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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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21•【文号】[92]财会字第05号•【施行日期】199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8日)废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以〔92〕财会字第05号文印发)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担任。

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写和命题,制发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一)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2.会计员实务。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助理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实用写作;2.政治经济学;3.会计学(上);4.成本会计;5.经济法概论;6.财政与金融。

(三)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应用教学;2.会计学(下);3.管理会计;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统计学原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财会[2016]45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9【实施日期】2016.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辽财会〔2016〕451号)各市财政局:为做好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范考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会考〔2015〕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3年印发的《辽宁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处)。

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辽财会〔2013〕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2.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3.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主考人员工作细则4.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人员工作细则5.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省级巡视人员工作细则6.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7月19日附件1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考办”)负责全省考试的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称“市考办”)的考务管理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辽财会[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09〕139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沈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并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和离岗备案。

(一)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总监);(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三)出纳;(四)稽核;(五)资本、基金核算;(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九)总账;(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工作评先选优活动。

第四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市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号。
因有提供 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 , 做假账 , 隐 匿或 者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 贪污 、 挪用公款 , 职务侵 占 等与会计职务有关 的违法行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不得取 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
附件 :
会 计从 业资格考试 管理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负责管理 本地 区( 部门、 系统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工作。具体包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管理 , 规范会计从业 资
括: 制定会 计从业资 格考试考 务规则 、 组织会 计从业 资格 考试 软件 系统 的建 设及管理 、接收并管 理财政部 下发 的会计 从业
资格 考试题库 、 组织 开展会计从 业资格考 试 、 监督检查会 计从
格考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 《 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算 ) 。 第三条
则。
会计从业 资格 考试 科 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 考试科
业 资格考试考 风 、考纪 ,并依法对 违规违 纪行为进行处 理处
考场设置 。
财政部负责管理全 国会计从 业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包 括 :
统一制定 和公 布会计 从业资格 考试 大纲 、 考试合格 标准 , 组织
第五条
会计从业 资格 考试 各科 目的考试时长 、题型 、 题 第二章 考试报名
开发 、 建设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 库软件 , 指导 各省 、 自治
传 接物 品、 使用通讯设备等作 弊行为 。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 十二条 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考点应 当配备必要 的技术 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考点不 得开展会计 从业 省级财政部 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 人员, 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 以及突发故 障的处理 。 资格考试相关辅导 、 培训工作。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21•【文号】•【施行日期】199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1992年3月21日)废止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

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财明电[2015]7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明电〔2015〕70号)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于2014年制定了《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并于2015年1月1日全面实施。

新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完善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的具体措施,在保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安全平稳有序运行等方面成效显著。

但是,近期个别地区出现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考试数据丢失、管理制度缺失、人员配备不齐、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反映出考试考务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考试考务工作行为,省财政厅决定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主要内容(一)考试考务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是否制定本地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是否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是否在考试期间启动视频监控设备并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等。

(二)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考点考场是否按规定配齐考务工作人员(包括主考人员、考试系统管理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考务工作人员是否按时履行相关职责(包括主考人员是否及时组织完成考场设置、考前准备、考试实施与监督等考务工作,考试系统管理员是否及时下载试题、备份考试数据、上传考试信息等,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录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填写监考工作记录单等,巡视人员是否履行巡视与监督职责,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及时处理技术问题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流程须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流程须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流程须知一、打印准考证在会计人员服务中心通过现场资格审核并缴纳考务费的申请人,在资格审核通过后至考试前1个工作日内登录“辽宁会计网”( /kjw/)在“从业资格考试”栏目下打印准考证,考生须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座位号,并认真阅读考生须知。

请考生务必观看“新版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演示视频(会计电算化为例)”(http: ///sysczj/article/2010/0713/a rticle_2223.html)。

二、等候考试考生需提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地址:和平区七纬路10号,公安医院对面)一楼大厅候考,请考生仔细观看考场座位分布图,考生听到广播后,即可到二楼考场参加考试。

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1、考生听到广播后,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将其他物品存放在准考证上座位号相对应的储物柜里(手机设臵为关闭状态),贵重物品考生自行妥善保管。

进入考场的考生只能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笔和计算器参加考试,2、考生按照准考证上座位号坐好,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对。

在草稿纸左上角写上姓名和座位号,不得损坏草稿纸,考试结束后,将草稿纸留在桌面上,不得带出考场。

3、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并认真阅读考试须知,等待考试开始。

考生应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4.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计算机、网络故障原因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时,须举手示意,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若有用数字作答的题目,请将输入法状态设臵成半角状态。

考试过程中不允许拖拽考试题板、不得切换考试界面。

考生因个人原因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后果自负。

5、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考生如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监考人员将终止违规违纪考生考试并将其驱离出考场,同时没收违规违纪物品和准考证,并填写《应考人员违规情况记录单》,该考生当场考试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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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会[2014]70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
(辽财会〔2014〕707号)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考点考场设置或撤销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章试题传递和保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五章考试的监督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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