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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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6]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12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疏通各类不同经费形式人员流动渠道,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全区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中公开择优选拔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参加遴选人员不受其所在单位经费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公开遴选必须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坚持岗位需求与德才素质相适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全区各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外,一般应采取公开遴选的办法考选;个别专业性强、急需紧缺的人员,可以根据职位需要通过单独选调的方式补充。
第五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职位空缺。
第六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公开遴选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一个时间段集中进行。
个别工作特殊需要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单独组织。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