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刑法篇-故意杀人,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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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关于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1、⼆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2、如果⾏为⼈⽆⾮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为导致了他⼈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为⼈有⾮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即使其⾏为没有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使⽤的⼯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进⾏综合分析、判断。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故意杀⼈既遂会不会被判死刑故意杀⼈既遂,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能接受以下的处罚:1、情节严重的会被处死刑或⽆期徒刑按规定,法律上明确了以下适⽤的情形:(1)⾏为⼈出于图财、奸淫、毁灭罪证、嫁祸他⼈等不正当动机杀⼈;(2)⾏为⼈利⽤烈⽕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段杀⼈;(3)⾏为⼈杀害特定对象,如⾄亲,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导致诸如多⼈死亡,⽐如被害⼈亲⼈精神失常杀⼈等。

所以,如果⾏为⼈故意杀⼈,并有以上情形的,即可能被处死刑。

但是,因为当前严格控制和适⽤死刑,其实实践中很难当然适⽤死刑。

2、情节⼀般的犯罪⾏为⼈会被处⼗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较轻的犯罪⾏为⼈将被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4、属于正当防卫杀⼈的将免以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等综合判断。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涉嫌故意杀⼈罪和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同是实施⼀个打的⾏为,为何却区别巨⼤?对此,许多被告⼈家属很是困惑,特别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容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之间界限难定。

店铺⼩编为⼤家分析。

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编认为,其实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来分析,特别是犯罪主观⽅⾯来看,区别起来并不难。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未遂区别两者在犯罪客观⽅⾯都导致了被害⼈的伤害结果。

关键在于犯罪主观⽅⾯的不同。

故意伤害的主观⽅⾯是⾮法损害他⼈⾝体健康,并没有剥夺他⼈⽣命的故意;⽽故意杀⼈未遂的主观⽅⾯则是⾮法剥夺他⼈的⽣命权。

被害⼈未死亡的原因是出乎犯罪嫌疑⼈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是否有剥夺他⼈⽣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区别与上述故意伤害及故意杀⼈未遂类似,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死亡。

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

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犯罪嫌疑⼈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主观上没有故意。

⽽故意杀⼈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法剥夺他⼈⽣命的故意。

从表⾯上来看,仅从犯罪主观⽅⾯就能够轻松地区分上述两组犯罪。

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远⾮如此简单。

特别是犯罪嫌疑⼈在被刑事拘留后,往往处于本能会避重就轻,⼀般都会说,⾃⼰仅仅是想对被害⼈⾝体进⾏伤害。

显然仅仅从犯罪嫌疑⼈交代来判断其主观⽅⾯是不稳妥的。

那么,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依据什么给犯罪嫌疑⼈的⾏为定性呢?⼩编认为,任何⼀个犯罪⾏为,都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

从主观⽅⾯来讲,就是其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

⽽客观反⾯往往是主观⽅⾯的客观及外在表现。

也就是⾏为⼈在有意识、有意志⽀配下实施某种⾏为即表现于外部的事实特征。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犯罪嫌疑⼈⾏为到底应该定何罪应该结合整个案情,从犯罪嫌疑⼈使⽤什么样的犯罪⼯具?⼯具的杀伤⼒如何?⼯具是否预先选择?伤害的具体部位、打击的⼒度如何?该⾏为是否有所节制?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犯罪嫌疑⼈的犯罪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与被害⼈之间关系及⽭盾等等多⽅⾯进⾏全⾯分析,⽅可相对准确的判断适⽤罪名。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

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摘要: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涉及到人类生命的尊重和保护问题。

本文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起源、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等方面的研究,探讨了该罪案的特征和影响,并分析了其相关的社会、心理以及法律因素。

研究发现,加强对故意杀人罪的研究与预防对策的制定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刑法、构成要件、刑罚、社会稳定引言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严重罪行之一,对人类生命和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研究,深入分析其构成要件和刑罚,探讨其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威胁,并提出相关预防对策,以期减少此类罪行的发生。

一、故意杀人罪的起源和定义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与人类生命紧密相关的罪行,在历史上有着悠久的源头。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故意杀人罪的界定逐渐趋于科学合理。

在当代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被定义为明知具有致死后果,而故意予以他人生命致命伤害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以及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主要指的是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其应具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体要素主要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社会对被害人生命的保护;行为要素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和行为过程。

这些构成要素在法律中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要素,即使缺少其中任何要素,都无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罪所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刑罚,在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

不同国家针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处罚。

刑罚的大小除了取决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外,还考虑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对犯罪的响应。

四、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影响故意杀人罪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宁两个方面。

