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在社会中进行惩教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是对一些轻罪犯或者第一次犯罪的人进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也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和推广。
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人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人员配置、管理模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是人员配置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次是管理模式方面,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晚,一些地区在管理模式和经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完善和改进。
最后是服务质量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还比较薄弱,需要加大投入和加强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人性化水平。
我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更加专业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社会需要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个人则需要更加理性地对待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希望社会能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轻罪犯在社区矫正制度下得到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希望我们共同努力,让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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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李敬瑶(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10)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世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与英美等国家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立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快完善立法进程、扩大财政支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外社区矫正制度;区别;借鉴2013 年3 月1 日,由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活动将走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满足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很多,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来自]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许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一词侧重于矫正而削弱了惩罚,不利于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许多欧洲国家大都使用“社区刑罚”或者“社区惩罚”的概念来命名这项活动,如:“德国并不存在名为‘社区矫正’的法定制度,但是存在与之类似的非监禁刑”, [1](P.22-26)非监禁刑的形式包括罚金刑、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禁止执业等。
笔者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趋势的要求,社区矫正也是为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收归到社区之内帮助其改过自新的活动,而社区矫正一词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在里面,所以,不用再重新使用其他包含“惩罚”意思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形式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的形式和措施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而外国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形式除了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其他措施,如:社区服务、资格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摘要: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促。
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调整的对象以及发挥的社会功用上来看与保安处分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类型、发展趋势阐述,以及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比较,分析保安处分制度对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安处分;劳动教养;比较;借鉴意义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调整的对象和发挥的社会功用来看,与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有相似之处,而且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
所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比较、分析和借鉴中,要充分考虑中外社会发展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一、保安处分制度概述(一)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等所施加的刑罚以外的教育医疗、保护观察、权利限制等特定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或特定资格的司法处分措施及相关制度的总和。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
近现代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比利时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所借鉴和沿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与缓刑、假释一起成为刑法改革现代化的标志。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社区矫正,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也是对罪犯的一种社会回归机制,对于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监狱人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一支具备专业化的队伍来进行监管和管理,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罪犯的管理不够精细、个案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犯率。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以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
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是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甚至可能会再次犯罪。
这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接受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接受度。
还应该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化考虑,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为罪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也需要加大对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和包容,消除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对罪犯的重新回归和接纳。
海峡两岸未成年犯保安处分之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介评

海峡两岸未成年犯保安处分之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介评作者:唐潇慧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4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4号指导案例针对未成年犯宣告禁止令的判决具有保安处分性质,但与台湾地区的少年犯保护处分制度相比仍欠缺“保护帮助”性质,保护处分具备刑罚属性,同时也是超越刑罚的第三种法律效果。
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对未成年犯的处罚模式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审视台湾地区保护处分制度后,大陆地区应当确定未成年犯保护处分之法定性、必要性与保护处分优先性三原则,在刑法总则中与刑罚类比确定保安处分之地位,针对保安处分的灵活性在刑法外以其他法律法规容纳未成年犯不断更新的违法行为类型,对已犯少年与虞犯少年同等重视其人身危险性,在管制及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对未成年人额外增加“保护帮助”之措施。
【关键词】台湾;未成年犯;保护处分;保安处分一、未成年保护处分掠影——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评析禁止令的设立先后于《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有所规定,各法院曾出现大胆尝试的一派热忱景象,然而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及恰当的禁止令内容。
禁止令在未成年人案件的适用中也有较多体现,可以算作保护处分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1月31日发布了第14号指导案例——《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以期对各法院禁止令的适用起到标杆效应。
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罪时年龄17周岁)因经常前往网吧上网,沉迷网络游戏迅速用完了网费,两人与另一王某前往一健身房持刀对被害人张某和王某实施了抢劫行为。
后三人将抢到的一部手机卖掉并继续用赃款作为网费上网。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和宋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考虑到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与网络游戏的沉迷密切相关,如果采取隔离以及管教措施能够降低其再犯可能性,且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不如成年人,需要家长等进行有效监管方可。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化管理和矫正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解决犯罪问题,我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力求将犯罪分子重新纳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思考。
我们来看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等。
在法律层面上,社区矫正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不能够很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还不够完善,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和犯罪分子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
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也相对匮乏,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的支持。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呢?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还应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社区矫正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大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投入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和改善,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设施和管理水平。
还应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其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水平。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浅析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及其对大陆的立法启示

浅析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及其对大陆的立法启示台湾刑法第十二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内容涉及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六个方面等,同时规定了宣告、免除、延长及时效等配套制度。
大陆刑法中虽然有诸如强制医疗等实质上的保安处分措施,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一词,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
保安处分的良好运作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对大陆立法启示意义颇多,大陆应该在扬弃中形成具有特色的犯罪预防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一、台湾保安处分略述台湾保安处分规定与刑法总则第十二章,从第86条到第99条,基本规定了内容及执行方式两个方面。
(一)保安处分的内容台湾保安处分内容分为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驱逐出境处分六个方面。
根据处分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保护改造类处分感化教育处分和监护处分都是通过教育和监护措施达到降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预防犯罪的目的。
处分对象上,感化教育处分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而不罚者以及因不满十八周岁而减刑者;监护处分则主要针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能力而行为者,同时还包括聋哑人。
处分方式上,二者都是进入特定的感化教育场所或监护场所对行为人进行感化教育或监护。
处分时间上,感化教育处分一般为三年以下,执行超过六个月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之执行;监护处分则一般为五年以下,但执行中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的执行。
2、强制作为类处分强制作为类处分分为强制工作处分及强制治疗处分,规定于台湾刑法第90、91、92条。
质疑与论证:审视台湾《刑法》修正中的保安处分制度

