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青劳社[2008]55号 1-6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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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劳社〔2008〕55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07]29号),现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原特殊人员统筹管理办法个人帐户历年积累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奖励返还以后,剩余资金全部结转按新办法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不得兑现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二、对2005年2月1日以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原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现行办法参保后,其个人账户计入额参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70周岁以下的按每人每月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70元计入。
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其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中心统一代扣代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綦江府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7〕1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143号)的规定,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本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规范就医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参保对象、缴费渠道及经费来源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区属全额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在乡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
区属特困、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改制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按照规定统筹标准提取,并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审核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身份,并为区属负担对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个人门诊医疗补助费以及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合理就医按比例负担报销部分医疗费纳入财政预算。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省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手续的函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省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手
续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7.05.30
•【字号】豫民函[2007]81号
•【施行日期】2007.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省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手续的函
(豫民函〔2007〕81号)
省直各单位:
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0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贯彻《通知》精神,经商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就落实好省直单位(含中央直属驻郑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企业,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且所在单位已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直接到省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办理参保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残疾军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彩色照片,填写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表格;已办理过参保
手续的,还需携带本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本。
三、属于离休干部的省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仍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徐政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保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做好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汪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障范围持有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地方民政部门)一至六级伤残证件的下列人员,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退出军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文件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退出现役,抚恤关系在本市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按《医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政府设立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市民政部门可对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残疾军人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的补助待遇。
第五条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其领取退休金的渠道解决。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
区民政部门负担的残疾军人社会医疗保险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筹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同时具有离休人员和残疾军人身份的人员,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依照离休人员身份处理。
第七条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建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筹集资金。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保障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军队各有关单位:现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2022年1月5日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民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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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XX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06]4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标准。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的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
在地的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各地应按照“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以下补助范围给于补助。
(一)住院费。
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给予补助。
(二)门诊费用。
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补助。
四、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各地要管好用好医疗补助的资金,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五、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规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七、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