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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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黄宗羲怪圈”

略论“黄宗羲怪圈”

略论“黄宗羲怪圈”@@@黄宗羲定理指出中国古代的数次针对农业税的改革都失败,并在失败后负担更重。

在所有讨论之前,应该首先研究“黄宗羲怪圈”的实质,也就是那些改革失败的原因,并基于此研究当下我国的农民是否还会再受这个怪圈的折磨。

这些改革比如宋朝范仲淹、王安石,明朝张居正,它们都如“黄宗羲怪圈”所言,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并且农民的负担更重。

但稍加研究可以发现这些改革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发生在朝代后期,统治阶级意识到自己的统治将要维持不下去了,因而不得不改革。

也就是说有一些因素随着朝代的演进而不断积累使改革失败,那么是什么因素呢?中国古代一个朝代刚开始时,官僚体系会相对高效,对农民的压榨最轻。

并且由于经历战乱,人口会极为稀少,这也使人均产量较高。

因此每个朝代开始农业生产力的都会快速发展。

与此相对应的商业(包括高利贷)也会快速发展,伴随着土地兼并地主阶级也会渐渐兴起。

但同时发展的还有官僚体系,然而由于它的天性,它的发展大体上只会向着压榨、堕落、腐败的方向发展。

而它的这样的发展必定需要财富去满足,历史证明官僚体系是通过两条途径获得财富满足的,首先是官、商和地主三者的合一,这是历史事实;其次是对农民的压榨,那时社会大体上只有农民、商人、官、地主,而农民是被作为整体的官、商和地主三者一起压榨的。

这样就形成了固定的社会结构,那就是农民及其之上的压榨它的官、商和地主整体。

这样的固定的社会结构在滑行的过程中,会一点一点地蚕食前期由于生产力发展而积累起来的财富,也会蚕食生产力本身。

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负担会渐渐加重,作为整体的官、商和地主体系也会慢慢地变得更为腐化、肮脏。

当农民的负担渐渐加重到接近他们生存的极限时,如果再有天灾,农民就会变为游民,社会别处又不能接纳他们,社会的动荡就不可避免。

这时王朝的统治就摇摇欲坠了,唯一的办法就是改革。

但我们在明白了朝代的演进规律后,就知道这局面实在是因为整个官僚体系连带着地主、商业整体性的腐化,这绝非改革所能改变。

黄宗羲定律名词解释

黄宗羲定律名词解释

黄宗羲定律名词解释黄宗羲定律,又被称为“黄宗羲定理”,是中国明末清初学者黄宗羲关于赋税制度的研究。

其基本思想是,税赋过度集中会导致税源枯竭,而分摊赋税可以持续增加税源。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赋税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税赋初起时,开始征收于农业,并且税额有限,农民负担尚可承受。

随着时间的推移,税赋逐渐加重,而农业税的比重逐渐下降,商业税的比重逐渐上升。

当商业税的比重超过农业税的比重时,税源枯竭,国家财政出现困难。

黄宗羲认为,为了避免商业税过重导致税源枯竭,应当实行均输法、方田均税法等政策,将赋税分摊到土地和商业上,以增加税源。

具体来说,均输法是指国家通过均输机构,统一收购和运输地方土特产品,并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以增加财政收入。

方田均税法是指重新丈量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远近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税率,使税收更加公平合理。

黄宗羲的这种思想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为清朝初期的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且影响了后世的财政改革。

同时,黄宗羲定律也具有普遍意义。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税收来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农业税,而是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

因此,如何合理地分摊税赋,避免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领域,也是当今税收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此外,黄宗羲定律还启示我们,任何一种制度或政策的实施都需要考虑其长远的影响和后果。

如果只关注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可能会导致制度的崩溃和社会的动荡。

因此,在制定政策和制度时需要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思维。

总之,黄宗羲定律不仅仅是一种历史上的税收制度演变规律,更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经济规律和政治智慧。

它告诉我们,在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和后果,以实现长期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这种思想也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制定的新思路和方法。

你知道黄宗羲定律吗?黄宗羲定律告诉你为什么税收越收越多?

你知道黄宗羲定律吗?黄宗羲定律告诉你为什么税收越收越多?

