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司法行政
(精选文档)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性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各垂直管理部门,其系统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一般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七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负责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公布日期】2016.05.14•【字号】内司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联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内司发〔2016〕12号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在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协作联动原则。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专业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二)平等自愿原则。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受理、调解劳动争议,确保调解工作合法、有效。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综治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 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点场所,看守所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
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多年来,全国看守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同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处理各种社会治安案件;
(二)查禁取缔、打击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私种制贩吸食毒品、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堵塞造成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四)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责任:
(一)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四)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协助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居民委员会要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
(七)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保护、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家长或者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要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理想、纪律、法制、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各种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识 (2)

欢迎阅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识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针。
2第23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
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
第三,“打4段、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
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
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
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
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5针?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正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19日)中央早在十年前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这个方针以后在中央文件和国务院文件中又多次重申。
十年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尚未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这一状况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刑事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有增无减,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为此,特作以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
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仅靠打击不可能有效地减少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因素,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才能奏效。
(二)它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
(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搞好了又能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内党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0〕11号)依法治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践。
我区全面实施依法治区规划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前,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坚持依法治区,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全面实施。
必须把依法治区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矛盾、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展开,强化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手段创新体制机制、驾驭复杂局势、化解社会矛盾,真正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法治工作。
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能力,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调解企业的劳动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依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直属司法行政系统优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直属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基层党委书记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区直属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基层党委书记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党委,律师协会党委,厅机关党委: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全面展示全区直属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标杆,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中积极进取、建功立业,作出更大贡献,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决定,对50名优秀共产党员、2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15名优秀党支部书记、4名优秀基层党委书记、30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基层党委书记、先进基层党组织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奋发进取,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全区直属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党的建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圆满完成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
全区直属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基层党委书记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一、优秀共产党员(50名)刘志芳(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杨枚(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计处主任科员韩万生内蒙古恒正集团保安沼农工贸公司种植分公司经理王利民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七监区教导员周建平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长高为民呼和浩特第一监狱防暴队队长夏新安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指导员蔡青山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指导员姚明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张跃青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七监区三级警长殷俊斌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应急指挥中心三级警长赵峰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四监区一级警员蔡丽娟(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四监区三级警长张宇娟(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六监区教导员陈慧颖(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狱政科三级警长翟瑞明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管区三级警长武玉宏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物业中心工人高春桃(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病犯管理所一监区监区长夏国庆(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二监区副监区长范凤旗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六监区副教导员孙开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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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给予表彰的情况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给予表彰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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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及二连浩特市司法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近期,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表彰2015年度全区社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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