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屋所有权证称谓缺陷——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的逻辑错误及解决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的困境问题及对策探讨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的困境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从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及历史遗留问题三大方面,总结分析了现阶段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的困境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困境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虽得到了有条不紊的推进和发展,对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任务量大、流程复杂、登记数据庞杂的系统工程,使得工作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各样的困境问题,既给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提质增效、“最多跑一次”带来极大困扰,也使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一定的风险几率,不利于“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交易安全”的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
基于此,本文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中存在的困境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探讨,以推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迈向新台阶。
1法律法规方面问题及解决对策1.1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不完善。
此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1)登记细则未形成原则性的体系化规定。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主要分散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不同法律法规中,由于各细则散落混乱,且在一些具体细则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得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登记风险。
以不动产登记审查为例,该环节直接关系到不动产能否成功登记,尤其是初审、复审更是关键,但当前《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审核方式及审核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说明,这就使得基层员工在登记审查时很难恰到好处地把握审查尺度,从而容易造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引发风险和纠纷。
2)缺少地方性的登记实施细则。
浅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浅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作者:王婷婷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21年第09期【摘要】当前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面临的问题,实现不动产登记“一次办好”,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整合历史数据、加快统一登记簿册的建设、更新登记人员的知识结构这三个解决方案,可以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困难,更好的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
下文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存在的问题与其解决方案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解决方案【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 26.005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明确不动产权利边界,减少权属纠纷,进而提高登记准确率,能够更好地维护好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成数据整合困难、不动产登记簿册统一存在问题、登记人员业务素质薄弱这三个问题,针对这三个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1.1 数据整合困难1.1.1不同部门数据整合存在差异土地按所有权可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按性质划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和建设用地等。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后,应该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以前各类数据进行整合的过程中发现,各类登记数据档案,大多是以纸质文件存档,电子数据档案比较少。
通过核查和对比全部房产登记数据,以及全部的土地登记数据和林权登记数据,及时对电子登记簿的信息进行完善补录,同时建立关联关系,补充和完善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内房屋层图形,从而实现房、地、林数据相匹配的机制,通过图形与登记数据相关联的模式,从而实现房产登记数据落宗和落幢、林权登记数据落宗,最终使数据库符合技术标准,以此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
原土地和原房产的数据是目前最需要整合的数据,林地和海洋等数据量相比土地和房产相比,数据量显得少之又少。
论新时期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论新时期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发布时间:2021-07-08T07:37:41.712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4期作者:周柳妍[导读] 对全国资源加以整合,构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有序推动此工作的开展。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政务服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546313摘要:新时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将原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这两种证合二为一,将原有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实现了一站式的登记服务,保证房屋产权与实际信息相符,登记和储存完整的基层不动产信息。
但是由于此制度的实施时间短,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则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完善制度并优化流程、加强人才培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关键词:不动产统计登记;问题;改善措施1引言新时期,我国各地政府基于中央提出的便民政策要求,想要提升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统一按照国家基础性制度要求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发挥此制度的作用,对全国资源加以整合,构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有序推动此工作的开展。
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演变及原则2.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演变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最早开始于1922年,由当时的背景司法部结合房产登记条例要求开展房产登记工作,在随后的《土地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的出台和实施过程中,逐渐补充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尤其在上世纪50年代,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要求开始正式实施土地证与房产证制度。
直到2014年,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并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且在2015年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基本形成,且在2018年正式运行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
2.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首先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此原则要求在开展每一项不动产登记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备申请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登记流程开展登记工作,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经济管理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陈贺龙 福建省惠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摘要:不动产登记对于明晰产权、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要使公民创造财富的动力得到源源不断的激发,只有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才能真正保障“恒产”公民有“恒心”,才能真正促进相关产业跨越式发展,才能真正在未来道路上走得更稳更快。