你知道黄宗羲定律吗?黄宗羲定律告诉你为什么税收越收越多?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发现,历史上每次税制改革之后实行合并税种,农民税负暂时下降,但很快就会再次杂派丛生,如此循环往复,人民负担越来越重。

他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世学者将之称为“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古代当权对地方控制不便,地方官员有极高的财政自由,可以合法地巧立名目来收取各类杂税;即便当权通过铁腕手段推动杂税合并,也因为施政依赖人治难以长期延续,一旦政策有所松动,地方税收很容易重回老路。

第二,并税的本质是当权的财政集权,当权希望限制地方财权,同时扩大税收。

并税使得地方操纵税收的空间缩小,势必会伤及地方的既得利益,地方官员和乡绅地主便会寻求陋规来攫取更多利益;同时,因为改善民生只是并税扩张财政的附属品,很多时候当权为了扩大税收,自身就会设立苛捐杂税。

实际上,中国古代王朝的税制变化往往会经过这样的循环:在王国初创时,统治者为了抚平战乱造成的创伤,往往轻徭薄赋、节约民力,减轻百姓的负担,此时是王朝的薄税期;而随着生产逐渐恢复,社会财富增多,统治者出现奢靡之风,国家财政压力加大,开始增加各类税收名目,称为杂费,此时国家进入重税期;因为税负的加重,中下层民众的不满加剧,社会矛盾尖锐,统治者不得不进行税制改革,重新整合税费并降低税率,以减轻民众的不满情绪,国家再次进入薄税期;但因为这种税制改革使得地方官员可以获得的“灰色收入”变少,地方官必定会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而继续增加税种,百姓的经济负担仍然十分沉重,王朝也在民变中走向消亡。

万历中后期,努尔哈赤所统建州女真崛起,为了应对辽东变乱,朝廷开征“辽饷”。

结果成为地方官横征暴敛的借口,百姓深受其害。

户部尚书毕自严称:“ 即令东奴恋栈长伏穴中,不向西遗一矢,而我之天下已坐敝矣。

”明代万历年间实行的“一条鞭法”就是典型的例子:当时地方的农业课税超过百种,而且多采用实物税收,农民负担极大且不方便朝廷征税。

黄宗羲定律引发的思考

黄宗羲定律引发的思考

黄宗羲定律引发的思考唐太宗有言“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虽然人类都是健忘的动物,总觉得历史学家的唠叨有股发霉的味道,于是人类总在历史学家的善意提醒中重蹈覆辙。

税收永远关乎国计民生:回顾历史,思考现今,有些争议一目了然。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

“黄宗羲定律”是由当代学者秦晖等根据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对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并税式改革”规律的认识和揭示综合归纳而成的,它是人们对这种税制改革模式所呈现的某种客观规律的科学概括,反映着中国税制改革在一定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下发生一定的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

何谓“黄宗羲定律”?意思是说,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最近,“黄宗羲定律”引起了中国高层决策者的注意。

温家宝总理上任伊始即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久拖未决的“三农”问题,他的“我们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的话如今已成为一句名言,这也许预示着中国新一届政府在宏观政策和制度改革方面将发生某种微妙的变化。

温家宝总理曾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大声疾呼:农村要精简机构和人员。

温总理介绍,有一个县十二三万人口,“吃财政饭”的多达5700人。

如果不精简机构,不减少人员,农民的负担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而更重要的是:“黄宗羲定律”本质上并不仅仅是一个对“农民”的问题,它其实是“朝廷”对“臣民”的一个怪圈。

在历史上臣民绝大多数是农民,“皇粮国税”承担者基本上也就是他们,因此黄宗羲定律似乎可以视为只是对农民的问题。

然而今天已经不是农业社会,我国非农人口已经占到40%以上而且还在增加,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已经不是农业,主要税源也与“三农”无关了。

但非农税负仍然有公正与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摆脱黄宗羲定律”也好,告别“皇粮国税”也好,就不能仅仅说成是农民的问题了。

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及其破解

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及其破解

“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及其破解摘要:纵观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在很多时候,税制每改革一次,人民的负担却加重一层,这一历史规律就是“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之所以会出现,表面上是由于历次税制改革都是并税改革而不是减税改革,且都没能从制度上约束封建国家的征税权力,但其根源却在于缺乏民主的封建专制制度。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破解“黄宗羲定律”,使我国的税制演变彻底摆脱“黄宗羲定律”的怪圈,最有效的办法是实现税收的民主化,而税收民主化的实现,又有赖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原因;破解;税收民主化从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将黄宗羲从历代税制改革中总结出的“积累莫返之害”命名为“黄宗羲定律”开始,学术界对“黄宗羲定律”的研究逐步升温。

