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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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21•【文号】价费字[1992]181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行。

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二、水资源费,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只能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四、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执行。

五、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各级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提供水文资料、报讯、水质化验等),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

水行政规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2010年度邯郸市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2007]77号)文件规定:1、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从城市供水企业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立方米。

2、各县(市)县城及以下地区开发利用地下水从事生产经营的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为0.8元/立方米。

3、矿井疏干水不进行利用或无利用价值的,由排水单位按自备井水水资源费标准缴纳;已被利用的矿井疏干水,水资源费缴纳标准为0.3元/立方米类。

4、地热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7元/立方米。

5、地温空调水资源费标准为0.3元/立方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冀财综「2002」84号和冀价行费字「2005」45号文件规定:1.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你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收。

2.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元至100元计征。

3.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4.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收;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征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几首管理暂行规定》(冀农字「1994」2号)文件规定: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5-3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扩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2、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冀水建管〔2018〕122号
•【施行日期】2018.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各河系管理机构: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于2007年印发了《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为适应相关政策的变化,我厅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厅
2018年7月5日。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河道工程的修建与维护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在我国,河道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从各地的河道管理机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河道纳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指按照《水利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费〔1998〕78号)规定,各级河道管理机构按照不同标准和方法征收的河道工程建设、维护所需费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一种专项收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道管理机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标准和方式,通常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根据河岸的长度、流域面积和河水流量等因素来确定费用标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根据不同的河流分类来收取不同费用。

河道纳费河道纳费是指按照《水利部门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水费〔2011〕14号)规定,各级河道管理机构从单位或个人处征收的河道使用费、损坏赔偿费、监管费等相关费用。

河道纳费是一种事业收入,主要用于河道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河道纳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通常由各地的河道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常见的收费方式有收取固定的费用标准、按照流域归集的费用标准等。

收费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大中型企业、矿山企业、建筑企业、港口码头等。

费用的使用与监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河道纳费所征收的资金,应当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所需费用支出。

同时,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合规使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河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河道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监管部门都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审核。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利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费〔1998〕78号)和《水利部门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水费〔201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河道管理机构的收费实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随着我国水资源日益紧张,河道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一、前言河道是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和管理好河道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河道资源受到损害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维护河道的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河道维护管理费制度,对于确保河道资源利用和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概念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指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为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河道的安全利用,对河道进行维护的经济支出。

在河道工程存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完善的河道维护与管理,为此必须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保证河道的正常利用和管理。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1. 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3. 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促进生态平衡。

4. 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四、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实施途径1. 河道权属单位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为了保障河道的长期运转和维护,应当在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中按照维护和管理成本比例实行河道维护管理费。

2. 利用河道资源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或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向河道权属单位申报,经过审批后,按实际使用年限和利用面积收取维护管理费。

3. 定期对河道维护管理费进行调整,并进行必要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转与使用。

五、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机制1. 河道权属单位应组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应当编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和报批。

3.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地点和用途1.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4.09•【字号】冀政[1983]64号•【施行日期】1983.04.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维护工程效能,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灌区、排灌站、河道、湖泊、洼淀、闸坝枢纽等,都要按照规定计收水费。

凡受益的农村社队和农户,国营和社队营的农、林、渔、牧场,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交通航运、部队等单位,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工作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水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农业水费:一、灌区基本水费:为了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最低开支,无论用水与否,每年都要向用水单位征收基本水费;也可以实行只在灌区不用水或用水少的年份再征收基本水费的办法。

其征收标准为:每亩三至五角。

二、灌溉水费:从灌区渠首进水口计算,每用水一立米,征收水费五至八厘(各地、市和各灌区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折算到以斗渠口计算);扬水站灌区还应另加电费。

三、排水站水费: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的要求,规定征收水费的具体标准。

四、灌排两用的扬水站,按灌排效益分别计算征收水费。

第五条工业水费:从供水点计算,循环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八至十厘;消耗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四十至五十厘。

第六条水电水费:1、水库电厂水费;结合灌溉用水的,高水头(二十米以上)大型电站每立米水征收水费零点八厘,小型电站每立米水征收水费零点五厘,低水头的水费减半征收。

河道管理费

河道管理费

河道管理费河道管理费是指为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河道交通、安全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一定比例从沿河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中收取的费用。

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是国家河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河道保护和管理的必要手段。

一、河道管理费的意义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是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河道管理费旨在落实河流资源的“公益性”属性,促进河道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加快河流生态环境改善和治理成果转化,推进河流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其次,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是体现“污者自付”原则的必要手段。

工业污水、生活垃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等污染源对河流环境造成巨大影响。

通过建立河道管理费制度,可以促使污染者主动减排,有效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再次,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有益于推进河道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河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调节机制和社会参与为辅助的河流管理模式。

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可以为河道管理机构提供资金来源,促进政策落地实施。

最后,河道管理费的征收有助于推动“精细化管理”思想的深入推广。

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可以促进河道管理机构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河道管理效益。

同时,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而言,缴纳河道管理费也是主动参与河道治理和维护的重要形式。

二、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沿河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

对于沿河集体经济组织,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业企业等,应按照其与河道的距离和污染排放量等指标,缴纳相应的河道管理费。

对于居民家庭,应按照其用水量、用电量和垃圾产生量等指标,缴纳相应的河道管理费。

在实际征收中,河道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制定和调整。

同时,河道管理费的缴纳方式也应该便于居民和企业操作。

三、河道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河道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

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

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100元计征;(三)工资收高于本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定;(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或者单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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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4.06.13
【分类号】51201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文题】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正文】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5年征收。

以后需要征收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受益、谁纳费和合理负担、分步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税务、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行政区域征收。

除按本规定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的以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第七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八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穿越城市的河道工程需要修建或者维护时,可以使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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