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12•【字号】晋政发[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131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系指在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上建成的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凡在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在汛期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庄以及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
第五条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地)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的保护和影响范围确定。
工程设计保护范围不明确的,按历史最大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的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的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测定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4]165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4]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67b3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90.png)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5号1994年12月8日)现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计收;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
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
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各级地税机关随税代收。
有关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款数据等项资料,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提供。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水保监[2005]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 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工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同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索引号】【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08—10—31【内容概述】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中小】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
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2024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2024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水费征收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方式落后等,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现状当前,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征收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征收水费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用户对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征收方式落后:许多水利工程仍采用传统的上门征收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引发与用户的矛盾和纠纷。
征收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乱收费、截留、挪用水费的情况。
用户缴费意识不强:部分用户对水利工程水费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主动缴费的意识,导致水费征收率偏低。
三、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改进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统一征收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确保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优化征收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化、智能化的水费征收系统,实现线上缴费、自助缴费等功能,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矛盾纠纷。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上门征收方式,满足特殊用户的需求。
加强征收监管: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监管机制,加大对乱收费、截留、挪用水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费及时足额上缴。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高用户缴费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用户普及水利工程水费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用户对水费的认知程度。
同时,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交流,增强用户主动缴费的意识,提高水费征收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的立法保障,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的法律地位、征收程序和权益保障等事项,为水费征收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
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
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100元计征;(三)工资收高于本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定;(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或者单位代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8.04•【文号】交工发[92]672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4日交工发(92)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业经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40号文批准,授权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并发布。
现将制定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第三条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三)经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准免征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不免征航养费。
第五条航养费依照下列标准按月或季度计征:(一)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航养费;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自然条件较差,养护工作繁重,确需提高费率的,须经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后,联合报请国务院批准;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我局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提出的异议已收悉,现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我局依据《湖南省湘价费(2009)62号》文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我局严格按照条例执行,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连年结转使用。
近几年来,湘江流域没有出现大的洪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偏低,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略有结余,但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高洪水位对堤防等水利设施的破坏,致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幅增加,各单位仍需每年按时足额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今年以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多次在湘潭对该项费用的征收情况进行督查,要求我市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我局在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过程中,因人员有限,确有少数个体工商户没有征收到位,但绝大多数的单位还是能够及时交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将该项费用征收到位。
同时,也恳请贵公司作为驻我区的大型企业,带头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感谢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区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请贵公司继续关心并大力支持我区水利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请贵公司按照我局下达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数额,及时足额交纳为盼!
此致
XXX水利局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