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1月20日
鲁昕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副省长鲁昕(2009年2月10日)这次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2008年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
下面,我讲两方面意见。
一、2008年国土资源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2008年,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振兴大局,应对挑战,主动作为,为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受到了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保增长、促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年供应建设用地1.4万公顷,有力保障了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三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也保障了1万亿投资的落实和各市县项目的落地。
一是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
全年争取国土资源部下达、追加建设用地指标12150公顷,其中农用地9850公顷、耕地7362公顷,分别比上年增长6%、17%、20%,保证了沈大装备制造、鞍山不锈钢、抚顺新材料、本溪生物医药、丹东临港产业、锦州光伏、营口石化、阜新林产品加工、辽阳芳烃、盘锦造船、铁岭改装车等城市特色产业基地和县域产业集群、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沈阳荷兰村历史遗留232公顷违规用地问题、鞍山达道湾293公顷污染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
国土资源部将我省列为全国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第二批试点省份,将为12市33个县解决周转指标3000公顷。
二是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省政府及时把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到各市,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管,及时加以调剂,确保了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统筹、合理使用。
对各地上报的用地报件,在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的基础上,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分22个批次批准各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批准沈阳等9个市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全年审批土地1.2万公顷,确保了各地新建项目的顺利落地,没有一个项目因土地审批问题影响开工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下发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9修正)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9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11.15【实施日期】1989.11.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5)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审批第四章补偿和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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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土经略 1 /2 0 11
专题 策划
需求 旺盛, 中 央和地方高 度重视, 地质找 矿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各类资金投入 大幅度增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良好 机遇.四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已经触 及一些深层次的核心问题, 但制度创新需 要协调磨合, 国土资源改革深入推进的难 度加大.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招拍挂出让 制度以及矿业权出让, 资源开发整合和利 益分配等改革触及土地制度, 相关方面的 改革 协调等核心 问题需要深 入探索. 五 是新形势下, 要求我们不断提高资源保障 能力 , 完善差 别化管理, 健全 国土资源要 素市场, 更好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 性作用, 不断提升维护群众利益和服务社 会的 能力和水平 .六是面对 复杂的国际 国内 形势, 对 照中央的要 求, 要准确把握 国土资源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方位, 承担 的职责, 肩负的使命 , 更 加准确地定 向, 定位, 定思路, 变压力 为动力, 化挑战 为机遇.
全 国 国 土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主 要 精 神
督 察徐绍史作了 �开创国土 资源管理 工 作新局面, 为保障和促进 科学发展 做出新贡献� 的主题报告.会议期间, 与 会代 表对国 土资 源 "十 二五 " 规划 纲 要进行了讨论, 贠小苏副 部长作了 总结讲话.会议主要精神如下:
一 , 全面总结了 20 1 0 年及 " 十一五" 国土资源工作
专题 策划
20 1 1 年 1 月 7 日, 国土资源部在 北 京召开了全国国土资 源工作会议 . 会 上, 国 土资源 部部 长, 国 家土 地总 五年来, 国土资 源维护民生 力度 不断加大. 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 3 0 % 以上, 保障性住房 供地超过 6 8 万亩. 在1 0 0 0多个县开展 了地质灾害 监测 预警, 成功避让地 质灾害 3 0 0 0多起, 避免人员 伤亡近 1 9 万人,避 免直接 经济损失 2 0多亿元 .帮助缺 水地区 解决 1 0 0 0多万人饮水问题. 五年来, 国土资 源发展后劲 日益 增强.国土资源四项基础规划全面完 成. "两法" 修改稳步推进.国土资源 调查 成果作 用日益 显现,全 国 1 �5 万区调 和航磁工作 程度分别 达到 23 %和3 9% , 科技创新力度不断加大, 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92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批准权限(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两级审批。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其中,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需要协议出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程序(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持有关批准文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及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二)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
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