增设 了处 分的 实质要件 、延长 处分期 间及修 改处 分与 ( 《 刑法 的执 行顺序 等 。但是 ,此 次对 保安 处 分的修 正 并非 成 功,立 法者 未 能重视 保 安处 分 的 实质 精神 ,仅在 形 式上作 以修 改 ,令人 遗憾 。 关键 字 :保 安 处分 ;相对 法定主 义原 则 ;溯 及 力原 则; 不定期 原 则
条文只是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 , 而保安处分是 为: 首先, 对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通过拘束手段 否适用不甚清晰。 因此 , 一直游离于罪刑法 定原则 借 以维持社会安宁 , 达到社会 防卫 的目的。 至于受 限制之外的保安处分被恣意适用 , 这极易侵犯公民 拘 禁人之教育改善 , 则是其 附带 目的。 该处分牵涉 私权利 。 但修正 《 刑法 也并非将所有的保 安处分 人身 自由, 若不谨小慎微地 适用 , 就极 易侵犯人权 。 应采纳法定主义 , 障人权 。 保 其次 , 对非拘 措施都严格置于法定原则下 , 而是采用 了较为灵活 因此 , 的方式 : 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遵循法定主义, 而 束 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 , 目的在于改善教育 , 其 并 不将受处分人拘禁于一定场所 , 仍任其生活于社会 , 非拘束人身 自由的保安处分则可 以灵活适用。
崔 楠
( 北政法 学 院,陕西 西 西安 7 0 1 6 0 3)
摘
要 :2 5年 1月 7日,台湾 第十六 次修 正 ( 法) O O 《 刑 ) 其 中的保 安处 分制度作 了重要 修 改 。立 法 ,对
明确规 定保安 处分制度 的相对 法定主义原 则 、溯及 力原 则及 不定期原 则。 同时 ,针对 具体 的保安 处分措施 ,
12 年国际 98 刑法 统一会议关于保安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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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在我国大陆地区,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陆续出台,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执行主体和具体实施办法,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得有法律可依。
此项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在立法目的、社会教化和防卫功能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从制度的执行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等方面总结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社区矫正;保安处分;保护管束;台湾地区;刑事法律效果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矫正机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
以上新法的出台,都是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探究,可以看出其与台湾地区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笔者将依据新的立法规定,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台湾地区关于保安处分制度的刑事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
在19世纪末瑞士刑法(于1893年)导入保安措施后,作为对抗犯罪之法律手段,渐次趋向多元化。
①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其中法律效果最主要的虽然是刑罚,但是并不是只有刑罚,而是还有“刑法”②第八十六条以下所规定的保安处分,即包括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驱逐出境等。
所谓感化教育,意指以实施教育为目的之监禁,是针对少年之不法或犯罪行为所做的保安处分。
所谓禁戒,包括禁戒毒瘾之处分以及禁戒酗酒之处分。
因为吸毒或者酗酒而产生的行为危险性,并不是透过刑罚的处分就可以预防的,因此给予自动治疗、观察或勒戒的机会,而免予涉入刑事案件的立法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所谓强制工作,指对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者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其期间为3年。
强制工作的目的在矫治行为人好逸恶劳的心理,减少因为无法生活而产生犯罪行为的驱力。
③所谓强制治疗,指针对患有疾病之犯罪行为人所设的保安处分。
所谓驱逐出境,指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
所谓保护管束,指将被处分人交付特定人或者机构加以管束并予以辅导。
“刑法”所规定的保护管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替代其他保安处分的保护管束,另一种是受缓刑或假释者的保护管束。
所谓监护,“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得令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意思是,行为人即使是杀人或放火,若属于“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行为人是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是不被处罚的。
而然虽然不构成犯罪,可是对于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之人如果不做任何处理,势必对于社会安全有重大危险,所以就要另外透过非刑罚性质的监护处分,来确保社会的安全。
这种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的刑法法律效果,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普遍所采的方式。
④二、我国大陆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其主旨是为了促进犯罪的再社会化,减少再犯罪。
⑤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试行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矫正机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
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完善,才能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有一系列富有特色的“特别刑罚方法”,如签保守行为、劳役、强制戒毒、接受教导、接受感化等。
⑥三、我国大陆社区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保安处分制度之比较分析(一)社区矫正制度与保安处分制度的区别
1.二者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不同
大陆的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的方式,只能包括在刑罚体系中;而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刑罚执行,被视为不同于刑罚的,与刑罚双轨并行的一种刑事法律效果。
2.调整的对象不同
社区矫正制度调整的对象是法定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而保安处分制度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还包括一些对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的非犯罪人,如监护处分。
3.调整的范围不同
社区矫正调整的范围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保安处分调整的范围较之更广泛。
4.执行主体不同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保安处分的执行主体多样,应按具体情形,交由专门设置的场所、警察机关、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本人最近亲属、家属或者其他适当之人执行。
(二)社区矫正制度与保安处分制度的联系
1.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教育,感化,帮助罪犯改过自新,更好地融入社会。
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的立法精神在保安处分制度中也有体现。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第33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此处规定与保安处分中的感化教育相似。
3.对于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在中国大陆执行方式适用社区矫正;在台湾地区交付保护管束,二者都将被处分人交付特定人或者机构加以管束并予以辅导。
社区矫正或者保护管束期间,若有违反法定事项者,分别由各自法定机关得以撤销并交付执行原定刑罚。
注释:
①参考柯耀程著.刑法的思与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64。
②加引号的刑法,在本文中指台湾地区的刑法。
③参考韩忠谟,刑法原理,529页,1982年。
④参考黄荣坚著.基础刑法学(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4。
⑤参考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八)[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5。
⑥宣炳昭著.香港刑法导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10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