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账务涉税风险
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税务影响与规避策略

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税务影响与规避策略一、引言债转股投资协议是指在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债权人通过将其持有的债务转换为股权来实现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进行债转股投资时,不可忽视的是税务方面的影响和规避策略。
本文将分析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税务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
二、税务影响1. 增值税影响在债转股过程中,企业将债务转为股权,这意味着债权人要根据转股后的股权作价支付增值税。
然而,如果债转股交易被视为资产重组的一种,可能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因此,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需合理规划资产重组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增值税的影响。
2. 印花税影响根据相关法规,债转股交易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转让股权的成交价的1‰。
债权人需在签署债转股投资协议前,计算好相应的印花税,并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划分缴税责任。
此外,在协议中明确了解决印花税的支付方式,可避免产生争议。
3. 企业所得税影响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后,企业可能存在资本利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资本利得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为规避这一税务影响,双方可协商设定股权评估的基准日,以将资本利得最小化。
4. 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在债转股过程中,企业需要将债务转换为股权,导致资产减值准备的发生。
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能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为规避这一问题,可通过协议约定相关计提规则和时间,以尽可能减少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三、税务规避策略1. 合理安排转股方案在制定债转股投资协议时,可根据增值税政策的减免规定,合理安排转股方案。
例如,将转股的股权作价控制在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范围内,以减少增值税的影响。
2. 确定印花税责任划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署债转股投资协议前,应明确印花税的缴纳责任划分。
可以协商将印花税的支付责任转嫁给债务人,从而减轻债权人的负担。
3. 设定股权评估基准日为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协议中设定股权评估的基准日。
将股权转换时的股价设定为合理的评估基准,以减少资本利得的发生。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本文作者:王冬生、马雯丽、孙延玲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类型,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债权人债转股的涉税问题。
包括以下三个:一、某个常见的案例二、债转股时的涉税问题三、债转股后的涉税问题一、某个常见的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乙公司尚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合计1000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利息100万元。
双方商定债务重组,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利息债权100万,将对乙公司债权中的本金900万,转成对乙公司的股权。
经过上述债务重组后,乙公司公允价值9000万元。
下面分析债转股过程中和债转股后,甲公司的涉税问题。
二、债转股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债转股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五个问题:一是确定债权的金额;二是确定可以持有股权的比例;三是确定是否因债转股导致了损失及其能否税前扣除;四是确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五是需要注意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一)确定债权的金额债权的金额,应该是债转股时,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是1000万,其中本金900万,利息100万。
(二)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应该按照债权金额和乙公司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
因为甲公司放弃债权100万,按照债权900万的金额,计算因债转股应享受的股权比例,由于债务重组后,乙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是9000万,因此,债转股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应该是10%。
(三)债务重组损失及其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债转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重组”),下面结合实际交易中债权人是否进行让步来考虑不同处理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
1、债权人没有让步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双方以公允价值达成公平交易,不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该交易出现债务重组损益。
2、债权人作出让步在债权人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特殊重组,否则应采用一般重组,不同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风险提示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风险提示随着公司法的实施,企业的股本多为自然人投入,近年来,由于经营和投资的频繁变化,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开始转让股权。
转让股权形式居多。
一般有:零转让、净资产价值转让、原始投资股本转让、溢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等等。
无论怎样转让,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提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的具体措施。
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当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或合同时,就要考虑涉税事项,先完税后变更。
看看发下几种转让形式的涉税事项.一、零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继承上,如果股权持有人死亡或其他原因,需要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子女、亲属(有继承权的人),这种转让行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
但,涉及印花税(以下都涉及该税)。
二、净资产价值转让投资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后,股权会发生变化。
可能投入每股1元,经过几年后每股净资产变成了0.80元或1.50元,这时进行股权转让时就有两种情况:A、低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0.80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B、高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1.50元转让,多出的0.5元就是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人可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始投资股本转让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转让时仍以1元转让,这时,税务机关要核实企业净资产。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浅析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析公司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公司债权转股权是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债权转股权存在信用、市场和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公司的信用状况,市场风险则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法律风险则可能涉及到法律规定和法律纠纷等。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强对公司信用评级的监控、关注市场动态并做好风险控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
公司债权转股权既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挑战。
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债权转股权可能会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公司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债权转股权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背景、意义、总结、展望。
1. 引言1.1 公司债权转股权背景公司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将其拥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行为。