特别是2006年取消农业税前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黄宗羲定律”的高潮,很多学者在探讨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中如何避免“黄宗羲定律”,或者利用“黄宗羲定律”分析农民负担问题。

不过,对于“黄宗羲定律”是否真的成立,目前仍然有争议,比如就有学者提出古代农民的税负并非像“黄宗羲定律”描述的那样呈间歇性单边上扬的趋势,而是呈周期性波动①。

本文试图换个角度看待“黄宗羲定律”,跳出税制改革本身以及“黄宗羲定律”是否存在的争论,结合现代政府理论与财政、税收的相关理论,分析“黄宗羲定律”的成因,进而给出破解“黄宗羲定律”的治本之策。

①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1)。

一、“黄宗羲定律”的内容“黄宗羲定律”是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黄宗羲从中国历代赋税制度改革历程中总结出的一条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①。

黄宗羲把这种现象称为“积累莫返之害”,以清华大学的秦晖为代表的一批现代学者把这一规律称为“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在他的著作中是这样论述“积累莫返之害”的:“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编者按:最近温家宝总理在人大会议上谈农村减负问题时提到了“黄宗羲定律”。

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问题,特转载先生此文。

我们同时转载温家宝总理讲话的有关报道,黄宗羲有关论述的出处——《明夷待访录·田制三》,并陆续刊登有关文章和报道,请注意查阅。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日益成为决策层、理论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

而“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已成为我国经济繁荣中抢眼的暗点之一。

为此人们从纯财政角度提出并实践了许多对策,如绝对量控制、负担率控制、发放负担卡、压缩财政开支等等,而“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革则似乎是人们讲得最多的,一些论者还称之为治本之策。

我是赞成在一定条件下“并税除费”的,因为当前“税轻费重”之弊的确十分突出。

但应当强调的是:“并税除费”决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无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它的中长期效果可能是适得其反的。

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的教训不少,财政史上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就很发人深省。

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特务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后,痛定思痛,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

他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胥吏之制、军事上的兵志与方镇之制、经济上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

其中,他批判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似乎显得颇为“保守”。

但只要我们不抱有越晚近的东西越“进步”的先入之见,就应当承认他的批判是极有洞见的,而且他的评论实际上远远超出一条鞭法本身,对传统帝国千年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也堪称认识深刻。

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

何为“黄宗羲定律”?运用该理论评价当前中国的减税政策。

答:黄宗羲定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之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名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中国当前的减税政策是具体包括“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

“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中国当前的减税政策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企业税赋增长而企业的利润则是呈下滑的趋势。

为了缓解企业的税赋压力,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赋压力,促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的降税政策。

自打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以前的税率明显不适合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压力,使得小微企业出现“逃税化”生存的局面!所以按照黄宗羲定律来说,这就很好的体现了“积累莫返之害”。

因此,当前实施一些结构性减税是很有必要的。

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

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

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黄宗羲定律”怪圈是一道历史难题。

本文从“黄宗羲定律”怪圈出发,阐述了农民负担沉重是在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农村地方政府巨大的支出压力和向农民收费缺乏有效约束双重作用的结果,并进一步探讨了只有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完善中国农村税费改革,才能跳出“黄宗羲定律”怪圈,解决农民沉重负担的难题。

标签:“黄宗羲定律” 怪圈有限政府一、“黄宗羲定律”怪圈的含义中国的赋税制度,从夏商开始每朝每代都在进行着变迁,直至民国,仅重大变迁就有八次之多。

但每次改革的实际情况是:农民的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明清思想家黄宗羲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对中国秦朝以来的土地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与评论,指出单纯的并税在短期内能够使“向来从弊为之一清”,然而并不能持久,时间一长,势必出再一次的赋税征收高潮。

这一观点历史上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二、反映农民负担的各项数据表1(单位:亿元) 1990至2006年我国财政总支出与行政管理支出费用表2(单位:元)1990至2006年我国农民平均每人年纯收入与税费支出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1-2007数据整理。

根据表2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从1990年到2001处于上升状态,从2002年开始处于下降状态。

