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三胎产假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4000元;自然分娩可赔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生二胎补贴最新政策2023年具体如下: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帮扶保证。
深圳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是什么1、深圳产假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法律主观:深圳的产假最多有17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而当地的奖励假为八十日。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法律主观:生育津贴2023新政策社保中的生育津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产假工资,也就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领到的国家给予我们的补贴。
4、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法律客观:《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5、国家规定法定产假为98天。
具体如下:产假是指在职职工在分娩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对在职职工的保障,是重者镇念视女性身基卜备心健康的体现。
6、法律客观:深圳计划生育出新政策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
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要点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是指通过国家政策和措施,调整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一种人口管理方式。
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要点是根据中国当前的人口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一系列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
二、人口形势与挑战1.人口总量: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总量超过14亿。
2.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明显,青少年人口比例下降,劳动力人口减少。
3.城乡差异:城市人口增长速度较快,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
4.人口分布: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导致一些地区人口过剩,另一些地区人口不足。
三、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要点1. 人口政策调整•政府将继续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但会适时调整政策,以适应新的人口形势和社会需求。
•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健康的生育观念,促进生育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
2. 改进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提供全面的生育健康知识,开展生育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生育健康意识。
•提供免费的生育咨询和技术支持,解答妇女和家庭的生育疑问。
3.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通过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劳动力素质和生产力水平。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
•鼓励高学历人口、高技能人才到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促进城乡人口平衡发展。
4. 加强老龄化社会的应对•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老年人护理和支持。
•鼓励家庭照料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提供全面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5. 优化人口分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
•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人口的居住和工作条件。
四、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义1.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2.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劳动力素质和生产力水平。
3.保障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需求。
4.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
2024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2024计划生育办事程序2024年计划生育办事程序2024年,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将会继续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2024年计划生育的办事程序,包括相关政策法规、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
一、政策法规在2024年,计划生育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定,主要政策法规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族、农村和城市居民计划生育条例》: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工作责任和执法措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法律法规,主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原则、管理机构、监督执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婴幼儿营养改善法》:这是为了推进婴幼儿营养改善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提高我国婴幼儿的营养健康水平,减少因营养不良而导致的疾病和残疾。
以上三部法律法规是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办理流程2024年计划生育的办理流程将具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但总体办理流程如下:1.提交材料: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登记和申报。
2.接受咨询:在提交材料后,夫妻双方可以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咨询和指导,了解相关政策和措施,解决各种疑问和问题。
3.进行体检:夫妻双方需要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
4.办理手续:夫妻双方在完成体检后,可以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生育许可证等。
5.领取相关证件:在办理手续完成后,夫妻双方可按照规定时间,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相关证件,如生育许可证、优生优育证等。
三、常见问题解答在2024年计划生育中,夫妻双方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疑虑,下面解答常见问题:1.如果未按规定生育怎么办?如果未按规定生育,即超生,夫妻双方可能会面临罚款、社会评议等制裁。
浅谈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及问题解答

百 家 论 坛
萧连 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 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 5 2 8 4 4 5 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是保证计 生工作正常实施的重要 环 。采取措施 , 提 高私 营企业主的认识 , 使企业主多关心一 些社会 问题 , 提高他们对社会 问题 的意识水平 , 增强他们 的社 会责任感 , 更重要的是加强人 民的计生觉悟 。 二、 针对企业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及采取措施 1 、 企 业难 以掌控婚育信息 , 直接影 响计划生育效果 。 企业流动人 口成员都 比较 的负责 , 重点在于流动性较大 , 随着就业 调动、 离职 、 转行等 问题很难掌握居 民真实 的婚育信 息, 某年 的春晚有个小品这么说 , 为 了房子假扮离婚 等手段都 用上 了, 所 以企业在针对计划生育管理 中应该 突出精准性 , 另 外在计划生育隐蔽性 的做法也不乏泛泛之 辈 ,生育 的隐密性 使得计划生育难度加大。 同时 , 他们 的工作 、 生活环境差 , 自我 保健意识和能 力不高 . 难 以及时获得 避孕节育指导 和计 划生 育技术服务 , 流出地 和流入地人 口计生部 门也很难及 时、 准确 地掌握其婚育动态 。 解决方法 : 全 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 , 依法 明确社会各方 职责 , 实现无缝隙覆 盖 、 无漏洞服务。按照“ 城市 流人 抓社 区 、 市场流人抓雇 主 、 单位流入抓法人 、 房屋租赁抓房东” 的原则 , 四个依托确保计划生育全面落实。 2 、 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在居住地管理上陷入泥潭 。 企业人 口流动性大 ,针对外出人员 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政 策与现 住地 管理政策 之 间的相互 冲突使得 计划 生育难 以下 手 ,各 区域地方人 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 以女方户籍管 理为主的原 则。“ 以现居住地为主” 的管理体制与现行 的生 育 管理存有冲突 ,致使 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和生育服务 证办理无法进行并无从掌握婚育信息 。 另外 , 就是相关部 门之 间 的工作效率问题 ,爱管不管或不想管 的态 度致 使不少居 民 钻 了空子 。 解决办法 : 尽可 能的落实两地之间 的相关工作 , 尽快实现 以现居住地为主 、 两地共管 的协调机制互助关系。 针对相关部 门的管理人员应加工监督 , 确保针对计划生育 的监管力度 , 提 高落实效果 。另外 , 企业管理制度应该合理完善 , 针对就职人 员 的信息 录入有效性落实 , 并针对独生子女 奖励 更好 的兑 现 , 针对超生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协 同计 划生育部 门有效提升 监 管效果 。 三、 小结 企业化的计 划生育管理能够有效 的协助相关 部门有效 的 实现计划生育的合理 实施 ,并摒弃传统 的暴力手段带 来的负 面影响 ,加大力度的宣传计划 生育针对 国家来说 的重大意义 所在 , 从根部使得居 民明白人 口问题是国家的重要 国情 , 当前 形式 已经相 当的严峻不容 乐观 , 积极应 对的参 与到计 划生育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常见咨询问题指导意见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常见咨询问题指导意见大家好,欢迎来到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在这里,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最贴心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一些常见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计划生育政策,享受美好的家庭生活。
