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的通知
劳动作文之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篇一: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执法依据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处罚(共110项)1、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全省将开展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凡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律参加年检。
二、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的组织安排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时间安排本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分为自查自评、审查评估和复核换证三个阶段。
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3月20日。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
时间:2010年12月15日-12月30日。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要求,对一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
重点对培训规模和层次、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师资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15日前连同书面总结材料、变更名称申请、《许可证》(正、副本)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一并报所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人单位操作手册

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用人单位操作手册1.系统运行环境1.1.环境要求由于系统采用B/S/S三层架构设计模式,客户端不需要安装专用的客户端软件,但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版本需要在8.0以上,如果版本不符,请安装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版本8.0,简称ie8。
注意事项:本系统不支持360、火狐等其他浏览器。
1.2.填写注意事项系统中,凡是带红色带星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居民身份证号中的X不能用全角X,只能为半角X。
提交年审信息的单位不能进行机构代码和单位名称修改。
单位信息申报导入只针对建设工程,劳务派遣信息数量庞大时导入。
员工信息申报与员工申报信息导入两种方法任选其一。
2.系统登录2.1.系统地址打开‘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网址:/方法一: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顶部点击“12333公共服务”,选择“网上大厅”点击“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方法二: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通知公告”区域进入“2014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公告”,点击公告中的蓝色字体的“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
方法三:可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http://220.165.251.18:8082/sjcj2.2.用人单位注册请在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用户注册’,录入单位注册信息,进行单位注册。
注意事项:①录入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即为系统登录用户名。
②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申请‘临时代码’→监察机构审核→通过后,监察机构电话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以‘临时代码’为用户名登录系统(申请单位在取得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应进行用户名和注册信息修改)。
2.3.登录方式注册成功后,返回系统首页,在登录框内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临时代码’为用户名,在录入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或者敲击回车键即可登入系统。
登入系统后,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录入单位年审信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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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劳动保障工作要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维权工作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其他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积极扩大就业(一)推动政策落实。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
加强资金管理使用。
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组织联合调研,专题总结交流,推进政策落实。
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
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工作。
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
(二)搞好就业服务。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推广人本服务经验,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水平。
继续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和技能岗位对接活动。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三)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上新台阶。
组织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培养新技师25万人,完成“3年50万计划”。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云劳社办[2006]217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绝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随意改变工时制度,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少数企业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强令职工超时加班,严重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能,依法行使审批职权。
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是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特殊工时制审批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明确审批和管理的职能,落实承办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办事的程序,依法行使审批职权。
不得放弃审批或将审批改为备案。
二、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昆明地区中央驻滇、省属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批准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岗位及涉及人数等情况,于每季末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一是要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社发〔1994〕503号)规定的行业、岗位范围进行特殊工时制审批。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正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就业、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伴随产生了一些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行为(一)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5日内,应当到批准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应当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名称、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派遣岗位、工作地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监察执法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经备案的相关内容给予免检。
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并应与劳动用工登记工作统一。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内容。
劳动执法年检
1、什么是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答: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
通过开展年审工作,变用人单位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主动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范围是什么?答: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和各类企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各社会团体。
3、年审的内容是什么?答:年检内容是用人单位上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用工行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遵守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职业技能鉴定及持证上岗、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等。
4、年审时间与阶段?答:从每年1月份开始进行年审,一般在4月底前结束。
年审共分四个阶段进行:(1)组织发动和准备;(2)自检自查阶段;(3)审查阶段;(4)总结阶段。
5、年审的组织发动和准备?答:准备有关年审资料,进行普法和业务培训。
并通过印发文件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公告,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有关年审文书。
6、年审自检自查怎样进行?答:用人单位领取年审资料,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年审表册等材料,准备各种应备材料。
7、审查如何进行?答: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审查各单位的报审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审合格的,签发合格意见;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8、年审可采取哪些方式?答:主要是监察机构上门年审、用人单位主动到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年审,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组织各单位集中进行年审。
9、用人单位要提供哪些年审资料?答:(1)上年度劳动保障年审手册;(2)用工申报登记手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各项凭证;(4)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名册;(5)职工花名册、上年度分月工资发放表,年末会计决算报表;(6)新招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料;(7)企业职工安置、变更劳动关系资料;(8)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料;(9)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签订、鉴证和履行情况;(10)使用社会劳动力的名册、工资等相关资料;(11)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12)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监察, 适用本条例。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 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行为。
第 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监 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人事、工商、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 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 六条 劳动监督遵循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 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管辖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 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监督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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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
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云劳社办[2007]1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1.29
【实施日期】2007.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7〕15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中央驻滇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和《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严肃年审纪律、规范年审程序、强化服务意
识、提高年审效率,扩大年审覆盖范围,树立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年审对象及管辖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年审的用人单位范围为:省属、驻滇中央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或控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驻滇机构;外省驻滇机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和经省级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
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州、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在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和经本州、市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
县(市、区)劳动(人事)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