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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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之初探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之初探
摘要:0 7年颁布的《 20 物权 法》 在担保财产、 价值 大小和 实现形式等方 面与《 担保法》 比都做 了许 多方 面的修 改和完善 。物权 相 法在 立法价值上更加注重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予权利人设 定担保 时更 多的 灵活性 。在 质权方 面、 赋 留置权方 面也做 一些改进与 完 善 , 得 这 部 法 律 的操 作 性 更 强 。 使
物权法修改了担保 法关于 留置 权原则上 只适 用于保管 、 运 输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 , 规定在 同一 法律关系 中只要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 , 债权人 就可 以留置其合法 占有的债务 人的动产 。但 是企 业之 间的 留 置, 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即只 要求留置动产 与被担保债权有一般关联 性即可 , 并不要求 两者 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上 的同一性。
第 9期 ( 第 4 期 ) 总 5
No 9 Ge e a N o 4 . n r l .5
哲 理
P i sp y hl o h o
21 第 9 0 0年 期
No. 0 0 92 1
《 物权法》 担保法》 与《 比较之初探
栗龙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8 03)
对 比看 出物权法从 三个层面扩展 了抵押财产 的范围 : 一是 将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扩展到生产设 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产品 以 及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船舶 、 航空器 ; 这一 规定充分发挥 了物 的 潜在价值 , 更有利于抵押物所有人迅速的进行商业融资 , 活跃市 场经济 , 符合民法立法之初衷。二是将可供抵 押的财产 由抵 押 人“ 有” 所 的财 产 扩 大 到 抵 押 人 “ 权 处 分 ” 财 产 ; 样 的规 定 有 的 这 将抵押人的范围扩展到 了用益物权人 , 更有利 于抵押活 动的商 业化运作。三是试 图确 立“ 法不禁 止 即 自由” 一基 本原 则。 这 《 物权法》 10条规定 :法律 、 政法规未禁 止抵押 的其他 财 第 8 “ 行 产” 可以抵押 , 而与担保法的相应 的款项是 :依法可 以抵押的其 “ 他财产 ” 以抵押。通过对 比可以看出 , 可 根据物权 法的规定 , 只 要不是法律 、 行政法规禁止抵 押的财产就可 以抵押。物权法扩 大 了抵 押 财 产 的 范 围 。

代为求偿案件主要法律(3篇)

代为求偿案件主要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求偿案件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代为求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典、物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角度出发,对代为求偿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代为求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代为求偿的相关规定有:(1)合同转让: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

(2)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转让。

2.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其中涉及代为求偿的相关规定有:(1)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转让。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代为求偿的相关规定有:(1)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将其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抵押权不得与其债权分离。

(2)质权:质权人可以将其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质权不得与其债权分离。

4.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调整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代为求偿的相关规定有:(1)债权转让:担保人可以将其担保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实现: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 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其中涉及代为求偿的相关规定有:(1)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破产债权不得与其债权分离。

(2)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时,破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其债权比例分配。

三、代为求偿案件的法律问题1. 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指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比较

