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 消费税
《税收实务》课程标准

《税收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税收实务【学时学分】:108学时6学分【适用专业】:会计【并行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会计基础》【后续课程】:《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商品流通企业会计》二、课程定位《税收实务》课程是高等职业院校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
通过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会计专业相关职业岗位所必需的税务登记、税额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会计处理等相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
三、课程学习目标(一)专业能力1•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体系结构;2.熟悉税收与税法的基本原理;3.理解主要税种的含义、征税范围及纳税人;4.掌握主要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5.熟悉税务会计处理中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簿的登记方法;6.了解税务管理与纳税申报知识。
(二)方法能力1.会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工作;2.能根据企业的类型和业务的种类判断应纳税种;3.能正确计算相关税费、应纳税额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4.会使用各类发票、填制涉税文书、进行网上纳税申报;5.会组织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开展简单的纳税筹划工作;6.会与税务、工商、银行等机构协商,处理一般的涉税事项。
(三)社会能力1.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2.具有依法纳税、依法节税的意识;3.具有严谨、诚信的职业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4.具有■环保意识、节约意识、爱国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增强多纳税多贡献的使命感。
四、课程总体设计本课程总体设计采用"每个税种为一个学习情境"的教学模式,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紧紧围绕能完成纳税申报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变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以项目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设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变书本知识的传授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典型案例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如下表:(一)课程考核评价本课程的考核内容分为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两部分,知识考核成绩占40%,能力考核成绩占60%,主要考核评价学生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对各税种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和税务会计核算技能的掌握。
模块三 消费税纳税实务

模块三消费税纳税实务【教学目的要求】技能目标1.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2. 能办理消费税出口退税事项;3.能进行消费税会计核算。
知识目标1. 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2. 理解消费税基本知识以及出口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3. 熟悉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消费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纳消费品应纳税额的税务处理。
教学难点:计税销售额确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基本要素(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①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②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③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④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征税项目税负差异大※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⑤税负具有转嫁性(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上述11类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于1995年1月1日、钻石及钻石饰品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1、基本规定: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2、具体规定:(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2)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四)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五)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六)消费税纳税地点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消费税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申报纳税(七)消费税纳税环节1、生产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者自产自用,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2、进口环节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4、批发环节:卷烟批发加征一道批发环节的消费税二、消费税的计算(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适用税率2、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不包括:①以下运费: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③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金3、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规定(1)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收取押金,不征税,逾期未收回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纳税(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4、连续生产准予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税额有:(见书本)(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 高教社参考答案 模块三答案

模快三担当社会责任的履约典范——学会依法纳税【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课税对象。
2.答案:B解析: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也称地税。
例如,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增值税等。
3.答案:C解析: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4.答案:C解析: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是衡量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5. 答案:B解析:6.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复合计税。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的有卷烟和白酒。
7.答案:A解析: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8.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规定。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9.答案:B解析: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0. 答案:B解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其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年。
1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变更税务登记的概念。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2.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发票的有关规定。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纳税实务仿真实训参考答案高教版项目三 消费税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答案

项目三消费税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根据上述资料完成以下具体实训任务:解析:进口葡萄酒应交消费税=(620×100+888+112)×(1+14%)÷(1-10%)×6.8×10%=54264(元)应按白酒税目进行复合计税解析:组成计税价格=(4350+10000+100×0.5)÷(1-20%)=18000(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000×20%+100×0.5=3650(元)实训任务3:根据2019年4月业务填制支付加工费及消费税记账凭证(不考虑解析: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220元/箱,受托加工米酒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20×400×20%+1600×0.5=18400(元)白酒:业务1销售额=160000+225000+20000+5000=410000(元)数量:1400业务8销售额=45000+120000+3000=16800(元)数量:700合计:销售额=57800 数量=2100(斤)应交消费税=57800×20%+2100×0.5=116650(元)啤酒:甲类(纯生)(10000+1000)×12÷2000=66(吨)税额=66×250=16500(元)乙类(麦之初)20000×12÷2000=120(吨)税额=120×220=26400(元)黄酒(花雕王):500×4×5000÷500÷2000=10(吨)税额=10×240=2400(元)药酒:税额=6000×20%+30×0.5=1215(元)应交的消费税=163165(元)实训任务8: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9年 4月1日 至 2019年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受理税务机关(章):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9年4月1日 至2019年4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情况表税款所属期: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3消费税56页PPT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及纳税环节
【例】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 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 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 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 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 额为2.34万元。
计算乙商场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 税额。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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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及纳税环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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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及纳税环节
【例】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 正确的是( )。
• A.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消费者 • B.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受托加
工企业 • C.化妆品的批发商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D.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是收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 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未分别核算的,按其中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 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的,应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 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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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 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 基、银基首饰以及 金、银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缴纳消 费税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 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 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 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 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 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模块三 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征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 ×消费税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组成计税价格 计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任务三 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一、自产自用的概念及应税规定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一、核算委托方业务 二、核算受托方业务
任务五 核算进口应税消费品业务
项目四 消费税纳税申报
任务一 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任务二 确定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 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抵扣额的计算方法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应纳消 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 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 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 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 费品买价
(二)会计上确认收入的自产自用(包括:投资、分配、 集体福利)
二、核算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 抵偿债务、投资入股业务
《税法》课程标准

