患职业病与⽤⼈单位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第⼀⽅⾯内容的认定,并不是只有省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特别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才有能⼒。

⽽第⼆个鉴定内容,更需要鉴定者具备医学和相关特殊专业知识,也并⾮只有特别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才有此能⼒。

(三)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认定,但其中却缺失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规定,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

 此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部令第24号)第18条规定,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作、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等⼯作由卫⽣⾏政部门负责。

第21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作。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哲学反思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哲学反思

对“开胸验肺”事件的哲学反思作者:罗万梅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09年第10期一、事件始末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打工。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

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1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涉及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处分,相关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2009年8月13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原因是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

但该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2009年8月13日,张海超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

2009年8月14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二、哲学反思1. 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事物运动是有规律的,要按规律办事,实事求是。

北京多家医院已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

但他工作过的企业却无视这一事实,推卸责任;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甚至误诊。

所幸,经媒体报道后,上级有关部门能实事求是,认定他为工伤,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

2.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都处于因果联系的链条之中,因果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它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职业病防治专家的复诊,河南郑州市农民工张海超最终被诊断为“尘肺病”。

同时,郑州市要求市监察局对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展开全面调查。

我们应当为张海超赢得初步的公正结论而欣慰,尽管这是一个迟到了的、令人辛酸的公正。

也许话说得越明白就越会让人悲愤不已,事实上“尘肺病”的结论并不是张海超“开胸验肺”的直接结果,而只是舆论震惊、社会强烈关注之后众多因素叠加作用的产物。

得来一个职业病的真相,为什么如此之难,难到让一个农民工倾家荡产搭上性命为赌注,都不足以换取哪怕仅仅是一丝希望?“开胸验肺”事件固然暴露了工伤鉴定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但是制度性缺陷是否形成这一事件及其恶劣影响的全部肇因,值得我们认真加以辨析。

真正阻碍张海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制度性缺陷有两个,一个是职业病鉴定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另一个是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的规定。

前者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

后者其实是一种自我赋权和权力垄断,使得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的制衡和监督。

这样的两个因素让农民工张海超的维权之路历尽艰辛,但在接连上访以及新密市委书记接访协调的过程中,无法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得到了突破。

而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否,和鉴定权力垄断有一定关系,却不能说明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歪曲鉴定结果的制度依据。

回顾一下张海超“开胸验肺”的苦难历程,有助于我们了解非制度性作恶是怎样一副面孔。

在张海超检查出自己罹患肺病之前,他工作过的耐火材料厂就已经在体检中获知了其“肺部出现阴影,需要复查治疗”的信息,但是这样的重要信息一直被隐瞒,这样的欺瞒很难说是制度使然。

多家医疗机构都诊断为尘肺病,到了真正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却被公然诊断为肺结核。

如此巨大的偏差,不是制度问题,甚至不是技术问题,只能是鉴定者的立场和良心出了问题。

就在开胸之后,“大量粉尘肉眼可见”的情况下,手握鉴定权的人依然申明,只有外科肺叶切除标本和人死后的尸体解剖才能作为参考依据,“开胸验肺”被排除在依据之外。

多家医疗机构证实仅仅看胸片就能诊断的尘肺病,为什么到了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就成了肺结核,职业病鉴定的相关制度无法使鉴定者产生如此骇人的异化。

指鹿为马混淆黑白的原因,只能是制度之外的作恶。

鉴定者的中立一旦被权力或者金钱所左右,再大的偏差也不在话下,再明显的谬误也会被一口咬定为正确。

垄断的鉴定权力如此,非垄断的诊疗权力同样会如此,当鉴定者被外力所俘获的时候,无论什么样的权力都会被用于欺瞒和作恶。

对于鉴定结果失误的调查,不应当局限于对鉴定者的追究,而是要延伸到那些神秘外力的来源之处。

在不受诱惑或压力的情况下,坚持错误结论并一意孤行,这不符合基本的常识和逻辑。

对于改进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而言,“开胸验肺”事件提供了一个标本和契机。

在完善制度之外,无论什么时候,无论针对何种问题,非制度性的作恶都应当被警惕。

再严密的制度都无法完全杜绝人性的变质和利益的作祟,只有对失职的鉴定者和他们背后指使者的惩处到位了,完善的制度才能呈现足够的力量。

否则,过分的制度依赖只能在客观上成为一种陷阱,在主观上成为一种病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