《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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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7期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I n r Mo g l ce c c n lg & E o o y n e n oi S in e Te h o o y a cnm
No. 7,t e 1 t S U2 1 h 47 h iS f Se 2 07 p. 0
1. 抵 押 权 内 容 设 计 更 加 合 理 1
权 法 》 样 的 “ 金 ” 法 中详 细 规 定 。 这 寸 之
1. 2 抵 押 物 范 围 更 加 宽 广
1 2 1 增 加 了 抵 押 物 的 种 类 。 《 权 法 》 要 增 加 .. 物 主 了 以 下 三 类 : 以 招 标 、 卖 、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① 拍 公 的荒地 等 土地承 包 经 营 权 ; 生 产 设 备 、 材 料 、 ② 原 半 成 品 、 品 ; 正 在 建 造 的建筑 物 、 舶 、 空 器 等 。 产 ③ 船 航 除 了 上 述 ① 为 了 解 决 承 包 开 发 荒 地 的 资 金 短 缺 问 题 , 励 承 包 开 发 “ 荒 地 ” 外 , ② 、 项 在 经 济 鼓 四 之 第 ③ 活 动 中的应 用更 为广 阔 , 别 是类 似② 的浮 动抵 押 , 特 为企业 融 资提供 了更 为广 阔的空 间 。 1 2. . 2 深入 贯 彻 了“ 不 禁 止 即为 允 许 ” 理念 。 法 的 《 权 法 》 1 0条 规 定 了 只 要 法 律 、 政 法 规 未 禁 物 第 8 行 止 的 ,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财 产 均 可 以 抵 债 押 。 这 同 《 保 法 》 3 条 中 规 定 的 “ 法 可 以 抵 押 担 第 4 依 的 其 他 财 产 ” 比 , 然 仅 是 “ 止 ” “ 许 ” 个 不 相 虽 禁 和 允 两 同的说 法 , 是 含义却 大不 同。《 权法 》 定 的“ 但 物 规 法 律 、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 现 了 “ 不 行 体 法 禁 止 即 为 允 许 ” 一 朴 素 的 法 学 理 念 , 且 将 禁 止 性 这 并 规 定 限 于 “ 律 、 政 法 规 ” 范 畴 , 效 避 免 了 对 法 行 的 有 “ 法 ” “ ” 扩大解 释 。 依 中 法 做 1. 抵 押 权 内 容 更 加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3 1 3. 将 “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情 形 ” 为 抵 押 权 实 . 1 发 作 现 的 条 件 之 一 。《 权 法 》 1 7 条 规 定 : 为 担 保 债 物 第 9 “ 务 的履行 , 务人 或者 第三人 不 转移 财产 的 占有 , 债 将 该 财 产 抵 押 给 债 权 人 的 ,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债

《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关抵押权区别论文

《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关抵押权区别论文

《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关抵押权的区别摘要:抵押是《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抵押又是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抵押的情况比比皆是,随之产生的各种抵押法律问题不断涌现。

而《担保法》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已不能很好地调整在资金融通、商品流通和债权实现中出现的抵押关系。

《物权法》是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抵押抵押权担保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对《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研读,对于它们的区别总结有以下几点:一、关于抵押《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看起来和《担保法》的规定没有太大的出入,但《物权法》中规定了不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该财产优先受偿,而且还添加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种情形的添加更加保证了债权的实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情况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往往是因为经营不佳导致没有能力清偿债务,但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就可以从自己的合法利益出发约定相应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物权法》扩展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物权法》第180条和《担保法》第34条对可抵押的财产的范围的规定看起来是大同小异,仔细分析一下,就会看到其存在着本质区别。

《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而《担保法》第3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论物权法与担保法之冲突

论物权法与担保法之冲突

《 担保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担保合 同是主合 “ 同的从合 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 同无效” 。同时又规 定“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这样就等于明 确了当事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 , 可以对担保合 同的效 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问的关系进行约定 , 通过约定的方 式确立独立担保 。该规定不仅符合“ 合同 自由” 的原 则, 也符合我国《 同法》 四条 “ 合 第 当事人依法享有 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规定 。 但是,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 主合同被依法确定 为无效合同或者主合 同被依法撤销时 , 如何对待独立 担保的效力 , 就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 。 《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设立担 “ 保物权 ,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 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 务合 同无效 ,担保合 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 外” 。它与前者的区别在于 ,以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取代了“ ,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就是 这点看似并不十分明显的区别 ,其意思却截然相反。 前者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担保 , 后者否定了 当事人用约定的方式来确定独立担保 , 只能由法律规 定 。《 物权法》 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主债权的履行 , 有利 于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合 同与主合 同一 样, 一旦生效 , 就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违反 约定 , 不履 行 合 同规 定 的义务 , 就必 须 承 担相 应 的法 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时 , 担保合 同自然无效 , 债务人 、 担保人 、 债权人均根据各 自的过错 , 承担相应 的民事 责任 。 三、 抵押财产 转 让 限制 《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抵押期间 , “ 抵 押人转让 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当通知抵押权人 应 并告 知受 让人 转让 物 已经抵 押 的情况 ; 押人 未 通知 抵 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 。 该规定, 抵押人对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仍然 享有所有权 , 依然可以对抵押物加 以使用 、 收益 , 也可 以 向第 三人进 行转让 。 押权人 设立抵 押权 的 目的不 抵

