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新三板作为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资金管理问题也逐渐浮现。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角度,分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资金主体不明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中,部分企业存在资金主体不明的问题。
由于公司制度的不完善、企业的规模较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资金主体的层级关系不明确。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资金流向不透明,易受到部分股东的控制。
对策: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新三板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并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公平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资金管理。
二、财务报表真实性难以验证由于新三板企业的审计制度尚未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小,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难以得到验证。
某些企业可能会利用此漏洞,虚构收入或利润,从而获得公司价值的高估。
对策:规范财务管理和监管新三板企业应该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评估,保障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新三板企业的监管,严防虚假宣传和失信行为。
三、投资方面风险意识不足新三板企业的投资方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开放性投资人。
这种投资方式风险较大,但投资方对于风险的认识和控制不足,容易造成投资损失。
对策:加强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对于新三板企业,应该建立各种信用评级机制,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等,以便投资方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做出更稳健的投资决策。
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四、缺乏资金长期规划新三板企业在资金管理上,有时会局限于眼前的投资项目或资金需求,缺乏长期规划。
这种短视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未来无法获得更大的发展机遇。
对策:建立资金规划与投资计划新三板企业应该建立资金长期规划和适当的资产配置策略。
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初探中期报告

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初探中期报告前言新三板是我国股票市场的一种非公开市场,其形成于2013年挂牌交易试点,现已成为我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我国股票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新三板市场在各方面均存在着众多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特对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进行初步探讨,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概括(一)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涵盖内容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地位与功能定位;2、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3、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4、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制度;5、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6、新三板市场的纠纷解决制度等。
(二)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定位清晰:新三板市场旨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以市场化方式实现中小企业融资;2、监管灵活:新三板市场采取“双重监管、灵活监管”的监管模式,既保证监管有效性,又减轻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监管成本;3、信息披露透明: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较为完善,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信息,有效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4、交易机制灵活: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机制相对灵活,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5、投资者保护措施较为完备: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相对完备,但因为新三板市场投资者的散户化程度较高,保护投资者的难度较大。
二、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信息披露不规范新三板市场中,部分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尤其是对于部分非公开信息的披露不规范。
一些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全面的情况,对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二)交易机制不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机制相对灵活,但是因为市场的规模较小,交易活跃度较低,交易机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范和制度,交易成本也比较大。
(三)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充分因为新三板市场的散户化程度较高,散户的投资认知水平与投资风险承担能力存在着较大差距,此外,注册制改革推行之前,新三板市场存在着大量挂靠企业以及存在着股权众筹等问题,都对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三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是中小企业的集聚地,也是中小企业的集资平台。
在新三板市场中,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重要的板块,但是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融资渠道单一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股权融资以及债券融资。
由于新三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的特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门槛较低,因此在融资渠道上相对单一,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资金链条。
2. 资金周转不畅部分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着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以及市场环境的影响,企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收回投入的资金,而且在新三板市场中,存在着股权转让时间不确定的问题,这就导致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不尽如人意。
3. 资金运作风险大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运作风险相对较大。
由于融资渠道单一、资金周转不畅等问题,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对策建议1. 拓宽融资渠道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来拓宽融资渠道,不仅要依靠传统的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还要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私募基金等合作,积极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扩大企业的融资来源。
2. 加强资金管理在资金管理方面,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谨慎的资金计划和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投资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3. 风险防范意识企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市场变化和金融风险的感知能力,科学制定资金运作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尽量避免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发生。
4. 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企业要通过优化经营策略,提高生产效率,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关系,缩短资金周转周期,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企业的资金链条畅通。
论新三板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法律障碍及完善

论新三板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完善摘要:当前,新三板扩容上市的呼声日益高涨,做市商的推出更是一大亮点,在我国新三板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是场外市场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
要让做市商制度这一舶来品在我国新三板市场发挥积极作用,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而完善法制、加强监管是解决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新三板;做市商;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1.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是联系公众投资者买卖双方的特殊的证券商。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做市”,简单来说,即创造市场或制造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当某一支股票或者整个市场交易清淡,证券的成交量或换手率不高,出现有行无市的现象时,由做市商出面,以其自有的证券或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
做市商有义务向所有的投资者提供双边报价,维持市场交易活动的进行。
当市场供大于求,证券持有者想出售证券,却找不到合适的买家时,由做市商买进这些证券,使证券持有者的证券得以出手;当市场供不应求,众多投资者看好某一种证券,却在证券市场上买不到相应的证券时,由做市商出售手头的证券存货,满足投资者的购买需求。
做市商通过这种一买一卖,赚取差价,作为自己提供做市活动的报酬。