由于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长期以来处于多头管理的分散状态,加上历史、自然和社会的原因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施过程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问题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3-0021-02一、引言笔者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多年,深切感受到由于不动产登记长期处于多头管理与分级登记的现实状况,加上历史、自然和社会的原因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的影响,在推进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确实暴露了与当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等诸多弊端,迫切需要重构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系。
本文在认真分析当前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以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和全面实施为目标,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应遵循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中面临的难题和存在的问题自从国士资源部设立不动产登记局专司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以来,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实施和紧锣密鼓推进当中。
但由于不动产登记操作层面存在纷繁复杂情况以及其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还很不完善,因而在实施和推进统一登记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难点和问题。
这些难点和问题所造成的弊端极大地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推进。
1.登记机关职能不够明确和清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接各部门移交给的职能仅仅是登记发证而已,确权、勘察、审批等职能仍与登记前一样分属各部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占有、使用和流转的频率越来越频繁,因此不动产登记也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和交易的合法性和顺畅性。
尽管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缺乏真正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尽管我国推行了全国联网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但是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导致在不同省市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甚至存在着同一块地的登记信息存在多个版本的情况。
这种情况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动产权属争议、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严重妨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更为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改善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主要还是依赖于人工办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十分依赖于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由于登记工作比较繁琐复杂且文件材料复杂,使得登记工作常常出现拖延、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权属变更和交易的效率和顺畅性。
因而需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登记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责任意识,同时借鉴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将登记工作能力和效率提升至更高的水平,提升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保护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和安全性,包含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权利信息。
登记机构和人员应对登记数据的保障做到妥善管理和保密,避免泄露,保护隐私权和不动产权利。
同时,还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对不动产登记网络系统的保险、防病毒软件安装、密码保护以及安全认证等,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很多各方的利益,如不动产所有人、买卖双方、金融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投诉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让各方面对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提出异议,并有一个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仲裁。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建议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随着不动产事业的持续发展,我国越来越注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和制度建设。
然而,目前我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体系问题、制度问题和技术问题等,严重影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效进行。
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利依据。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1.1体系问题虽然我国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但是各个部门依旧采用了传统的分门管理措施,而没有根据管理模型进行有效整合,以致管理模式中存在诸多利益失衡的问题,不仅影响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也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散的管理模式下,不动产物权的运行体系也产生诸多冲突,不仅影响不动产物权的正常运行,也造成权属纠纷和重登等各种问题,严重影响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1.2制度问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导致管理模型中的权力界限不够明确。
想要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目标,就必须要对不动产与物权关系的统一性进行深入分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有利依据。
但是在实际的管理模型中,其制度结构不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要求,这就需要对制度结构进行优化和完善,确保相关立法体系的完整性。
1.3技术问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房屋登记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管理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是海域登记管理系统和林木登记管理系统依旧存在着诸多缺陷。
在信息登记和信息处理方面无法满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求,这就需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有效优化和更新,进一步提高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
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便有必要根据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加强实施,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强化。
表1为拟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初步方案。
2.1优化登记平台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筹管理和分析,对登记平台进行优化和完善,使其更加有序化和系统化,确保控制机制和处理机制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需求。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解决方案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解决⽅案(⼀)⾮权利事项的记载错误,⽐如合同编号、⾝份证号等,如果原来没有记载现在要求记载的,可以作为信息补录⽅式予以记载到登记簿。