三、导致农民负担沉重的原因1.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问题与农民收入密切相关,从表2中可以看出,农民平均每人年纯收入从1990年到2001年增长了约3.4倍,与此同时,农民的平均每人年税费支出从1990年到2001年增长约2.3倍。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农民負担沉重的一大原因。

2. 农村税外收费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农民负担沉重的催化剂长期以来,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的结果,使广大农村尤其是农业集中产区政府的公共支出入不敷出,只能采取税外收费的形式加以弥补,最终使得许多税外收费得以合法化。

这些税外收费不像税收那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随意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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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及其破解摘要:纵观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在很多时候,税制每改革一次,人民的负担却加重一层,这一历史规律就是“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之所以会出现,表面上是由于历次税制改革都是并税改革而不是减税改革,且都没能从制度上约束封建国家的征税权力,但其根源却在于缺乏的封建专制制度。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破解“黄宗羲定律”,使我国的税制演变彻底摆脱“黄宗羲定律”的怪圈,最有效的办法是实现税收的化,而税收化的实现,又有赖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原因;破解;税收化从清华大学的晖教授将黄宗羲从历代税制改革中总结出的“积累莫返之害”命名为“黄宗羲定律”开始,学术界对“黄宗羲定律”的研究逐步升温。

特别是2006年取消农业税前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黄宗羲定律”的高潮,很多学者在探讨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中如何避免“黄宗羲定律”,或者利用“黄宗羲定律”分析农民负担问题。

不过,对于“黄宗羲定律”是否真的成立,目前仍然有争议,比如就有学者提出古代农民的税负并非像“黄宗羲定律”描述的那样呈间歇性单边上扬的趋势,而是呈周期性波动①。

本文试图换个角度看待“黄宗羲定律”,跳出税制改革本身以及“黄宗羲定律”是否存在的争论,结合现代政府理论与财政、税收的相关理论,分析“黄宗羲定律”的成因,进而给出破解“黄宗羲定律”的治本之策。

①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1)。

一、“黄宗羲定律”的容“黄宗羲定律”是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黄宗羲从中国历代赋税制度改革历程中总结出的一条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①。

黄宗羲把这种现象称为“积累莫返之害”,以清华大学的晖为代表的一批现代学者把这一规律称为“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在他的著作中是这样论述“积累莫返之害”的:“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

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而复敛丁身钱米。

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

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

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

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

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

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

……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

”②由此可见,历史上每搞一次税制改革,就会催生一次杂派高潮。

现代有学者把“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①②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 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通式:bn=a+nx。

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 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

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①。

我国传统赋税制度历来就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

在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在国家法令规定的“正税”之外,总存在统治者以各种名义征收的杂税,以及征调百姓从事的各种杂徭、杂役。

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不仅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而且为各级官吏胡征乱派,搜刮百姓,中饱私囊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果不对杂派进行控制,必然会激化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的矛盾,从而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

所以,并税除费,简化税制成为历代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包括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在的改革,都是把以前从朝廷到地方的正杂明暗诸税合并为一两个简单的税种征收,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税。

这样的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然而它的中长期效果却无一例外地与初衷相反,不仅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反而使古代赋税制度陷入了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滋生——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又起……的恶性循环,黄宗羲所说的“积累莫返之害”也就产生了。

二、“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一)“黄宗羲定律”产生的直接原因“黄宗羲定律”之所以会在中国财税史上出现,原因在于历代的税制改革都是在“并税”而不是在“减税”,而且这些改革都没能从制度上约束封建国家征税的权力。

这里以两税法为例来加以说明。

两税法将租庸调和其他各种杂派合并为地税和户税在夏秋两季征收,使税制①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税务研究,2003,(7)。

大大简化;而且以资产、田亩为课税依据,使税收负担更加公平。

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税外加税,盘剥百姓,还特别规定“两税之外,稍有加敛,以枉法论”。

但是,在改革中并没有判别以前的苛捐杂税是否合理而是把它们统统并入两税中,人民的负担总额并没有明显的减少。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两税之外,稍有加敛,以枉法论”也很快成为一句空话。