我们来看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根据我国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就是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对于特殊情况,如独生子女残疾、未婚生育等,可以申请放宽生育政策。
那么,在计划生育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一一解答。
1. 什么时候开始计划生育比较合适?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固定的答案,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
一般来说,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的头几年就开始考虑计划生育问题。
这样既可以避免因生育年龄过大而导致的生育风险,也可以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家庭环境。
如果您已经有了孩子,也不必着急,只要您的身体状况允许,随时都可以开始计划生育。
2. 怀孕期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怀孕期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需要特别注意身体健康和生活习惯。
要保持良好的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
要注意饮食均衡,多吃蔬菜水果,少吃油腻食物。
还要定期进行产检,确保母婴健康。
要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化学品、辐射等,以免对胎儿造成影响。
3. 产后恢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产后恢复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要过于焦虑和紧张。
要注意饮食营养,多吃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如鱼肉、蛋类、奶制品等。
还要适当进行锻炼,如散步、瑜伽等,有助于身体恢复。
要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
4. 如何处理家庭中的计划生育问题?在家庭中处理计划生育问题时,首先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夫妻双方要相互理解、支持,共同面对计划生育带来的挑战。
要合理规划家庭经济,确保家庭生活的稳定。
还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2011-10-26 来源:隆盛镇〖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推荐〗〖关闭〗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农村人口是否指夫妻双方?《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农村人口中”的规定应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情况,夫妻仅一方为农村人口的不得依据以上各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女方为企业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男方为农村人口的,在女方被聘用期间不能适用该条。
2、再生育的子女是病残儿的,能否再申请生育?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再生育的子女又是病残儿的,不能再依据此项规定申请生育。
3、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非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是否可以申请生育?如果确已解除非法收养关系,结束事实收养状态,可以申请生育,但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
4、单身公民合法收养子女后结婚,是否可以再生育?单身公民合法收养子女后结婚,对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5、原夫妻只有一个子女,已送给他人收养,离婚以后,一方与有一个子女的人结婚,能否再生育?这种情况不能再生育。
虽然通过合法的途径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后,原父母子女关系消失,当事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无子女。
但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因此,不能以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为理由要求生育。
6、如何区分非法收养与寄养、过继?非法收养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按法定程序收养子女的行为。
1982年以后,收养必须按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司法部司法公字[82]第71号)的规定办理,否则即为非法收养。
1992年4月1日后,收养则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寄养是指生父母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将子女交给亲属或朋友抚养的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0•【分类】问答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一、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二、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三、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取消计划生育了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
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五、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人社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概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工作实施计划•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工作效果评估和总结•相关政策和法规解读•工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目录工作方案概述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人社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需要积极履行职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实效。
在过去的工作中,人社局已经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了多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需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政策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工作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宣传教育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导作用。
容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晓率。
详细描述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社区活动、宣传栏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优生优育指导总结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优生优育。
详细描述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包括孕前检查、孕期保健、产后服务等,为育龄夫妇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促进优生优育。
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群众权益。
详细描述积极落实各项生育政策,如生育假、生育津贴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总结词生育政策落实VS计生特殊家庭关爱总结词详细描述关注特殊家庭,提供暖心服务。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个性化的关爱服务,如定期走访、心理疏导、生活帮助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答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答
孙立如
【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0)003
【摘要】说明: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于2016年3月24日正式实施。
随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又出台了调整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等事项的相关配套规定。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孙立如
【作者单位】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北京 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6年1月20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袭燕;
2.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刘志
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孙世超
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2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J], 王德林
5.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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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知识解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解答一、孩子1986.10.3出生,母亲休半年产假,按现行政策独生子女费如何发放?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具体发放办法为: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50%。
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二、我目前有一个两岁的男孩,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问应如何办理?答:夫妻双方申请→领取《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填写有关内容→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盖章)→送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盖章→报送到街乡计生办审批、盖章、发证→《申请书》交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
三、我是北京人,我爱人是外地人,2000年我们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但于98年底已先生育了一男孩,我的孩子能办理随父入户吗?答:不能。