如果根据原始原因证明⽂件记载或者有关部门证明属于申请⼈错误填写或者登记⼈员错误录⼊、⼯作疏漏导致的,如名字打成同⾳字等,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正登记。
如果界址点、⾯积等⾃然状况有错误,经审查权籍调查材料符合要求,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更正登记。
(⼆)登记机构未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件登记造成权利事项登记错误或疏漏的,⽐如抵押⾦额多了⼀个0等,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始登记原因证明⽂件依职权予以更正登记,也可以依申请或依嘱托更正登记。
给他⼈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登记的原因证明⽂件嗣后被确认⽆效导致登记簿权利事项记载与登记事实状态不符,⽐如转移登记中的买卖合同被宣告⽆效、⾸次登记中的⾏政审批⽂件被撤销等,登记机构应依申请或嘱托予以更正登记,如果原因证明⽂件的效⼒认定权⼒不属于登记机构,不宜依职权更正登记。
因此导致的登记簿错误记载给他⼈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嗣后发⽣的登记簿记载于事实权利状态不⼀致的情况,⽐如法院形成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等,可直接发⽣物权变动,不宜作为更正登记类型,应告知申请⼈按照权利事项申请相应的登记类型。
登记机构可以依嘱托登记,不宜依职权直接登记。
给他⼈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登记原因证明⽂件被发⽣效⼒的司法机关、⾏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效或虚假的,可依嘱托撤销登记。
⾃然资源局也可以经调查、听证等正当程序作出撤销登记的⾏政决定,登记局依嘱托予以撤销登记。
(六)对于利害关系⼈对已登记⼟地提出权属争议,可以告知向县级以上⾃然资源部门申请,由⾃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并作出调解书或报地⽅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效的调解书和处理决定可以作为登记机构更正登记的依据。
(七)对于利害关系⼈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争议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告知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行业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对于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归档管理,通过统一的制度和平台完成完善的登记、审批以及监管等工作。
从而可以避免不动产登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然而,在实际推进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诸多的困境,需要通过合理的对策来解决。
一、困境1.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进需要跨多个部门,需要形成协同联动的机制,但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形式多样,职责不明确,统一管理难度较大,卫星城需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导致不同城市之间的差异性较大,对于登记统一化的推进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2.信息化水平不高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需要借助高效的信息化工具,但我国许多地方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和电子化服务尚未广泛推广。
不动产登记统一平台建设受到了信息化水平过低的影响。
3.登记数据不完备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原始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尤其是城市区域的划分、不动产权属的变更等问题,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相关部门以及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而由于现实困境下执行难、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持久性和准确性仍然存在问题。
二、对策1.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备案卡的体系,将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上传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整合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形成最终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数据,建立一套规范的协同机制,加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进。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推动信息共享、反哺、兑现,加强基础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研发,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使得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可以进行及时、精准、全面的管理,加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广。
3.加强与公众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公众的信息交流,建设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给公众提供了一条通过平台进行短信查询、邮件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询的途径,促进公众了解城市的空间布局、权属关系、使用用途等方面的信息,降低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和数据完备的难度,弥补一些重要的信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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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子5政法论坛2015年3月7日搜狐新闻报到①:“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落地,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当天上午在江苏省徐州市为申请领证的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证证书》样式也随之公布。
这本来是确定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证书。
但该证书样式中有“使用期限”一栏。
该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有“使用期限”这一项,给国人制造了一个“房子七十年后归谁所有”的热门话题。
因为针对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永久的,出现“使用期限’的选项则意味着所有权性质暗藏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一个月后,中新网北京4月1日报到:(记者李金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令)自3月1日起实施,至今正好满月。
......随着不动产权证书的曝光,其上面“使用期限”的登记事项一度引发争议,有人担心这会让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让“全国业主变房客”。
这一误读随后被官方澄清: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使用期限”,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有利于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便于日后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办理自动续期手续。
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无需填写年限。
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国人的疑虑,做为专业的法律人士,会形成了比普通民众更加明显的担忧: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所有权如何行使?二者合一的登记方式,真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吗?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后,二个权利是独立存在还是分别存在?如果独立存在,能否称为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便于分析,我们先设定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房屋所有权,一个是房产所有权。
当我们表达为房产所有权时,就表示是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综合表述。
首先,我们先行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属性。
房屋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成熟概念,其来源法律规定清晰,明确。
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②《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这里明确的就是房屋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了所有权的法律内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这里就有房屋所有权的表述。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直接表述为房屋所有权。
