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监理细则
工程合同制管理细则

工程合同制管理细则第一条:总则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2. 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
第二条: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前,业主应当对承包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审查,并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2. 合同文本应当明确工程的范围、标准、质量要求、工期、造价、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3.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第三条:工程实施1. 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支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变更与调整1.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调整合同内容,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
2. 变更或调整可能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应当及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质量控制1. 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承包商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3.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安全管理1. 承包商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3. 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进度管理1. 承包商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与业主和监理单位共享。
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工程进度,承包商应当及时与业主沟通,并调整进度计划。
3. 业主应当协助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外部因素,保障工程按期完成。
第八条:结算与支付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024年工程监理细则: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指导手册

2024年工程监理细则: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指导手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工程规模1.4 工程性质2. 监理职责2.1 监理范围2.2 监理内容2.3 监理方式2.4 监理人员的资质和经验要求3. 监理组织架构3.1 监理团队的组成3.2 监理人员的职责分配3.3 监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3.4 监理团队的协调与沟通4. 监理工作流程4.1 监理计划的制定与审批4.2 监理报告的提交与反馈4.3 监理会议的安排与记录4.4 监理问题的处理与跟进5. 监理关键节点5.1 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5.2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5.3 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5.4 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监理工作6.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6.1 监理文件的分类与归档6.2 监理资料的收集与分析6.3 监理文件的传递与保密6.4 监理文件的更新与维护7. 监理费用与支付方式7.1 监理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支付7.3 监理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方式7.4 监理费用的审计与报销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监理方的违约责任8.2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8.3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与金额8.4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程序9.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处理9.4 合同的续约与延长10. 合同的监督与评估10.1 监理工作的定期评估10.2 监理工作的改进与优化10.3 监理团队的绩效考核10.4 监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11. 合同的培训与技术支持11.1 监理人员的培训计划11.2 监理人员的技术支持与指导11.3 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评价11.4 监理人员的奖惩与激励12. 信息安全与保密12.1 监理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12.2 监理文件的保密与保护12.3 信息安全的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2.4 信息安全违规的处理与责任追究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13.2 法律纠纷的处理程序13.3 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13.4 法律诉讼的地点与法院选择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2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4.4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2024年建筑工程项目1.2 工程地点:市区路号1.3 工程规模:本项目包含一栋地上层、地下层的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监理细则合同管理

监理细则合同管理监理细则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监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
监理细则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提供及时、准确的监理服务。
1.监理合同的订立监理合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理标准进行订立。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合法途径确定监理合同的签订对象。
监理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履行期限、报酬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2.监理合同的履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包括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验收施工材料、监督工期等。
监理单位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等相关文件,以便建设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状况。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场地等。
3.监理合同的变更监理合同的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若出现工程变更或者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并进行合同变更。
变更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保证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监理合同的验收监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邀请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应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和报告。
验收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质量状况、监理单位的工作报酬和合同履行情况等。
若监理单位的工作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或者追究其责任。
5.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监理工程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监理单位提前终止监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履行监理职责等。
在监理细则合同管理过程中,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行,建设单位要及时提供监理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信息和支持,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供监理报告和监理日志等相关文件。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进行审查;
2. 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3. 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人员等进行检查;
4.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5.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二、监理工作方式和方法
1. 采取现场巡视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2. 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3. 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4. 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随机环节进行检查;
5. 采取会议讨论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三、监理工作要求
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监理工作;
2.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及时向业主报告施工现场的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4. 对施工现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监理工作记录和报告
1. 做好监理日志,记录每天的工作情况;
2. 每月向业主提交监理月报,汇报当月的工作情况;
3. 每季度向业主提交监理季报,汇报当季的工作情况;
4. 每年向业主提交监理年报,汇报当年的工作情况。
五、监理工作考核和奖惩
1. 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2. 根据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是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并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监理工程的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目标和任务;(三)监理人员的组成和职责;(四)监理工作方式和期限;(五)监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文件资料,确保监理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的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及时调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改正,并可以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工程建设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监理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理合同管理工作,包括监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监理合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监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监理合同的签订第五条监理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名称、位置、建设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工作经验、服务责任等要求。
第九条监理合同的签订应当注重合同文本的规范、质量和完整,合同文本应当经过各方确认签字盖章。
第十条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备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备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确保备案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监理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开展监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督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图纸、合格证明、质量检测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时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意见等相关文件,如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当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当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他们履行监理合同的工作能力。
第四章监理合同的结算第十六条监理合同的结算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过程应当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结算报酬应当与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十八条监理合同的结算文件应当真实完整,结算过程应当经审批机构审核确认。
监理细则中的合同变更规定与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与合同管理要求