法硕考研民法知识点之物权法

法硕考研民法知识点之物权法

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第一单元物权、占有概述一、物权特征与效力1、排他性、一物一权与债权的相容性1)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故同类排斥;3)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质押与留置)同类排斥;4)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抵押权,排他性很弱,如何理解“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且有效”的原理?5)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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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平等性:以“一物多卖”为中心1)物权>债权A、含义及其应用场合:在破产场合,关键看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及办理登记的先后顺序;b、在“一物数卖”场合,关键看是否交付或者登记及后买者是否是善意。

B、两个例外,即债权物权化a、预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b、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物权(详见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请求权体系与时效制度1)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A、返还原物B、排除妨害C、消除危险D、恢复原状E、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近赖于它)2)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的区别A、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B、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C、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5、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权自由主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和担保法已废止了吗?

物权法和担保法已废止了吗?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物权法和担保法已废止了吗?导读:《物权法》和《担保法》已废止,现在正式由《民法典》代替所有的条款;一般在处理的时候就按新的法条来进行处理;在物权篇中除了写明对物业的影响,而且对于业主来说也是设立有新的法条。

一、《物权法》和《担保法》已废止了吗?《物权法》和《担保法》已于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而是由《民法典》来代替所有的条款。

《民法典》中对物权篇的规定有: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二、保证方式有哪些?《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财产法相关法规

财产法相关法规

财产法相关法规财产法是指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公民和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财产法相关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典、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规旨在保障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将就这些法规进行探讨。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基本法规。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利,明确了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财产权益的保护责任,要求国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的确立为其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财产法的基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典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的性质、取得方式、保护范围等。

民法典强调了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禁止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规定了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捐赠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安排提供了依据。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财产法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取得、转让、限制和保护等。

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生产和劳动等。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转让和限制,包括合同约定、法定转让和法定限制等。

物权法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也是保护财产权益的重要法规。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素,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对财产交易、租赁、借贷等方面的合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为财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五、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效力和责任等。

担保法规定了财产担保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担保法还规定了财产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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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谓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 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 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简称为不动产登记。物权 法上所说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登记与否的事实, 而不是登记的过程。但也兼考虑登记程序的问题。 登记种类:初始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涂销登记。
(1)第一个它强调了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2)担保法解释承认人保、物保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但是 《物权法》没有规定相互追偿权,而只是规定他们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76条没有明确规定人保、物保之间相互追偿 权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因为担保法解释规定了,我们就不予 规定,还是我们不规定相互追偿权就意味着禁止你们之间相 互追偿? 全国人大法工委否定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主要理由有两 点: 第一,人保、物保虽然都存在,但是你们两人之间是没 有签订任何合同的。 第二,按照司法解释说要承担相应的份额,这个份额计 算起来非常麻烦。因此还是不要相互追偿了。 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完全赞同这种意见,认为毕竟《物权 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的禁止相互追偿,因此认 为相互追偿权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物权保护 自助:自力防卫、取回 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原物返还 孳息返还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部分:担保物权制度
一、法律适用规则 1、“新法优于旧法” 《物权法》是新法,所以要优先适用《物权 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不 一致的,适用本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担保法》第95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 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担保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 定。 (2)如果《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物权法》不 一致,或者缺乏明确规定的内容,应以《物权法》规定 为准。 (3)《担保法》、《物权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 通则》等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 (4)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担保的司 法解释。 注意: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解释》继续适用,但其中涉 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相吻合的,应当 以《物权法》为准。
(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 1、所谓独立担保,指的就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 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突破了担保合同系主合 同从合同这一理论。 其来源于《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时这一规定曾引发过较大争议。但实践中,银行制订的担保合同中都 无一例外地明确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经保护自身利益。 2、《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物权法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独立担保。我们理解 是基于如下原因:《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物权内 容和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的抵押权没 有抵押权的从属性,这个时候就是一种新的抵押权,当事人不能通过合 同来约定。所以《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但书,就把《担保法》中的第 5条1款但书独立物保给砍掉了,就是绝对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定。 同时注意:由于物权法的该条关于否定独立担保的规定,只能是针对于 担保物权的,而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还包括人保即保证。因此人 保情况下似乎依旧可以约定独立担保。




