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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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2篇)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逐渐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频繁。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概述1.涉外离婚的定义涉外离婚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外国住所、外国婚姻登记地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外离婚包括以下情形:(1)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2)夫妻一方为外国国籍,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3)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国籍,但婚姻登记地、住所地或最后住所地在外国的离婚案件。

2.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主权原则: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国家主权,适用法律时,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

(2)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有权选择适用法律,但在选择法律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现行法律规定及适用1.离婚诉讼地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在外国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选择在我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选择在外国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外国法律。

2.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效力认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离婚法律适用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法律适用,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1.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容易引发争议。

2.法律适用困难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国外涉外离婚法律适用(2篇)

国外涉外离婚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涉外离婚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国外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以期为我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提供参考。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概述1. 涉外离婚的概念涉外离婚,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公民的离婚案件。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可能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等问题复杂。

2.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属地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2)属人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3)混合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4)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案件与某一国家的联系最为密切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三、国外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实践1. 美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美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属人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各州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与案件联系较为密切。

2. 英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英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英国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与英国的联系,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

3. 澳大利亚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澳大利亚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属人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澳大利亚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

4. 加拿大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加拿大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属人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加拿大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

四、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实践我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主要采用以下法律适用原则:1. 基于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2. 基于住所地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适用该国法律。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婚姻现象日益增多,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婚姻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习俗,因此在处理涉外结婚离婚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结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应考虑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结婚离婚案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助于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适用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如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本国公共秩序时,本国法院有权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结婚离婚案件中,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有助于维护本国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涉外结婚离婚的具体法律规定1. 结婚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登记机关:涉外结婚登记在中国境内进行,由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婚姻登记程序:涉外结婚登记应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

(3)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涉外结婚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2. 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离婚,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2)离婚的法律依据:涉外离婚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3篇)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逐渐增多。

涉外离婚案件因其涉及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和习俗,具有复杂性、敏感性等特点。

为保障涉外离婚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外离婚案件法律。

本文将从涉外离婚案件法律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涉外离婚案件法律的基本概念1. 涉外离婚:涉外离婚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公民的离婚案件。

2.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涉外离婚案件法律是指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包括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外国法律等。

三、涉外离婚案件法律的适用范围1. 我国法律: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

2.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等,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具有适用性。

3. 外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外国法律可以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如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四、涉外离婚案件离婚程序1. 约定管辖: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起诉离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 审理程序: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4. 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涉外离婚案件财产分割1. 财产认定:涉外离婚案件中,财产的认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贡献和需要。

2. 财产分割:涉外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贡献和需要。

3. 外国财产的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外国财产的处理,应遵守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现象日益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案件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联系更为密切,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的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被告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由以下法院行使:(1)当事人一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所的,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2)当事人双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经常居所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国籍国法院管辖。

2. 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我国法律,尊重司法主权。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4.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子女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法(3篇)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涉外婚姻数量逐年增加,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涉外离婚案件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法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确定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不承认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范围1. 离婚条件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 离婚程序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离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离婚程序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离婚财产分割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 子女抚养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子女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2篇)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有必要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进行明确。

本文旨在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我国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优先适用我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当地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如果双方自愿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经批准后,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如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3. 国际惯例原则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如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

三、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范围1. 离婚条件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如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外国法律,则可以参照外国法律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2. 离婚程序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如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外国法律,则可以参照外国法律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3. 离婚财产分割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如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外国法律,则可以参照外国法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4. 离婚子女抚养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

如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外国法律,则可以参照外国法律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

四、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离婚条件(1)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④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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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 适用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涉外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适用、相关理论及目前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笔者的修改意见。希望能从涉外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适用的研究中,找到有益于我国现状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是在将日本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归纳的基础上,得出应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纳入我国立法,同时规定其他主体的法律适用的结论。有不完善的地方,感谢读者的批评建议。 【关键词】涉外离婚 涉外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适用 【Keywords】 Foreign Divorce Common property of foreign spouses Application of the law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常常要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解除,那么涉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各国立法规定是一致的,即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则由法院按照公平及照顾弱方利益的原则分割。即便是这样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上仍然不可避免法律冲突,究其原因是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差别很大。那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适用。以下是笔者关于涉外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适用的研究成果:

一、涉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一)涉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国际私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跨国婚姻的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与夫妻财产制相关联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具体地说,夫妻财产制就是婚姻成立后夫妻相互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于第三者在财产上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财产的管理权及报告的义务;财产的使用、收益及处分;原有财产和特有财产的划分;家庭费用的负担;夫妻双方债务的清偿以及结婚后夫妻财产制能否订立、变更、废止等。1

1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 根据相关国家的立法,夫妻财产制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之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在采用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国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相应地,夫妻共同财产也可分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国家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外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地结为夫妻,也就无所谓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有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他 (她)们便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而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只有在合法的男女两性夫妻才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法律都强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果双方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就无法达成财产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 3、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或者为婚前一方或双方拥有而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对于婚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是这样理解的,在双方当事人为正式结婚之前,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的状态,只有双方正式结婚才发生效力。 二、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冲突 造成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冲突的原因有现实原因与法律原因。 1、现实原因。跨国婚姻的主体常常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好的经济能力,经常会设立不同的住所(居所),如果这些主体的流动较为频繁就会越发使得据以确定法律适用的连接点经常变化,增加了法律冲突发生的频率,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确定这些主体的夫妻财产纠纷准据法的难度。 2、法律原因。首先,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存在极大差异。夫妻财产关系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与该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伦理、道德传统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各个国家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有关规定是很不相同的。2虽然形式上都大多表现为相同,比如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等等,但就其内容的规定而言还是存在很多差异的。另外很多法律原则和价值取向也存在冲突。其次,各国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差异。表面上看,财产的分割,各国规定比较统一。一般将夫妻财产区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前者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则由法院按照公平及照顾弱方利益的原则分割。后者的规定较为统一,一般归权利人各自所有。而产生法律冲突的关键与原因在于,有关共有财产和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因此在分割时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二)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冲突的解决 法律冲突的解决历来有两种调整方法,一个是直接调整方法,一个是间接调整方法。 1、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目前有很多学者主张统一实体法,即通过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制定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认定涉外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冲突的解决上,国际上统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样就可以解决法律冲突。 但笔者认为,在一定时期内不太可能形成世界范围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统一规定。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存在经济差异,法制不太可能统一。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与该国的伦理、道德传统也有着极大的关系,各国的伦理、道德传统也存在着差异。从实践看,不少学者在为统一实体法的工作努力,但至今仍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实体法。 2、间接调整方法。也称作冲突规范,就是在有关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冲突法解决方式也有两种: 其一,国际统一法律适用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规范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表现为:1978年第13届海牙会议通过的《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1902年海牙的《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等。但这些公约虽然或是区域性的或是普遍性的,但参加的成员国屈指可数,影响力还很有限。

2董立坤,《国际私法轮》,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 其二,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即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法律适用法来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各国都通过制定相应的冲突规范来解决与夫妻财产关系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些规定中有很多理论问题是相一致的,接下来的内容主要介绍通行的几个理论问题。 (三)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 在解决涉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冲突时,主要应分别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允许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二是对动产、不动产是统一适用准据法(单一制)还是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分割制);三是离婚效力与附属效果是否分别适用法律。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首先,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原本是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3大多数西方国家把夫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都主张适用解决契约关系的法律冲突原则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 也有一些国家在认定涉外夫妻共同财产上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允许自主选择法律。 其次,在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国家,是否对当事人可选择的法律加以限制。在采用夫妻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中,有的对夫妻选择法律的权利和范围做出了一些限制,而有的国家则不加限制。1978年《关于婚姻财产的海牙条约》对当事人选择法律加以限制。夫妻能选择的法律仅限于(1)为选择时,配偶中有一方为其公民的国家的法律;(2)为选择时,配偶中有一方在其境内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3)婚后有一方于其境内设定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4 再次,在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国家,当事人订约能力的问题。大都认为这种行为能力与一般行为能力并无区别,故应适用一般行为能力的同一冲突原则,即当事人属人法。而英国的戴西和莫里斯认为,婚前财产契约的缔约能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原则上应有这种契约的准据法来决定,而这个准据法在英国,常常就是当事人的婚姻住所地法。在英国,也有主张适用其能力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属人法的。5 然后,在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国家,关于财产契约的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该公约规定:“婚约契约的有效性,只有符合适用于婚姻财产制的内国法,或符合缔结地的内国法,就是有效的。但是,这种婚姻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

3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4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219页。

5戴西和莫里斯,《冲突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6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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