犯罪案件的频发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故意杀人罪也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和恐惧,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人际关系的紧张。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法律考试故意杀人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故意杀人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故意杀人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故意杀人罪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理解和掌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刑罚等相关知识,对于学生们提高法律素养和应对考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故意杀人罪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它的构成要素包括:1. 主观方面的故意:主观上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见,并且愿意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甲就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

2. 客观方面的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素是指他人的死亡结果。

只有当他人因犯罪人的行为而死亡,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例如,如果甲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乙的死亡,那么甲就不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

二、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刑罚也相应较重。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故意杀人罪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判处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三、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故意杀人罪,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甲因与乙发生纠纷,持刀将乙捅伤致死。

分析:根据案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死亡,并且愿意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

而乙因甲的行为而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素。

因此,甲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

四、故意杀人罪的解题技巧在考试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解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技巧:1. 理解构成要素:首先要理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即主观故意和客观死亡结果。

只有对这两个要素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分析案例细节:在解析案例时,要注重细节分析。

例如,要注意案例中的行为结果是否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以及犯罪人是否对此结果有明确的预见和愿意接受。

3. 掌握相关法律条文: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解题非常重要。

故意杀人案例

故意杀人案例

故意杀人案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故意杀人案例更是让人们震惊和愤怒。

故意杀人是指明知是非,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故意杀人案例,以警示大家对于犯罪行为的警惕和防范。

案例一,2018年某市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嫌疑人李某因为与邻居发生口角纠纷,怀恨在心,于是趁对方熟睡时潜入其家中,用刀将其刺死。

案发后,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对于邻居的不满情绪已久,最终演变成了悲剧的结局。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我们要注重解决矛盾,避免因小事引发悲剧。

案例二,一对情侣因感情矛盾产生争执,男方出于愤怒将女友推下楼梯致死。

这起案件中,凶手在短暂的愤怒之下做出了无法挽回的举动,给双方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感情矛盾时,要冷静理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

案例三,一名企业老板因为与员工发生劳资纠纷,怀恨在心,雇佣黑社会分子将员工暗杀。

这起案件中,老板因为贪图私利,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最终犯下了重大罪行。

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劳资纠纷时,要依法解决,避免因私利而犯下严重的犯罪行为。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因为矛盾纠纷、愤怒冲动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要时刻警惕这样的潜在危险,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在面对这些案例时,我们应该思考如何预防和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首先,要加强对于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避免因小事引发大祸。

其次,要加强对于心理健康的关注和辅导,避免因情绪失控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最后,要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总之,故意杀人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同时,社会也要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辩护要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辩护要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要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在社会治安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是常发性刑事案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经常要面对的辩护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应着重从案件的性质上进行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充分评价犯罪情节确定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极其恶劣,评价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确定被告人的可改造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

一、明确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侵犯的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从犯罪的性质上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行凶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前者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辩护应该更具针对性,后者在法律的适用上伸缩性较大,辩护的重点应放在化解矛盾上。

在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时,应从作案工具、打击部位、力度、犯罪起因等方面进行考察,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统筹各个犯罪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犯罪情节中的犯罪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后果等,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情节虽然是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中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律师在辩护时应仔细甄别各个犯罪情节,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

在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时,应在全面分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提出忠恳的辩护意见。

三、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或者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必须要考虑的。

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里态度,反映出被告人的可改造性。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应该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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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谈一谈
1,看了这个片段,有何感想? 2,你能得出那些教训?
本案定性: 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既遂?
1,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
结果相同,但是动机不同。 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 死亡的结果。 故意杀人就是以对方死亡为目的的,直接结束对 方的生命。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的,不是 对方的生命,但伤害没掌握好力度,致人死亡。死亡 结果不是加害人的主观意思。
从起因上看,就是普通的打架。因此只能认为行为仅有伤害故 意,不能由此认定具有杀人的故意。即使导致死亡结果,也是故意 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
法条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罚的种类
1、主刑的种类如下: (1) 管制(3月-2年 (2) 拘役;(1月-6月) (3) 有期徒刑;6月-15年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本案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
送被害人去医院行为算不算犯罪中止?
例2: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 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 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 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 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 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 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 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 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 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首先,必须要求行为 人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其次,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还必须要求确实 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主 客观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 能时,为犯罪未遂。
练习
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 逃走。 2)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悻悻而去。实 际上,乙并无性病。 3)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 元钱,你去找个小姐。”甲同意,收钱后离开。 4)乙为免受侵害,非常坚决地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 自杀!”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 在上述四种场合,甲是成立犯罪未遂还是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 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自首和立功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 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 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 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 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 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源自2,故意杀人罪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犯故意杀人罪的,如果没有什么特殊从 轻或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等)的,在量刑的时候 首先应该考虑“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这也是在一种原始的“杀人者死”的思想的体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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