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2017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五篇材料)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五篇材料)第一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有关企业: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构筑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和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政府引导为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使其成为我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企业和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目标:力争3-5年内上市公司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实现翻番;培养一支上市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团队;培育和扩充一批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境外上市有新突破。
二、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企业多渠道融资(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
要围绕把南宁建成区域性国际城市,大力支持我市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市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针对企业上市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地区,加大力度,积极促进一批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利用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再创发展新优势。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2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13日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南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构建南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措施如下:一、总体要求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认识南宁市当前服务业产业结构不优、新兴服务业占比低的问题,以壮大新经济、发展新产业、推广新技术为重点,积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服务业企业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着力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新动能。
到2023年,全市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形成一批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行业和标准(一)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1.总部经济。
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南宁设立的总公司或总部;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独角兽”企业在南宁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总公司或集团化企业总部从外地迁到南宁设立的总公司或总部;外地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南宁新设的子公司。
2.现代金融业。
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和主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的相关领域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7]85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3【实施日期】2017.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3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南府办〔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

国内外上市补贴政策之华南地区桂、琼◆◆◆编| 文| Ian 阅读| 6分钟图| 依版权出处▽图片来源:迅实国际壹、广西省上市政策(一)百色市图片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官网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奖励1.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获得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4.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5.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6.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7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广西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IPO绿色通道”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奖励总额提高到6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4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总额提高到200万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5•【字号】南府规〔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5日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宁市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确保全市金融业快速、稳健、协调发展,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归纳、提炼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本专项扶持激励政策。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注册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一)鼓励在南宁市注册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迁入南宁。
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实缴资本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金融机构总部。
(1)实缴资本额10亿元(含10亿元,单位货币为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2)实缴资本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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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09号2003年8月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首府南宁经济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
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市的市外资金。
不包括由市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第三条奖励原则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
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的项目。
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
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资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外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市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
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它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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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1日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2〕7号),深入推进《南宁市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南宁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3年起,每年由市财政筹措安排5000万元金融产业发展资金,今后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增长,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一般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货币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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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
(2017年)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更多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南宁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拟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已取得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注册在我市,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已取得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或注册地在境外,并已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此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上市资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在南宁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南宁市投资。
第三条加大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一)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等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建立境外上市扶持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方式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
第五条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奖励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资本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70万元。
(四)上市公司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不在奖励范围。
第六条鼓励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1.“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2.“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
(二)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支持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工作。
对通过开展主动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产业链整合,且并购完成后注册地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工作经费补助。
(一)本规定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的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二)对并购交易实际完成,且进行股东变更后的企业,给予并购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补助。
1.对国内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 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2.对跨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自发放并购贷款起三年。
第八条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优惠政策
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涉及其他资
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做好全市企业上市的宣传和培育,研究制定加快企业上市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运转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应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
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提交联席会议开会研究解决,各相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限时办结。
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开具的合规性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实施企业上市及挂牌培育计划。
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纳入资源库的企业名单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公布,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企业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兑现资金扶持政策的,经企业所在辖区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南宁市金
融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并由该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第十四条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资金补助的企业,如两年内迁出南宁市,应全额退还补助或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追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资金补助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募集资金需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80%以上在南宁市内投资,如未达到80%以上投资比例,需全额追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本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11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金融业的若干扶持激励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3〕1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