因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极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四、本人(29岁)户口在朝阳,我妻子(30岁)在北京(海淀)读博士,我们2000年12月结婚,我们小孩2003年12月出生,因为学校不给生育指标,我爱人在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申请了一胎生育证。
我们这种情况符合随父入户政策吗?如何才能将一胎生育证换成北京生育服务证,希望能得到你们答复。
答:请拿着女方户口所在地出具的一胎生育服务证(如生育服务证内填写的婚姻、生育情况不清楚,还需女方户口所在地街(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女方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和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及男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如无工作单位请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开证明),之后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街(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换取北京市“一胎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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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013年3月1.北京市晚婚、晚育是怎么规定的?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晚婚职工婚假为多少天?答: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所以,北京市户口职工晚婚婚假应为10天。
3.一对年轻人结婚,如果女方满23周岁是初婚,男方28周岁为再婚,请问他们能享受晚婚奖励假吗?答:不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虽然女方是初婚,但因男方是再婚,所以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4.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由女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
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
5.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新生儿拟在男方入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夫妻均为北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7.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晚育有什么奖励?答: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8.男职工有晚育奖励假吗?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女方不休奖励假时)。
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担负50%。
如男女双方因公不能享受,可由女方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发给半个月工资。
如男女一方享受半个月奖励假,另一方因公不能享受,其单位按女方单位核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半个月工资。
如女方工资标准过高,男方单位承担50%有困难,可安排男方休半个月奖励假。
9.职工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在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2)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和奖励假外,经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独生子女的奶费(2元/月)、托幼管理费(40元/月)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25元/月),由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和报销;(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单位发放本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0.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职工,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答: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凭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上述第9条第(4)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11.职工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单位及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由单位逐级上报至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12.职工如何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答:(1)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工作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3)申办时,须退回现发放单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3.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可以休多少天产假,能享受晚育假吗?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能享受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由于生育是双方行为,再婚夫妻即使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也不能享受晚育假。
14.女职工流产,可以休息多少天?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5.已婚育龄女职工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休假和工资待遇有哪些规定?答:已婚育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医院施行上环术、绝育术或者超过育龄期(或上环不适)行摘环术的,应按照规定给予休假,其中上环休息2天,摘环术休息1天,绝育术休息21天。
休假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其费用按规定由单位或生育保险金支付。
16.再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其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在单位领取和报销吗?答:可以。
其子女奶费、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报销,属于职工福利,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合法生育,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和报销。
17.职工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答: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
人事档案关系系个人存放在市、区县等人才交流中心的职工,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18.新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要到计生部门办理什么手续?答:新职工入职时,单位人事部门应配合计生部门为其建立婚育情况档案。
新职工应如实提供情况,已婚职工生育子女的,应出具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及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情况证明。
19.职工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应如何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答:子女自出生起至十八周岁以内,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由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20.独生子女父母因不慎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能补办吗?答:•光荣证‣应当“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如果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子女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光荣证‣。
如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但应在申请书及•光荣证‣上写上补办字样。
21.什么情况属于非婚生育,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办《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答:非婚生育,指女方生育子女是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的生育行为。
如果孩子出生后才办结婚证的,属于非婚生育。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答:根据•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2003‟112号),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给。
2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不再生育的,有什么奖励?答:已婚育龄职工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由夫妻各自所在单位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档案在人才中心为个人存档的,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发放。
24.职工退休时,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答:根据•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职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单位申请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单位出具的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证明或工资条(财务部门)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临时聘用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统一发放。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单位应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
2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前双方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年老一次性1000元奖励?答:不能享受。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个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