同时在客观上,维持了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
二是”商”,即商人。
从商法意义上,做市商是商主体的一种。
依照主体的组织结构或形态特征,商主体可以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在我国做市商一般由证券公司来充当,因此,做市商是商法人的一种。
做市商的上位概念是券商,但券商有很多种,有经纪商、自营商和做市商等,而做市商只是其中的一种。
因此,券商并不一定都是做市商。
2.在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2.1相关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等能否跟上的问题做市商制度成熟的市场,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等来保障做市商制度的顺利实施。
但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还不完善,市场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大量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违规操作行为存在。
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对策建议与展望

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对策建议与展望摘要:本文对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并对新三板市场当前特点进行了分析,发现了新三板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相关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市场;资本市场;分层机制;有效监管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多以新兴行业为主,机械制造、信息技术、化工原料及加工占据行业分布的前三甲。
新三板”市场多元、灵活、小额以及便捷的特征决定了其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一、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服务。
新三板市场成立于2006年4月,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现状特点分析如下:1、市场迅猛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格局2013年,新三板建设正式从试点开始向全国推广,其中共有一百五十六家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了。
据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的公司数量大约三百多家,这无疑改变了资本市场的格局。
2、市场审核手续简化,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企业想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不需要太多成本,市场准入制度比较宽泛,而且审核也较为迅速,这成为了拟IPO公司可以走上资本市场的桥梁,也极大的诱惑了各类处于发展中前期的中小企业进市。
3、地方政府政策扶持,调动企业积极性在各地政府的推动下,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遍布我国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
各地区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各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各地政府给予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资金补贴非常可观,甚至有部分地区的补贴已超过200万元。
持政策还表现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辅导服务协议、缓征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人才不足、财务流程不规范和财务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
解决对策包括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规范的财务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加强财务信息披露。
这些对策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是存在解决之道的,并且在未来发展中应重视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风控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人才,流程,信息披露,对策,解决,发展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板块之一,其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创新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新兴力量,也逐渐成为市场的焦点。
随着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其财务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
现阶段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存在着缺乏专业财务管理人才的问题。
这些企业通常由技术专家或创业者创立,对财务管理的需求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财务管理水平不够,容易造成经营风险和资金浪费。
财务流程不规范也是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难题。
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很多企业对财务流程管理不够重视,可能存在虚假账目、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财务信息披露不足也是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信息化时代,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市场表现。
一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影响企业形象和市场声誉。
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1.2 研究意义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财务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实施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作者:————————————————————————————————日期:2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1. 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A: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 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A: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3. 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A: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
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
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4. 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A: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已成为当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场已初典雏形并不断发展完善。
新三板市场自2006年设立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已逐渐成为全国最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尤其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以来发展迅猛。
新三板市场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转板制度的设立已显的必要。
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对连接场内场外证券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我国当前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进行《证券法》修订等为背景,通过对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的梳理,并借鉴域外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转板经验,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的建议。
全文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新三板市场现状。
第一节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脉络予以梳理,并考察我国新三板市场现状。
第二节介绍多层次资本市场,并在新三板市场的功能与意义方面从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投资者三个维度予以探讨。
第二章主要介绍转板制度、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现状以及新三板市场建立转板制度的意义,并对新三板市场转板所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
第一节从转板制度定义及类型的角度对转板制度予以分析,并指出新三板市场引入转板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介绍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现状,并指出我新三板市场转板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足、新三板市场转板上市法律制度缺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度障碍、配套制度不健全。
第三章是对域外成熟资本市场转板制度予以考察。
第一节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予以简要介绍并对OTCBB转板、JASDAQ转板、兴柜市场上柜予以介绍。
第二节对域外转板上市制度予以评析。
主要从转板制度的法律法规、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转板上市条件、配套制度四个方面予以评析。
第四章主要探讨建立并完善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介绍新三板市场转板应遵循杜绝监管套利原则、自愿转板与强制转板相结合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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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侬子圣耘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4期
【摘要】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场所,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主要由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以及场外市场组成。
