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4.15•【字号】闽地税政三[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2]8号2002年4月15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根据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省级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法[2002]2号)要求,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闽税政三[1990]53号)修改如下: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

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三[2001]3号文规定执行,即:(一)凡在市内(包括郊区)、县城的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

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二、关于冷冻厂向客户收取冷冻储藏费开具的发货票贴花问题。

对货物进行冷冻储蓄,是储藏的一种形式,对货物进行冷冻处理,是为达到使货物更好地仓储保管的目的。

因此,其所开具的发货票并视同合同使用的,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贴花。

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10日闽地税政三[2001]3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00]3号)文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3.19施行日期2000.03.19文号皖国税函[2000]105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105号2000年3月19日)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8)77号和国税函(1999)743号通知的要求,省局印制了税收转账完税证,将陆续送往各地,并决定从2000年5月1日启用。

税收转账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外籍个人等缴纳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

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税收转账完税证的规格为13×19cm,字号为(××)皖国转×××号。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各地在使用时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结束——。

为什么说省了50%的印花税?

为什么说省了50%的印花税?

为什么说省了50%的印花税?为什么说省了50%的印花税法律分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应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进行贴花。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购销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是0.3‰。

购销合同具体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半吗购销合同印花税不减半。

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的印花税是减半征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股权转让协议的印花税不能减半征收。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其实就是房屋最终的成交价,如果是二手房交易的话,那么也可以是二手房的评估价。

印花税的征收税率通常是0.05%,也就是说用房屋最终的成交价格直接乘以0.05%的税率,计算出来的这个数值就是买卖双方需要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皖地税[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49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完税证明开具范围。

各地要采取一定的工作措施,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完税证明的开具能力,进一步扩大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主管地税机关均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主动为每一位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对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只要纳税人提供了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主管地税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二、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

对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的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

对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或是纳税人提供了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方式告知其纳税情况。

对扣缴义务人未实行明细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采取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或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方式,告之其纳税情况。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安徽省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通⼤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税务局发布⽂号: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各⾏署、市、县地⽅税务局:印花税是⼀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的税种,鉴于⽬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为的情况,为进⼀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税款流失,保障地⽅税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各地在执⾏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书⽴、领受《印花税暂⾏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关联法规:第三条纳税⼈对书⽴、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定⽐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式征收。

第五条纳税⼈有下列情形之⼀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税务机关可采⽤核定征收⽅式计征印花税。

(⼀)纳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 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818号)规定,现就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 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道部 100% 投资和管理的蚌埠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各站、段,以及南京铁路分局在我省所属站、段,均由铁道部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铁路各站、段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由各铁路分局统一申报。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100% 投资和管理的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合肥、蚌埠、草阳、淮北、安庆、宿州、淮南、毫州、滁州分公司,以及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我省的芜湖、马鞍山、铜陵、黄山、宣州分公司,均由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100% 投资和管理的铜陵车辆厂,由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有限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及其所属的阜阳、滁州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我省的合肥、安庆、桐城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我省的芜湖、马鞍山、黄山、宣城分公司,均由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铜陵车辆厂及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的各成员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规定,按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款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7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
的批复
【标 签】蚌埠铁路分局,征收印花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7﹞489号
【发文日期】1997-10-31
【实施时间】1997-10-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蚌地税政三
字[1997]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帐簿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铁路系统核算体制,对原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蚌埠铁路分局所属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

其他帐簿应纳的印花税,分别在各站、段、处及企业所在地缴纳。

二、关于记载资金的帐簿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和《通知》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暂缓征收印花税的资金帐簿应按帐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全额征收印花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