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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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385-2019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11_T385-2019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编号:DB11/T 385—2019主编部门: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19年07月01日2019北京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7〕2号)的要求。

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1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原材料管理;5设备管理;6试验管理;7生产管理;8运输与交付;9浇筑与养护;10资料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术语进行了增减;2调整了基本规定要求;3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了水泥、矿物掺合料等的复试项目;4补充了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方法; 5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6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应用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7增加了对混凝土养护的要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原材料管理 (4)4.1一般规定 (4)4.2水泥 (4)4.3骨料 (5)4.4矿物掺合料 (6)4.5外加剂 (7)4.6水 (7)5试验管理 (8)5.1一般规定 (8)5.2配合比设计 (9)5.3配合比使用 (10)6设备管理 (11)6.1一般规定 (11)6.2混凝土搅拌系统 (11)6.3搅拌系统计量设备 (12)6.4试验仪器 (12)6.5混凝土运输车 (13)6.6其他设备 (13)7 生产管理 (14)7.1一般要求 (14)7.2过程控制 (14)8运输与交付 (17)9浇筑与养护 (19)10 资料管理 (21)本规程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条文说明 (26)1总则1.0.1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管理水平,做到保证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3.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

3.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

阳新娲石商砼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编制:黄伟义批准:杨凤雏版号:第A版2015年01月01日发布 2015年01月01日实施《阳新娲石商砼有限公司》发布版本号:YXWS-QSM-ZY:2015目录原材料进场验收规程 0生产计量系统校核操作规程 (3)常用原材料的取样与贮存 (6)原材料质量及混凝土出厂管理控制规程 (12)混凝土出厂质量控制规程 (22)剩退混凝土处理操作规程 (25)水分快速测定仪操作规程 (27)恒温水浴锅操作规程 (28)300KN压力机操作规程 (29)3000KN压力机操作规程 (30)高温箱式电阻炉操作规程 (31)水泥安定性沸煮箱操作规程 (32)水泥负压筛析仪操作规程 (33)电热干燥箱操作规程 (34)混凝土试配用搅拌机操作规程 (35)混凝土渗透仪操作规程 (36)OKZ-5000电动抗折机操作规程 (37)水泥胶砂搅拌机操作规程 (38)水泥净浆搅拌机操作规程 (39)水泥胶砂振实台操作规程 (40)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操作规程 (41)液压式万能试验机操作规程 (42)恒温恒湿全自动设备操作规程 (43)震击式标准振筛机操作规程 (44)混凝土成型振动台操作规程 (45)水泥胶砂强度抗压夹具自校规程 (46)勃氏比表面积测定仪自校规程 (48)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自校规程 (51)低温试验箱自校规程 (54)混凝土标准养护室自校规程 (56)试验室用混凝土搅拌机自校规程 (58)混凝土快速养护箱自校规程 (59)混凝土拌合物容量筒自校规程 (61)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温湿度自动控制器自校规程 (62)建设用砂试验筛自校规程 (63)建设用石子试验筛自校规程 (66)雷氏夹自校规程 (68)轻骨料筒压强度测定仪自校规程 (70)容量筒自校规程 (72)砂浆稠度仪自校规程 (74)试模自校规程 (75)试验用电热干燥箱自校规程 (77)水泥标准筛自校规程 (79)水泥标准养护箱自校规程 (81)水泥安定性沸煮箱自校规程 (83)水泥强度快速养护箱自校规程 (85)坍落度筒及捣棒自校规程 (86)维勃稠度仪自校规程 (88)压碎指标测定仪自校规程 (90)针片状规准仪自校规程 (92)电热恒温水浴锅自校规程 (93)水分快速测定仪自校规程 (94)原材料进场验收规程【编号:YXWS-QSM-ZY-01:2015(S)】(一)站点使用的原材料(甲供材料除外)应在站点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内进行选择。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1. 引言本技术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目的是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并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2. 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架构,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操作,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研发工作。

2.2 质量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等内容。

3. 原材料管理3.1 水泥管理水泥是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水泥进行分类、质量检验和储存管理,并按照需求进行订购和供应。

3.2 骨料管理骨料是预拌混凝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混凝土的品质和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骨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骨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3 外加剂管理外加剂是改善混凝土性能的重要辅助材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外加剂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确保外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满足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4. 设备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生产过程管理5.1 生产计划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能够按照计划进行。

生产计划应详细说明生产任务、生产时间和生产数量,并与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5.2 生产操作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确保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可控性。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活动,实施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混凝土企业为满足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设立的机构。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七条混凝土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生产质量。

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

所有原材料使用前,混凝土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在工厂里生产并运输到工地现场使用的混凝土材料。

