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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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通用)

2024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通用)

2024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通用)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1.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_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名称)工作。

2.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三、工作时间3.1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3.2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4.1 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支付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4.2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1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5.2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依法解除合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7.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8.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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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精选文档)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篇一员工人数:_____ 人企业性质:_____协商首席代表: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姓名:_____ 姓名:_____职务:_____ 职务:_____协商代表人数: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代表产生方式: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双方(一)用工单位:(二)劳动者:第二条合同期限(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二)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期无限制。

第三条试用期(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劳动者的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二)享有劳动休息、休假权利;(三)享受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四)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五)参加工会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者的义务(一)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爱护用工单位的财产;(四)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五)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的权利(一)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二)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三)依法管理劳动者;(四)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五)辞退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第七条用工单位的义务(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二)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三)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四)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报酬形式劳动报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津贴和补贴;(四)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劳动报酬标准(一)用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劳动报酬标准。

第五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劳动时间(一)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二)用工单位应依法安排劳动者轮休。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一)劳动者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权利;(二)用工单位应保证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权利。

深圳市劳动合同(最新版)

深圳市劳动合同(最新版)

深圳市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名称姓名住所性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主要负责人)号码联系人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二)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四、劳动报酬(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

2、双方约定以确定乙方工资.(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

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深劳[1993]第197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深劳[1993]第197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正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深劳[1993]第197号1993年9月14日)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人事负责人等人员,其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员(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原则上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有实际情况,也可由委派单位与下属公司商定,选择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与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董事会签署目标责任书或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企业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可否采用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书文本。

对于企业已经印制好的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符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经劳动仲裁机关认可,准以来用。

四、关于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合同期限未满的,是否还要按新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对于原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可用新的合同文本更换原有的合同书,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变更有关内容,但原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一般不能缩短,如甲乙双方意见一致,可以缩短。

2024年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条例(二篇)

2024年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条例(二篇)

2024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条例(二)深圳劳动合同条例(二)一、前言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的典范,一直致力于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权益保障。

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深圳市政府制定并完善了《深圳劳动合同条例》。

本文是《深圳劳动合同条例》相关内容的第二部分。

二、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关键要素。

其中,劳动报酬必须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形式。

2. 合同解除(1)劳动者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或工作条件等重大变化,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b. 未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作条件;c.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3)劳动者不按照最后限定工作期限继续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解雇赔偿。

三、劳动保障与权益保障1. 工作时间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且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在必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能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标准,并且必须支付加班费。

2. 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安排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合法的休假。

在劳动者勤工俭学、培训学习、参加劳动竞赛等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的合理申请。

3. 社会保险与福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职工福利、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深圳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不断变化,深圳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对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介绍。

劳动合同的签订1. 合同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类型。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3. 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1. 工作内容变更: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如需变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

3.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劳动合同的变更1. 变更条件: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变更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1. 解除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

3.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终止1. 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退休或死亡、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等情况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 终止程序:劳动合同终止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书面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等。

特殊规定1. 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2. 保密协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3. 竞业限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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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颁布时间:1999-01-01执行时间:1999-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的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范围,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是:(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政策;(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四)编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七)审查集体合同;(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经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五)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盖章;(六)劳动合同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编号;(二)审查;(三)制作《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四)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五)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附件予以备案、存档;(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证或发出《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给劳动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对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年度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年审办公室的规定报审。

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

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三)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四)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六)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七)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九)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的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

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本单位的私自代签人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员工手册》;(五)劳动合同附件;(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有所区别。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部变换工作单位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内容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一)招聘录用员工管理制度;(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三)劳动保险管理制度;(四)考勤管理制度;(五)员工岗位工作行为规范;(六)技术培训及劳动合同考核办法;(七)员工奖惩制度;(八)保密制度;(九)根据需要建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应及时进行修改。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未向全体员工公布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二)劳动合同履行台帐;(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四)员工医疗期台帐;(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六)违约合同登记台帐;(七)其他必要台帐;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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