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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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PT课 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PT课件,详细介绍城市蓝线的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运 维管理以及未来展望。
城市蓝线简介
城市蓝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维护城市景观及生态环境的界线。蓝线管 理在城市规划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设标准
建设规划要求
蓝线管理需要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标准,包括蓝线范围、宽度、联通性等要求。
建设技术要求
蓝线建设需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蓝线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运营。
建设环境要求
蓝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环境,保护周围生态及自然景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
1
设计原则与注意事项
蓝线的设计需要考虑美观、功能性以及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周围道路和建筑 蓝线的施工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地基处理、路面铺设、景观绿化等 方面。
应急处置与反应机制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 蓝线出现的问题,如突发事故、 破坏等。
常见问题解决
1 障碍排除
2 突发情况处理
3 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蓝线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障碍问题,需要及时解 决,确保蓝线的畅通无阻。
处理蓝线发生的突发情况, 如破坏、交通事故等,及 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公 共安全。
3
安全防护与管理
蓝线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可控。
运维管理
运维组织架构
建立专门的蓝线运维组织,负 责日常巡检、维修保养等工作, 确保蓝线的良好状态。
组织与城市其他部门协调,保 障蓝线的长久运营。
周期性维护要求
蓝线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包括清洁、涂装、修补等,以 保持蓝线的美观和功能性。
蓝线维修保养需要注意环 境保护和安全施工,确保 维修过程的高效和无事故。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安阳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内建制镇规划的范围,由各县(市)、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总体规划中划定。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即市规划南水北调运河以东,规划107高速公路以西,宝莲寺至郭村东西公路以北.北外环路东西一线以南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此区域以下简称市主管区域)。

第四条安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安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并受理上访、信访、举报、复议案件和查处违法建设等,同时对市辖各县(市)的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属各区城市规划行政区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实施的管理:安阳县划入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安阳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阳市城市规划行政区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规划实施的管理;安阳县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和其他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为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本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安阳市绿地系统规划 简单介绍共24页PPT

安阳市绿地系统规划 简单介绍共24页PPT
安阳市绿地系统规划 简单介绍
61、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 有所亏 。 62、奇文共欣赞,疑义相与析。
63、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 深巷中 ,鸡鸣 桑树颠 。 64、一生复能几,倏如流电惊。 65、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

城市绿线划定和绿道规划PPT文档共63页

城市绿线划定和绿道规划PPT文档共63页

城市绿线划定和绿道规划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规范PPT教案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规范PPT教案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
和路侧绿带。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
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
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
中间分车绿带
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
车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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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 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路侧绿带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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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座凳等,供行人进入游览休息的绿地。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置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 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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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绿化规划
人行道绿带上除布置行道 树外,还有一定宽度的地方可 供绿化,这就是防护绿带。若绿化带与建筑相连,则成为 基础绿带。一般防护绿带宽度小于5m时,均成为基础绿带 ,宽度大于10m以上的,可布置成花园林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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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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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岛绿地设计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 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 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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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绿地率指标
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 率 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②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③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④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 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 置成装饰绿地。

安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安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建设、水利、房管、林业、交通、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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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建设、水利、房管、林业、交通、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线与绿地绿线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控制:临街建筑底层无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1.5米;临街建筑底层为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5米。

小区内部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来确定
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绿线图)为准。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l80一93(2002年版)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施工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五)临时性、特殊性以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进行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调整绿线的,调
整后面积不足部分,建设单位应异地建设,或者向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异(易)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易)地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异(易)地绿化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近期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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