《税法》课程标准课程名称:税法总学时数:80 (理论课学时数:64 实践课学时数:16)适用专业:会计电算化1课程概述课程的性质本课程是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对国民经济起看越来越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稳定保障作用。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熟悉和掌握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具体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资源类税法、财产和行为类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这些理论知识及政策法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和实施情况,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理性的分析,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定位本课程是高等职业院校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
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具备从事本专业相关职业岗位所必需的税务登记、税金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会计处理等相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
课程设计思路本课程标准的总体设计思路:采用“每个税种为一个项目”的教学模式,采用倒推的方法,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紧紧围绕完成纳税申报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变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以项目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设定岗位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变书本知识的传授为实际操作技术与能力的培养,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典型案例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2.课程基本目标通过以项目为单元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税金计算、税务会计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解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完成本专业相关岗位的工作任务。
1、基本知识教学目标(1)了解我国现行税制概况。
(2)理解主要税种的含义及征税范围。
(3)掌握主要税种应纳税金的计算方法。
(4)熟悉税务会计处理中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账簿的登记方法。
模块三消费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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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任务三 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一、自产自用的概念和应税规定
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 品,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 体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征收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 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
消费税:100×10%+200×200÷10000×10%=10.40(万元)
增值税:100×17%+200×190÷10000×17%=17.646(万元)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任务五 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征 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例: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摩托车,经
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80000元,应纳关 税216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税率10%) 解:组成计税价格=(180000+216000)/(1-10%) =440000(元)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及复合计税 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是两种方法的结合: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任务四 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一、委托加工概念及应税规定 税法上的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
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其余视为自产自销。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 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 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生产
应税消费品
销售 自用
√
× 应税消费品 √ 继续生产
√ 它用 √ 非应税消费品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 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
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于受托 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 5、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于零售环节纳税。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项目二
计算消费税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任务一
确定消费税计税方法
销售环节
加工生产
消费
自 用 继续 生产
非应税品 纳税
直接销售 委托加工收 回已税品
继续生产 自用 外购已税品
不纳税 非应税品
应税品 非应税品 应税品
不纳税
纳税,可抵扣已纳税额 不纳税 不纳税 纳税,可抵扣已纳税额 不纳税
再加工
直接销售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60309.28 ×3%=1809.28(元)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加工费+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本 模 块 结 构
项目一 学习消费税税制要素
项目二 计算消费税
项目三 消费税会计核算 项目四 消费税纳税申报 项目五 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
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
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或销售
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 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知识链接
消费税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根据其销售方式 确认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于移送使用环 节纳税;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处理 直接销售 委托方收 回已税消 费品
不再交纳消费税
不再交纳消费税
连续生产非 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可以抵扣
按当期生产领 用数量抵扣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方式
目标 直接销售
产品性质 移送环节 应税品 应税品 应税品 纳税 不纳税 纳税 不纳税 纳税
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 目,具体税目税率参 见税目税核算
任务三
确定消费税税目税率
14个税目
比例税率——多数产品 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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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在消费税税率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目税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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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项目一 学习消费税税制要素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任务一
界定消费税纳税人
一次课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 零售(仅限金银首饰)、委托加工、进口应 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任务二
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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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消费税的主要作用 是什么?哪些属于 应税消费品?
2013年8月9日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征税范围——五类产品
1、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稀缺资源消费品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例:某贸易公司委托橡胶制品厂加工汽车轮胎一
批,发出原材料成本52000元,橡胶制品厂代垫
辅助材料1500元,收取加工费5000元。汽车轮胎 加工完毕后,由贸易公司收回入库。这批轮胎没 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组成计税价格=(52000+5000+1500)/(1-3%)
=60309.28(元)
模块三
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任务六
计算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1种情况
一、扣除范围的规定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纳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 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注意: 1、购进的必须是已税消费品; 2、只能限定于11种商品,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 高档手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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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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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酒厂2009年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 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 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 计算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1)从量=0.2×2000×0.5=200(元) 从价=[0.2×35000×(1+10%)+200 ]÷(1-20%)×20% =9875 × 20%=1975(元) 应纳消费税=200+1975=2175(元) (2)应纳增值税=9875×17%=1678.75(元)
任务二
计算自产应税消费品外销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税基和增值 税税基是一致的, 都以含消费税不含
包括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的销售额 作
为计税基数,因此 有关增值税确认销 售额的规定同样适 用于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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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440000 ×10%=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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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其会计核算
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