这种转换通常是在债券到期前进行的。
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企业资本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公司债券是一种常见的融资工具,而公司债权转股权则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当公司债券持有人认为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可以通过将债权转为股权来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公司债权转股权也可以帮助公司降低财务杠杆,缓解债务压力,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灵活性。
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是企业融资结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加的结果。
通过公司债权转股权,企业可以更好地平衡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公司债权转股权意义公司债权转股权是指企业将债务转变为股权的一种行为,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减轻负债压力,改善财务结构,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公司债权转股权可以有效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财务成本,提升企业价值。
通过债权转股权,企业还可以扩大股东群体,引入新的股东,增加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转股权可以让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分享企业的盈利和增值收益。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在资金周转方面会选择与个人股东进行借款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涉税风险成为一项重要问题,需要企业和个人股东共同关注和控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涉税风险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首先,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可能会触发贷款利息扣除的相关税收政策。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企业可以将支付给个人股东的贷款利息列为企业支出,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然而,为了避免滥用这一政策,税务机关会对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借款的利率不合理高,或者借款期限过长,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实质上为股权投资,税务机关可能会拒绝扣除这部分利息,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因此,企业在与个人股东进行借款交易时,务必要确保利率合理、期限合理,并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其次,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也可能导致跨境利益转移问题。
在跨境交易中,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时,如果存在利息支付,可能会引发涉税问题。
一方面,贷款利息的支付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增值税或预扣所得税责任。
另一方面,个人股东收到的利息所得可能成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的一部分。
因此,在跨境借款交易中,必须充分遵守相关国际税收规则,确保合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此外,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还存在着涉税风险的潜在问题,特别是在涉及转让定价的情况下。
如果借款涉及企业转让某项资产给个人股东,那么转让定价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机关会审查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允市场价值。
如果转让定价被认定为不合理,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转让定价,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进行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时,应当特别关注转让定价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争议。
为了控制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涉税风险,企业和个人股东需要共同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
首先,企业应当确保借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符,并通过合理的期限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企业还应与个人股东签署明确的借款合同,详细记录借款的利率、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以便在税务审查时提供必要的证据。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和控制的相关措施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和控制的相关措
施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的税务风险是,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
个人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产生的税务风险分析

个人股东与企业发生资金存在税务风险增值税通常,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属于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交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交纳企业所得税。
存在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个人股东使用,公司承担的银行借款利息应认定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公司法》)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但个人股东长期不还,如果股东借款确实是“公干”,需要在借款单中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哪些方面,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要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如果股东借款就是“私用”,借款时间不要超过一年,确需超过一年的,可采用“还旧借新”的循环方式。
为了防范股东利用借款之名,行避税之实,税法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都视同股息、红利分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直接认定为未用于生产经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印花税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税务风险.增值税: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并获得利息也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要获得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个人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产生的税务风险分析

个人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产生的税务风险分析第一篇:个人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产生的税务风险分析个人股东与企业发生资金存在税务风险增值税通常,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属于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交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交纳企业所得税。
存在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个人股东使用,公司承担的银行借款利息应认定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公司法》)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但个人股东长期不还,如果股东借款确实是“公干”,需要在借款单中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哪些方面,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要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如果股东借款就是“私用”,借款时间不要超过一年,确需超过一年的,可采用“还旧借新”的循环方式。
为了防范股东利用借款之名,行避税之实,税法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都视同股息、红利分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直接认定为未用于生产经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印花税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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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账务涉税风险合同约定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在实践中,主要三方面:一是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二是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三是公司破产时清算后,清算报告约定将破产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形式——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