场外市场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本文所讲的新三板。
2012年我国的新三板开始扩容,逐渐被投资者重视,但是我国的新三板在发展过程中,交易制度的建设缺乏实践经验,在基础理论支撑方面力量薄弱。
本文分析我国现行的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键字】新三板;交易制度;对策研究
一、我国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2006年正式推出了“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这就是新三板的前身。
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新三板并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可,在初期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很少,交易活动不活跃。
因此2012年中国证监会在国内4个省级行政单位扩大试点工作。
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标志着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作。
新三板对公司企业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不再要求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企业只要符合挂牌要求便可以在新三板市场交易,这样促进了新三板在全国范围内的容量。
1.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变化
2014年进行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
有关新三板制定的相关规则中主要是针对市场运作、交易规则、证券流转等方面。
对心交易制度方面的修改主要是:第一,增强交易的灵活度,交易范围扩大。
第二,严格投资者适应性管理制度。
第三,交易转让事件发生调整。
第四,丰富交易方式,引入做市商制度。
第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二、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新三板交易市场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井喷式的发展趋势,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进入到新三板市场中进行挂牌交易。
我国的新三板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定与法律都还处于试点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高层次的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缺位
尽管中国证监会和系统公司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新三板的规定,但是它们最高层次也仅仅是部门规章。
证券法虽然对场外市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场外市场或者新三板的
明确界定,仅仅是笼统的说明。
那么随着我国的新三板的快速发展,非上市公诉的不断发展,高层次的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三板市场的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需要从上到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2.做市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中的做市商制度仍然处于试行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从宏观的从面对做市商制度进行规定,并没有具体到在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这就使得做市商制度并不能够在国内交易市场中充分发挥起作用,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善。
因此,做市商制度在我国仍就是新生事物,并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正处于不断探索实践阶段。
3.新三板交易中的电子集合竞价交易顾此失彼
目前我国的新三板交易市场中股转系统主要采用的交易方式是电子集合竞价交易制度。
目的是通过电子集合竞价的方式提高市场流动性,电子集合竞价交易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却使得市场交易过程中缺乏连续性,使得交易市场顾此失彼。
投资者在新三板投资过程中,实施电子集合竞价交易过程中往往不能够及时看到报盘的情况,使得投资者报价是根据自身判断给出,这样就具有很强的盲目性,主观性比较大,报价过程中缺乏连续性造成市场交易的效率严重降低。
4.协议转让交易制度受权力制约
在我国新三板交易市场内,会遇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
我国对上市公司规定中不仅要求企业要满足证券市场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国家政策限制的影响,其中非流通股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交易。
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修改,协议转让变成市场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但是,协议转让交易制度的适应范围有限。
一方面,它只能适用于公司控制权不发生转移的情形;另一方面,它也可适用于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上市公司收购一些特殊公司的情形,而不经过证监会等审批不能够进行协议交易。
因此,公共权力对协议转让交易制度的管制过于严格,限制了其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发挥。
三、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完善对策
随着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不断出现,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采取的交易制度,针对我国新三板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
1.完善上位法规
新三板上位法规的缺失导致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障碍。
上位法规的缺失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立法滞后不能与时俱进,适应潮流;二是场外市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没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三是上位法规完善需要过程。
随着我国新三板市场的不断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的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必然成为证券市场中的重要组成成分。
相关的上位法律将成为主要调节工具,因此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上位法规势在必行。
上位法规针对新三板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的给予新三板概念上的界定,明确划分新三板与创业板、中小板等。
明确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的条件及需要向有关部门递交的材料等规定,完善系统公司及各项功能的规定。
2.明确做市商制度的相关制度规定
首先,需要严格做市业务准入条件。
新三板中从事做市业务的券商需要在系统中备案,并且需要具有自营业务资格才能进入,系统公司还需要根据做市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给出不同的准入标准,适当时可以提高准入门槛。
其次,明确做市商的权利与义务。
做市商需要按照具体的要求和规则开展业务,这样可以限制做市商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出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等违法行为。
平衡做市商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出现不良行为,可以从资金来源的监管、库存股票来源、风险防控等方面入手来加强管理。
再者,加强做市商交易制度的监管力度。
在新三板中做市商交易业务中的做市商往往都是拥有大量资金、实力雄厚的交易者,能够提供双报价,可以与投资者实施交易,同时拥有大量的信息,因此做市商对市场进行操纵具备条件,所以必须加大市场的监督、监管力度,防止出现操纵市场行为。
最后,完善做市商退出机制。
针对做市制度需要完善准入机制同时也需要完善退出机制。
当做市商在交易市场中出现问题时需要采取措施,甚至需要迫使做市商退出市场,这就需要玩啥做市商的退出机制,这样可以保障从事做市业务的做市商的整体质量,而且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进而也维护了新三板市场的稳健运行。
3.完善电子集合竞价制度
在新三板交易市场中往往采用电子集合竞价制度,虽然有利于提高流动性,却不利于交易的连续性。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集合竞价制度。
首先,需要披露交易数量,使投资者清楚交易状况合理报价,避免信息不对称。
其次,延时报价,不能随意更改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混乱。
最后,集合竞价过程中,对投资者不同时间的报价收取不同的费用,越早报价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收取较低的交易费用等,为了增强投资者的市场参与度,从而提高市场流动性。
4.加强协议转让交易制度的衔接性
新三板交易制度中的协议转让交易制度与集合竞价制度相结合,由系统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
引入集合竞价安排后,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若投资者没有手动确认成交,系统就会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时间内自行进行匹配成交。
这样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易效率,且能防止交易双方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对同一证券而言,多个卖家和买家可以同时进行竞价,一方面能够提高交易效率,缩短交易时间,方便投资者转让股票;另一方面集合竞价下达成的交易价格是市场自行调节形成的,既符合当时的市场现状,又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四、总结
我国新三板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各项法规都处于试行期间,且在基本法律中并没有对之进行明确的界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在法律中规定。
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场外市场,未来越来越多的公众公司会进入新三板,而有资格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推荐主办券商的证券公司有 80 家,且其中有些证券公司开展的新三板业务很少,甚至于还没开展新三板业务,这些证券公司在业务的操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方面都有可能会稍逊一筹。
在对做市商制度进行关注、研究的同时,今后也应当考虑到其与竞价交易制度、协议转让交易制度或其他交易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即如何在三板市场中发挥多种交易制度的相互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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