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标志与名称第五章财产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红十字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总会接受国务院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一)法人的撤销、合并、解散;(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三)不缴纳会费。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章程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章程共青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学生分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章程2014年7月1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会会员制度第三章:红十字会会议制度第四章:红十字会工作制度第五章:红十字会档案管理制度第六章:红十字会经费管理制度第七章:红十字会学习培训制度第八章:红十字会组织制度第九章:红十字会考核及评优制度第十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红会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
简称:兴义师院红十字会。
中心校区红十字学生分会、安龙校区红十字学生分会及各二级学院红十字学生分会隶属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是在共青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及黔西南州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筹和监督下,由学生自发策划、组织成立的从事红十字事业的学生组织,是群众性和公益型的社会团体。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范围内,以各种恰当形式开展符合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和原则的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训练活动、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团体性活动。
第四条:红会的宗旨:“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提升自我。
”第五条:红会的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
”第六条:红会的基本目标:秉承及发扬:“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的人道主义精神,在高校大学生中普及基本医疗和救护知识,提高学生在意外伤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能力,把活动推向社会,向社会奉献赤诚爱心。
第七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一) 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及各项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条例。
(二) 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知识培训,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医疗救护等相关知识教育,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进师生身心健康,搞好学校卫生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四章 标 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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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7条—第 2 2条
经费与财产
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 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 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 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 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 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下面心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红十字会法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 ( C I P ) 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 0 0 8 3 供稿 I S B N9 7 8 7 8 0 2 1 9 4 5 2 6 Ⅰ 中 Ⅱ 全 Ⅲ 红十字会法 中国 Ⅳ D 9 2 2 1 8 2 I P数据核字 ( 2 0 0 8 )第 0 3 1 5 8 4号 中国版本图书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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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可以使其更好地配合协助政 府工作,使中国红十字事业更健康地沿着法制化轨道发 展。 二、《 草案》 的起草过程 中国红十字 会 法 经 过 几 年 酝 酿, 自 1 9 9 0年 起, 由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成专门班子研究起草。经多次举行 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在听取法律专家意见,研究国际 红十字组织的有关指导文件和一些国家红十字会法的基 础上,于 1 9 9 1年 4月 草 拟 出 了 《 草 案》 第 一 稿, 并 在 9 9 1年 7 红十字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了 反 复 讨 论 和 修 改。 1 月,分别征求外交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国 家编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这 些部门 的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形 成 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 十字会法 ( 送审稿) 》 , 于 8月 正 式 上 报 国 务 院。 在 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又与国务院法制局反复 9 9 3年 6月 1 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 研究、论证和修改, 1 议通过,形 成 了 现 在 提 请 审 议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 十字会法 ( 草案) 》 。 三、《 草案》 的主要内容 ( 一)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地位。 建国以后,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 福利团体做了大量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红十字事业的 发展,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已经不限于 卫生救护和一般社会福利工作的范围。同时,根据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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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
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需更换和增补的理事成员,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组成人员为委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含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为全称。
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可在地名后加“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全称。
第十九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可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要有健全的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
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十条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