它具有高强度、优异的耐久性和较好的耐久性,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领域。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的规程:一、材料控制1.水泥: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控制水泥的品质。

2.骨料:骨料应满足相关标准,骨料应洁净、无腐蚀性,控制骨料的粒径和含泥量。

3.粉煤灰:粉煤灰应具有活性,含量符合要求,保证粉煤灰的品质。

4.外加剂:外加剂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按照要求进行试验,严格控制外加剂的掺入比例。

二、配合比设计1.根据工程要求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设计配合比,包括水灰比、水胶比等参数。

2.配合比设计应进行试验检验,保证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生产工艺控制1.搅拌设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搅拌设备应保持清洁,搅拌时间和速度应符合要求。

2.搅拌过程:混凝土搅拌应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确保混凝土配合均匀。

3.运输过程:预拌混凝土运输应尽量缩短时间,避免混凝土失去流动性。

四、施工质量控制1.模板安装: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牢固,保证混凝土浇筑尺寸的准确性。

2.浇筑过程:混凝土浇筑应分层浇筑,采用振捣器进行振捣,确保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均匀性。

3.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保持足够的湿润度,提高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五、质量检验与验收1.混凝土强度检验: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验,进行强度试验,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2.外观质量验收:对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包括裂缝、空鼓、孔洞等问题的排查。

3.验收标准:对混凝土的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才能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性。

希望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Q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解读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解读

预拌混凝土特点:Ø工艺特点:工艺极其简单,基本只有存储、称量、搅拌工艺。

Ø产品特点:属于复合材料,非常复杂。

前 言1Ø质量特点:1、时效性:时效性指预拌混凝土必须在有效的时间段内完成生产、运输、交付、泵送与浇筑等环节,否则预拌混凝土性能会受很大影响。

前 言1前 言1Ø质量特点:2、滞后性是指预拌混凝土在现场交付时只能检验拌合物的性能,其硬化后的重要性能指标——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均要在交付后的不同龄期进行检验与评定,在时间上会有长达28天甚至60~90天的滞后。

同时由于交付后由使用方(施工方)负责的泵送、浇筑与养护等环节对混凝土硬化后的性能指标会产生很大影响,其结构中混凝土性能的前Ø质量特点:3、复杂性复杂性是指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复杂多变,主要有:1)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波动大,而每种材料的质量波动都会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产生一定影响;2)混凝土生产工艺简单原始,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低,人为因素多,导致预拌混凝土质量受生产过程的影响大;3)施工过程中,浇筑、振捣和养护等过程对结构混凝土质量影响也很大;4)温度、湿言1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由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硬化混凝土力学性能、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等构成。

前 言2前Ø拌合物的性能混凝土各组成材料按一定比例配合,拌制而成的尚未凝结硬化的混合物,称为混凝土拌合物,也称为新拌混凝土。

其性能主要有:工作性能(和易性:坍落度、扩展度、粘聚性,坍落度经时损失等)、凝结时间、泌水和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等。

言2前 言2Ø力学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是指混凝土抵抗压、拉、弯、剪等应力的能力。

混凝土强度是混凝土硬化后最重要的力学性能,也是混凝土质量最直接的指标。

通常以混凝土强度控制混凝土质量,以抗压强度作为一般评定混凝土质量的指标,并作为确定强度等级的依据。

其性能主要有: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拉强度、抗剪强度、粘接强度及弹性模量等。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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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督培训中心二ОО六年十月编制说明本规程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5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29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北京市预拌混凝土应用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定稿。

并改名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以与国家产品标准《预拌混凝土》的名称相一致。

随着混凝土外加剂的广泛应用,预拌混凝土从生产设备、工艺控制及应用技术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已经不适应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要求,本次修订对原规程的章节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一些不适用的规定,增加了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要求,补充完善了材料应用、材料试验、配合比确定、生产过程控制、计算机管理、设备计量检定及施工现场试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考虑到北京市的建设工程已经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而预拌混凝土为重要的建筑结构材料,其质量好坏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有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本规程经申请批准确定为条方强制,规程第3.0.1、3.02、5.1.6、5.3.2、5.5.1、6.0.5、9.0.3、10.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主编,邀请了北京市14家大中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参加编制。

编制组由政府、协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注意了技术内容的表述尽可能简洁,并使各项要求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对于目前现实条件难以达到的个别材料的技术参数,采取了加强控制等措施。

综合上述,本规程的技术内容,在与国家标准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严格贯彻政府的管理规定,同时以兼顾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管理水平。

本规程所体西风的管理水平,基本代表了北京市目前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的先进水平。

前言本规程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5年度编制计划》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29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为11章和2个附录。