以上三方面的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如何处理?其中隐含的法律、税务风险如何?是下面要论述的问题。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及控制1、账务涉税风险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在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时,不是以现金进行分红,而是存在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
即以公司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公司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作为分红形式分配给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的净值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是忽略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2、控制策略当公司将公司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时,必须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相抵后的净值履行代扣代代缴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将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新坐标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自然人股东(王骏和林军)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骏和林军各占公司一半的股份。
2013年底,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30万元,经研究决定对两股东各自分配红利7万元,但是分配形式却很特殊,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如下:(1)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甲公司应收账款8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乙公司应付账款3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王骏,新坐标公司与甲、乙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王骏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2)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应收票据9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丁公司应付票据4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林军,新坐标公司与丙、丁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林军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3)新坐标公司同时对两股东另发现金红利2万元。
针对新坐标公司的以上分红形式,其会计处理如下:(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14万贷: 应付股利——王骏7万——林军7万(2)实际对王骏分配时借: 应付股利——王骏7万应付账款——乙公司3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8万库存现金2万(3)实际对林军分配时借:应付股利-林军7万应付票据-丁公司4万贷:应收票据-丙公司9万库存现金2万请分析以上账务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2、账务涉税风险分析由于合同或协议决定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要规避税收风险,特别是账务中的涉税风险,必须要保证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
根据以上账务来看,该账务与公司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不一致。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和公司的分配形式可知,股东王骏承继的净债权为5(8-3)万元,股东林军承继的净债权也为5(9-4)万元,实际上就是分得净债权形式的红利5万元,加上现金分红2万元,该红利7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课征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4万元由新坐标公司源泉扣缴。
而本公司的账务处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记录,是以种漏税行为。
3、账务涉税风险控制通过以上分析课知,公司必须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标准的账务处理如下:(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14万贷: 应付股利——王骏7万——林军7万(2)实际对王骏分配借:应付股利-王骏7万应付账款-乙公司3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8万库存现金0.6万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1.4万(3)实际对林军分配借:应付股利-林军7万应付票据-丁公司4万贷:应收票据-丙公司9万库存现金0.6万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1.4万(二)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的账务涉税风险及控制1、账务涉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在法律上无效的,其进行的账务处理也是无效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和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控制由于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是违法的,因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5:某公司在注销前,将公司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账务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0万元,现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欲撤销,但在B公司撤销之前,A公司尚无能力支付100 0万元货款。
经双方协商,由A公司、B公司以及B公司的股东C三方签署委托支付(债务承担)协议,即三方一致同意在B公司撤销后,由自然人C负责向A公司催收1000万元的货款,即A公司的应付款支付对象由B公司转变为C自然人。
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B公司将对A公司的债权转给股东C,A公司应将应付账款转至C名下时:借:应付账款——B公司贷:应付账款——C同时B公司将债权转给C股东时:借:营业外支出——C贷:应收账款——A公司请分析其中的法律和税收风险?2、涉税风险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2号)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基于以上规定,B公司在清算期间,未按规定清偿清算费用、工资、社保、债务等,不得向股东C分配资产,即不得将B 公司债权转给股东C。
如果B公司破产,B公司拥有A公司的债权属于B公司的财产,如果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B公司将拥有A公司的债权无偿转让给股东C,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B公司若为逃避债务而将债权转移给股东C的,该行为无效;管理人可追回该债权。
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清算期前,将其在有A公司的1000万元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C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必须进行进行调账处理,标准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B公司将对A公司的债权转给股东C,A公司应将应付账款转至C名下时:借:应付账款——B公司贷:应付账款——CB公司将债权转让给C股东,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C贷:应收账款——A公司B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理债权时,应向C个人收取价款,或确定该债权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B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投资者个人C取得分配的剩余资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破产时清算后,清算报告约定将破产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形式——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的涉税风险控制公司破产时清算后,清算报告约定将破产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形式——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将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忽略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的规定,破产公司注销清算后(包括支付工资、税费、清偿债务等)还有剩余资产,包括应收债权。
将破产公司的应收债权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由破产公司的清算组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的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