这里就是房屋所有权的来源。
如果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里对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区分,必须为两证登记,且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新房屋所有权证称谓缺陷——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的逻辑错误及解决郭文政(湖南株洲市委党校法学部,湖南株洲412000)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应当怎么称呼?叫不动产证书,该个逻辑学上的属概念不能明确表达房屋所有权这一种概念与林木所有权这和种概念的区别,种属不清。
叫房屋所有权证书呢?该证书又含有一个独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概念范围不相符。
本文拟定名为房产所有权证,可能能概括该证书的权利属性!关健词: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产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 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5)12-0004-02书分别存在,二者独立成立。
但是,法治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造成了原有概念的不足。
原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能分别表达两种不同的权利,不会有任何争议。
但两种权利集中在同一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将两个权证合为一个证书会造成一个争议,这个证书在我们生活中,怎么称呼?怎么表达?叫房屋所有权证,明显还含有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叫不动产证书,这是一个属概念③,而不是针对房屋这一特定物的种概念,与法律逻辑不相符。
由于逻辑的不足,导致该称呼不能将该所有权与其它所有权区分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据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该法律规定只说统一登记,即到一个机构来登记。
并没有说要统一到一个证上去登记。
如果说所有同一权利人的证书,均必须在一个证书上登记,是形而上的观点。
但已经决定并实施的暂行条例,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设置出来,必然要遵照执行。
这种执行是否法律进步,我们不去讨论。
但这种新形式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相对房屋所有权来说,必然要社会使用和称呼。
还用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一称谓,已经不足以涵盖该权利要表达的内容。
如此,我个人以为,应当创设一个新的概念。
由此,我提出了房产所有权的概念。
法律没有房产所有权的提法。
我提出来是希望法律够将该名称予以确认。
个人认为,房产所有权应当是包括了房屋所有和土地使用权形成的,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际做法而提出的概念。
房产所有权应当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房屋所有权,一种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这又体现为两种不同类别,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
第二种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
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是终身享有的,可继承的。
而土地使用权,同样是可以继承的财产权。
只不过,其财产权属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所有权保护没有争议,从国家根本大法到具体的部门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设置,是绝对权,对世权。
这种权属的时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给予限制,由于其绝对性和对世性,当然享有无可争议的无期限法律属性。
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必然会在到期后给绝对的、对世的所有权的存在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存在,必须要在土地使用权存在的基础上。
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会现实存在不愿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
我们只能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并起来称为房产所有权,而004201.12...55赤子政法论坛十八大以后,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强化,一些秘书的腐败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腐败的秘书们,往往被称为二号首长,他们是领导的心腹,甚至能与领导分享决策权。
秘书利用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身份进行腐败,已逐步成为一种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腐败新形态。
这些现象的出现提醒我们,正视和解决秘书腐败的问题是我国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秘书腐败的原因秘书腐败成了一个高频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来讲,无非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即既有秘书的个人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客观因素。
秘书人员的个人因素是主要因素,是秘书腐败的主导因素。
(一)秘书腐败的主观原因。
1.秘书人员丧失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秘书人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慢慢建立的,它无时无刻不受到各种脱离实际的主观愿望和引诱力极强的利益关系的干扰和纠缠。
一些秘书人员在遇到这些干扰和纠缠时,个人的欲望无限制的膨胀,对自己的定位超越实际,认为自己就是领导的化身,常常借助领导的权威,将自己视为特殊人员,在某些问题上擅自做浅析秘书腐败的原因及其防范对策邹捷(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摘要:据资料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至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因涉嫌贪腐等违法违纪被调查的官员达656人,有22个地区出现“塌方式”的腐败,至少14个省份存在官员贪腐窝案,其比重已经引起人们的反思,而在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中很多人都有过秘书工作或领导过秘书工作的经历。
本文将从我国秘书工作的实际,对秘书腐败的类型和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浅要提出防治秘书腐败的对策。
关键词:秘书;秘书腐败;社会机制;领导监督中图分类号:G 633.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5)12-0005-02主,或者打着领导的旗号,做一些超越自身权利范围的事情。
这些有着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的秘书人员,丧失了正确的道德观念,最终走向了腐败。
2.秘书人员私自拓展权力。
秘书作为领导工作的直接助手,在领导工作中起着毋庸置疑的作用。
秘书为领导服务时产生的权力具有附属性和被动性,但一些秘书很容易把这权力向私人性过渡,并且伴随膨胀异化的倾向。
而且秘书的权力是隐形的,隐性权力很容易被人忽视,也没有相应的运作规范和制约,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漏洞很多。
3.利益心的驱使。
一些秘书往往是开始的时候比较廉洁,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但是慢慢得却无法坚守道德底线。
这些些秘书存在及时行乐的心理,在利益心的驱使下,在灯红酒绿面前心花、目眩,对奢靡的生活由向往到痴迷、热衷,同时也忘掉了自己的本分;也有些秘书面对诱惑时,心存侥幸,认为趁着自己还有机会,要大捞一把,自以为手段高明,无人知晓,无人猜疑,抱着侥幸的念头,一步步走向腐败的悬崖。
(转下页)(接上页)分开来就是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才能准确表达这样一个内容。
其次,从房屋所有权的自然属性来看,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房屋所有权的是否有有期限。
因为所有权是以价值为判断标准的。
故当某一财产没有价值时,当然就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上所有权的价值。
而房屋,是有使用寿命的,其使用寿命到后,其法律属性如何,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④。
这种规定是否会导致到期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有期限呢?我以为,不会。
不管财务如何计账,房屋所有权这种对世权、绝对权并不会因为计账价值而发生变化。
从一个角度来说,计帐仅是财务处理模式,是基于税收处理,并不是反映房屋所有权的客观属性。
从另一角度来说,税收处理房屋价值,仅基于最低年限。
上文所述第十六条就是最低年限,并不是绝对年限。
房屋所有权的绝对年限是没有的,只要物不灭失,权利一直存在并有其价值。
因此,我们更需要采用房产所有权这一概念,以准确表达一个期限不明和期限清晰的权利的集合体的内涵。
最后,采用房产所有权这一概念,可以有效地处理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毕竟,这二权绝对不是一同一权利。
虽然行政机关将其统一到一个证书下,也不能改变其权利属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