其主要技术内容为:基本规定、合同管理、材料管理、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生产管理、运输与泵送、施工管理与资料管理。

附录中列出了主要的管理用表,为说明性附录。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

规程中第3.0.1、3.0.2、5.1.6、5.2.3、5.5.1、6.0.5、9.0.3 、10.0.6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通讯地址: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参编单位:北京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北京建贸天顺商品砼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榆树庄构件厂搅拌站北京六建搅拌站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公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合同管理 (4)5材料管理 (5)5.1一般规定 (5)5.2水泥 (6)5.3集料 (6)5.4矿物掺合料 (7)5.5外加剂和水 (7)6 设备管理 (8)7 试验管理 (9)7.1一般规定 (9)7.2配合比设计 (9)7.3配合比使用 (10)8 生产管理 (12)8.1工艺要求 (12)8.2过程控制 (13)9 运输与泵送 (15)10 施工管理 (16)11 资料管理 (17)附录A不合格材料处置单 (18)附录B混凝土调整处置单 (19)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20)条文说明 (21)1总则1.0.1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统一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合用于北京地区各种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1.0.3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2术语2.0.1预拌混凝土Ready-mixed concrete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加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混凝土拌合物。

2.0.2工作性Work ability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保水性和粘聚性的总称。

2.0.3初凝时间Initial set time混凝土拌合物从加水搅拌开始至贯入阻力值达到 3.5Mpa时的时间。

2.0.4集料Aggregates混凝土拌合物中天然或人工砂、石的统称。

2.0.5混合砂Mixed sands天然砂与机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2.0.6尾矿Gangue采矿和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物废料。

3基本规定3.0.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生产。

3.0.2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3.0.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0.4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对企业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

3.0.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有完整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资料,并按规定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3.0.6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3.0.7预拌混凝土企业如设有分支机构,其管理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 合同管理4.0.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4.0.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资质等级承揽任务,并签订书面合同。

4.0.3合同文本应使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4.0.4合同签订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宜对合同条款进行评审,并有相应的评审记录。

4.0.5技术合同或合同卟的技术条款应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确认。

5材料管理5.1一般规定5.1.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管理可参照以下流程:5.1.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价,形成稳定的材料采购渠道。

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

5.1.3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厂家)、等级、规格等必要信息。

5.1.4材料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材料进场后应按有关规定复试。

5.1.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使用合格的材料。

当材料的个别指标未达到标准要求,但通过采取技术措施能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时,必须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置单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5.1.6 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盐配制的外加剂。

5.1.7 材料供应商应向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所供材料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各种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5.2水泥5.2.1预拌混凝土应选用旋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立窑工艺生产的水泥。

5.2.2水泥进场时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每1000t抽检不少于一次。

5.2.3水泥进场后按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仓储存,不得混仓。

水泥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不得受潮。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后,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5.3集料5.3.1砂石进场应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取样进行检验,当连续供应、材料来源稳定时,每周抽检不少于一次。

5.3.2当机制砂级配较差时,可与天然砂混合使用。

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5.3.3混合砂质量检验的批量、筛分、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执行,石粉含量的检验应按《建筑用砂》GB/T14684执行。

5.3.4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的工业尾矿可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尾矿的质量验收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或《普通混凝土用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执行。

5.4矿物掺合料5.4.1预拌混凝土宜掺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

5.4.2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采用Ⅰ级或Ⅱ级产品,Ⅲ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

5.4.3使用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5外加剂和水5.5.1预拌混凝土中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应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外加剂使用前应对其与水泥及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进行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5.5.2两种及两种以上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对其相容性和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5.5.3外加剂的储存、保管应防雨、防潮避免受到污染。

5.5.4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5.5.5回收水再利用时,应考虑水中残留物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并经试难确定。

(中水也可使用)6设备管理6.0.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0.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及管理台帐。

6.0.3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搅拌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的规定。

6.0.4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检查搅拌机的叶片和衬板,并保持搅拌机内外清洁、润滑。

6.0.5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对搅拌机称量系统进行校准,每月不少于一次。

称量系统首次使用、停用超过一个月以上、出现异常情况、维修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搅拌机称量系统的动态称量允许偏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6.0.6用于校准称量系统的砝码,初次使用前应进行检定。

6.0.7混凝土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泵》GB/T1333的规定。

6.0.8混凝土泵送时,其配管设计应执行《混凝土泵送施工讲述规程》JGJ/T10中的规定,泵管应安装牢固。

6.0.9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满足《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工JGJ/T5094的规定。

6.0.10运输车罐内外粘结的残留混凝土应及时清理。

6.0.11用于生产的大型地中衡、锅炉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6.0.12各种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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