在两税法实行后的第三年(公元783年,即建中三年),政府令地方税额每千钱加税200钱,税额增加了20%。

公元792年(贞元八年),两税定额又加征了20%,至公元805年(贞元二十一年),两税之外的苛税已超过正税①。

到了宋代,继续实行两税法,但是在课税围和课税数量上已远远超过唐代。

就赋税围而言有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之赋,杂变之赋,丁口之赋等几个大的方面,在这些赋税中,既保留了唐末五代以来的许多恶税,还创设了许多盘剥人民的新花招如“支移”、“折变”等等。

除赋税之外,还有被人民视同洪水猛兽的职役和杂徭。

就赋税总量而言,还在宋朝初期(公元970年左右),全国赋税收入总量已相当唐朝赋税收入总量的两倍。

到11世纪初中期,赋税收入又增加了四倍多②。

由此可见,宋代的赋税制度在两税之外,早已包含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且赋税总额呈不断上升趋势。

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其他税制改革,也都出现了和两税法类似的问题。

这些改革的初衷都是为了帮助封建国家摆脱财政危机,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是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

因而,这些改革往往以不减少税收总额为原则,从来没有真正实现为百姓减税,只是通过“并税”把名目繁多的不合理的苛捐杂税都并入“正税”,实际上就是把杂派合法化。

改革只是简化了税制,人民负担并没有明显减轻。

除此以外,每次改革都明令“正税”之外不得再征他税,但并没有从制度上约束封建国家开证新税的权力。

过了一段时间,随着封建政府财政支出的刚性增长,各种杂派又都冒了出来。

当税制又繁杂到使民怨沸腾,威胁到社会稳定时,又会来一次只并税不减税的改革。

如此循环往复,人民的负担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二)“黄宗羲定律”产生的根本原因那么,历代的税制改革为什么都有这样的缺陷呢?笔者认为这和封建社会的①刘孝城主编:中国财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第63页。

②同上,第66页。

政治体制有关,而这种政治体制正是产生“黄宗羲定律”的根本原因所在。

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运行机制(亦即公共决策的产生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集中决策机制、直接决策机制和间接决策机制。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采用的是集中决策机制,即由一个人或者一个人数很少的集体独立地作出政府决策,人民丝毫没有决策权,也不能对当权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只能被动地接受统治者作出的决定。

因为当权者是“经济人”,他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他又能从不断增长的公共支出规模中获得普通民众无法获得的特殊利益,因此他总是倾向于增加税收,增加政府开支①。

而那些从所谓的“公共项目”中几乎获得不到任何利益的普通民众却无法阻止他横征暴敛,损公肥私,挥霍无度。

所以我们会看到封建国家的财政支出在不断地增长,过度征税成为难以解决的顽疾。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最大特征是一切事务都由皇帝一人乾罡独断,人民根本就没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更谈不上对皇帝和各级官吏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了。

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产生的税收制度以及自上而下的税制改革,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由此便注定了历次改革都只是“并税”而不是“减税”,更不可能从人民的角度出发限制封建国家开征新税和增加财政支出的权力。

由于政府的征税权力不受规和限制,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开征新税,各级官吏也可以胡征乱派搜刮百姓,这就导致每次并税式改革后过不了多长时间,苛捐杂税又纷纷出现。

所以说,缺乏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黄宗羲定律”产生的根源。

三、如何破解“黄宗羲定律”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笔者认为治本之策是实现税收化。

(一)税收化的含义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政府总是存在增加税收的冲动。

如果政府的征税权得不到有效的约束,税负不断积累的问题就很难避免。

只有结束由征税人单方面确定税收规则和负担水平的历史,推行实际地而不是名义地由人民或其代表决定税法的治理模式,负担总是过重的情况才能根本杜绝,才能彻底走出“黄宗羲定①蒋洪主编:公共经济学(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第100—101页。

律”的怪圈①。

这种人民决定税收的新模式,就是税收化。

税收化的含义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政府征税要获得人民(纳税人)的同意,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税款的使用行为要受到人民的监督”。

税收化的实践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其理论基础是约翰·洛克等思想家的契约政府理论。

《大宪章》第一次确立了任何税收都需要纳税者同意的原则,而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系统阐述了现代政府的理论,反复强调了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为税收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税收的第一大特征是强制性,即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是政府单方面强加给人民的,任何未经人民同意的税收都是非法的,人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反抗这样的税收,甚至推翻横征暴敛的政府。

这是因为,按照现代政府的原理,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强制征税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任何税收法令都是政府和人民在税收方面订立的契约,在生效之前必须获得人民的同意,征税权力的行使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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