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 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该条第2款第1句又规定:“本法 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通说认为,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只 能是:(1)人体之外的物;(2)人依 靠正常的力量能够控制也有必要控制的 物。



(三)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如何处理的问题 《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而《物 权法》的规定又与《担保法解释》有所不同。 1、《担保法》的规定 该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 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当存在一个抵押和人保的时候,立法者是绝对偏爱 保证人的,一定要先实行抵押权,剩下的保证人再 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保证人绝对优待权。 根据该条规定,人保、物保并存的时候,人保承担 物保之外的份额,如果物保灭失或者是放弃了,保 证人的责任也在相应的份额内要消灭的。从这种规 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 “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
3.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作为物权标的的情菜,只有 “权利质权”一种类型。因此,其所发生的交付与登记只 是发生在权利质权设定的情况下。 《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权利有七种 之多,一些权利属于支配权,如知识产权、仓单、提单等 物权证书;另一些权利属于请求权,如债权、债券、股权、 应收账款等。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权利质权设立应当遵守 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质权的设立不公示不生 效的原则。根据规定,公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证书 的交付,另一种是权利质权的登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 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 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 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内容强制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 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 规定。不能是当事人理解的物权,或者某些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物权。
二、《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与 《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主要差 异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从第170条到240条,共 71条。与此前的《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 比,在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
(一)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 所谓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就是说抵押权、质权和留置 权并不是永远都是处于第一位的,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框 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 《担保法》中只是强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 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 受偿权,但没有提及该种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是最优先的。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 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的但书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优先除外规则。 例如:《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 担保物权,但比抵押权还优先。《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 先权也不属于担保物权,但也比留置权、抵押权优先受偿。 《税收征管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税收优先权。
(二)物权绝对原则 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 并行使的原则。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地指出 这一原则,但其结构和基本立法理念是按照这一 原则建立起来的。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 1.物权人的意思独断性。意味着除遵守法律之外, 物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 2.物权排他的绝对性。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 物权,也就在同时排斥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 同样的物权。所以,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权利排斥 第三人的干涉。不过,由于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 有不同的效力,其排他的范围和效力略有差异。

(三)物权的区分原则 即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 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 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 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 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力。”


动产交付、准不动产登记、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1.动产交付的类型: 直接交付、先行占有、替代交付、占有改定 2.准不动产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因其物权变动采取登记 规则而类似于不动产的缘故,在物权法学中被通 称为“准不动产”。因此,其作为物的担保标的 时,成立抵押权而不是像一般动产那样形成质权。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 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专题 (物权法学习要点)

风险管理部



资产管理公司在日常业务中,不可避免的 地会涉及适用物权法,特别是有关担保制 定的法律问题。此次培训我们主要学习 《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内容。
本次学习内容的定位: 第一部分: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架构、 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的保护。 第二部分:结合物权基本理论、原则和变 动规则重点了解担保物权的制度。
3、《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176条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 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 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 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物权法沿袭了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彻底的 摒弃了《担保法》第28条。但在沿袭基础上又有 所区别:主要有两点:
2、《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 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 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 担保法解释将人保物保并存情况区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对待: 一种情形是债务人向银行借钱,自己提供担保拿自有房屋抵 押,这种情形下仍旧采取保证人优待主义。 另一种情形是我借钱,我的朋友拿他的房子给我提供抵押。 在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时候,还是实行保证人优待主义。只 有在第三人也就是我的朋友提供抵押权的时候,这个时候搞 平等主义,也就是保证和第三人抵押是平等的,债权人可以 选择向保证人或抵押人主张权利。他们承担完责任后,既可 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相互追偿,这就是平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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