监理细则中的合同变更规定与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与合同管理要求一、引言在现代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监理细则中的合同变更规定是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它涉及到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与合同管理要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参建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变更规定的意义合同变更是指在原合同基础上对工程范围、工程量、设计方案等方面进行修改或调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原始设计方案可能会面临一些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问题,这时就需要进行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约束合同变更行为,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监理工程师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
他们的权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管理能力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合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合同的内容,及时了解合同的变更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合同变更。
同时,监理工程师还要能够协调参建各方的利益,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技术审核能力监理工程师应该具有较高的技术审核能力,能够对合同变更申请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核。
他们需要了解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方案、工程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判断合同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对变更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工程质量监控能力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控制能力。
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工程质量往往会面临一定的风险,监理工程师需要对合同变更后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并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四、合同管理要求为了实现合同的有效管理,合同管理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变更程序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批准等。
各方在合同签订之初应当了解和熟悉这些流程,并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变更的合法性。
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监理工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工程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风险防范和问题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
二、合同签订与审查第五条监理工程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监理工程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监理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合同履行与监督第八条监理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监理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程序进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监理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的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风险防范与处理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应加强对合同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合同文件和相关资料,便于查询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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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中咨监理·重庆赛迪联合体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监理总部 2014/04/30目录一、工程概况 (3)二、编制依据 (3)三、合同管理目标 (3)四、开工和竣工 (3)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4)六、暂停施工及复工 (4)七、工程变更 (5)八、单项预算 (10)九、价格调整 (10)十、索赔 (10)十一、合同争议 (12)十二、变更流程图和合同管理用表 (12)一、工程概况重庆轨道环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32.548km;线路起于重庆西站,沿凤中路向北接入沙坪坝与一号线和九号线形成换乘,通过高家花园大桥跨嘉陵江接入江北区;线路继续向东接入重庆北站,与三号线和十号线形成换乘,通过朝天门大桥接入南岸区,沿涂山路到达上浩车站至海棠溪区间敞开段(不包括高架段)。
环线一期工程设站22座,均为地下车站,平均站间距1.55km。
线路敷设方式基本以地下线路为主,除利用高家花园大桥及朝天门大桥下层轨道交通专用层上跨嘉陵江及长江外,其余均为地下线路,地下线路长约30.190km,高架线路(含过江大桥)长约2.381km,敞开段及路基段长约0.299km。
环线一期工程规划设一段一场,即涂山车辆段以及马家岩停车场;全线在重庆北站附近011地块设周家院子主变电所1座(与4、10号线共享);在大竹林设控制中心(环线、4、5、9、10号线共享)。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3、施工招标文件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5、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监理工作制度、规定及办法汇编三、合同管理目标强化合同管理,兑现合同承诺,自觉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
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公平、公正处理合同问题,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
四、开工和竣工(一)、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延期开工损失费,但工期可顺延。
(二)、未经工程师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但工期可顺延。
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一)、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三)、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处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四)、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无提前竣工的奖金。
六、暂停施工及复工(一)、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二)、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三)、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四)、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五)、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发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七、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的分类1、工程变更包括下列内容:(1)增减工程范围内施工图纸中所包括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数量。
(2)基础资料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
(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更改有关部位的标高、位置和尺寸。
(5)更改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Ⅳ类。
(1)Ⅰ类工程变更:变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鉴定意见等,一次变更增减投资 300 万元(含)以上的变更。
(2)Ⅱ类工程变更:变更经批准的个别工点的一般性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功能;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变更或变更装饰风格;虽不属于上述范围,但一次变更增减投资为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变更。
(3)Ⅲ类工程变更:除Ⅰ、Ⅱ类工程变更外的一般性或常规性工程变更,或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变更。
(4)Ⅳ类工程变更:除Ⅰ、Ⅱ、Ⅲ类工程变更外的工程变更且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10万元(不含)以内的变更。
3、工程变更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变更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划分为不同的工程变更。
(3)对工程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Ⅰ类由审批单位确定,Ⅱ、Ⅲ、Ⅳ类由建设单位确定。
注:本办法中的工点,通常指每座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含未与车站合建的牵引、降压变电所等设备用房)和车辆段(车场)内的每座单体建筑、单条线路及两座车站之间的区间线路(高架、地面、地下)等。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分工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提出变更要求。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按照附表1所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2)监理单位(含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按照附表 2 所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3)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按照附表 3 所示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所有工程变更均由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的竣工档案资料。
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流程、说明及有关表格要求。
2、《工程变更申请单》或《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额的增减估算(含因变更引起废弃工程的费用)。
(4)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5)变更对已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的影响。
(6)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7)对工程变更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8)变更的类别。
3、工程变更一般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30天提出。
4、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由施工单位以《工程变更申请单》的方式提交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包括对口管理部门、相关接口部门、合同预算派驻人员及审计事务所跟踪审计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附表 1 所示流程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单》只是工程变更所必须的启动程序,并不代表由施工单位承担该工程变更的责任。
5、建设单位批准工程变更,并不解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的责任。
6、监理单位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申请单》进行技术、经济、工期等内容审查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储备的要求,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
(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
(3)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
(4)工程变更应有利于后续施工。
7、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增减工程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Ⅰ类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投资的增减,应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及编制期的工料价格计算,但总投资额必须控制在审定的工程总概算之内。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格应遵循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
(2)Ⅱ、Ⅲ、Ⅳ类工程变更:1)、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相符。
2)、原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按原工程承包合同所列的价格或单价计算(工程承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原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或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价格或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