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_主体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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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广泛听取民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同时,政府也在逐步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范围有限,参与深度不够等。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府网站、听证会等途径,但这些渠道的利用效率不高,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民生相关的领域,而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3.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深度不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2.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推进速度较慢。

3. 公众自身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对参与立法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公众参与立法的立法价值

公众参与立法的立法价值

摘要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公平正义与利益、效益的契合点,我国应大力完善工作参与立法的制度和规则。

关键词公众参与立法立法价值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a一、立法价值是立法的基础(一)立法价值。

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即客体与主体间的一种特定的肯定与否定关系。

“立法价值”通常不是指立法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与立法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

法律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体现,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二)立法价值的肯定说与否定说。

对于立法或法律能否进行价值的分析与判断,在西方法律思想家中有着不同的看法。

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英国的约翰·奥斯丁主张,对法律的评断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特别是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分析。

而不必对规范本身的好坏进行价值上的判断。

但也要充分考虑公里原则对立法的指导作用。

但承认法律价值并主张对之进行立法价值的分析与评断的学者大有人在,主张以正义为立法内在价值的学者为亚里士多德与罗尔斯。

他们都承认有一种价值尺度作为立法的依据,法律不过是通过立法的正义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的立法价值。

在中国,许多立法都涉及到立法的价值问题。

例如公民的无偿献血义务。

法律设定义务都必须有必要的依据。

如我国特有的计划生育制度,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根据什么立法价值尺度解决两者的冲突或权衡两者的关系,是根据公立的利益原则,还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值得我们进一步商榷。

所以,仅把利益作为立法价值或许是不全面的,因为将利益这种价值细化以后,呈现出来的是各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价值,立法要在诸种利益之间求得平衡,就应当引入更高形态的标准,即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用公平与正义来确定价值归属,是利益的分配达到各方基本能接受的程度。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和立法机构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同时,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也日益丰富。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一)参与渠道有限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主要限于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这些渠道的覆盖面有限,难以满足广大公众的参与需求。

同时,互联网等新兴渠道的利用程度还不够高,缺乏有效的线上参与平台。

(二)参与程度不高尽管有部分公众愿意参与地方立法,但由于对立法程序、法律法规等内容了解不足,导致其参与程度不高。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存在误解,认为立法是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也影响了公众的参与程度。

(三)法律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影响了其参与积极性和效果。

四、解决对策(一)拓宽参与渠道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

建立线上参与平台,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参与。

同时,保留并完善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以满足不同公众的参与需求。

(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立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政策解读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同时,简化立法程序,降低公众参与门槛,鼓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

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正当性、地方法规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价值。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

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

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在以前公民立法参与意识较弱,并不关心法律法规如何出台、如何规定,当某一规定涉及自身利益时常常表示不满甚至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严重阻碍地方立法顺利进行。

而今公民立法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不仅关注地方立法、学习地方法规,而且对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能够表示理解和支持,在这一立法参与过程中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提高,不仅保证了地方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建设和发展。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直接关系到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运行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透明度,还能确保其更加符合民意,增强其可执行性和社会接受度。

因此,对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这一议题展开探讨,旨在揭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价值。

二、地方性法规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公众参与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了“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能够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和公共治理的效能。

当公众广泛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意味着其反映了公众的需求和诉求,增强了法律的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方式和途径(一)问卷调查与访谈问卷调查和访谈是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常用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公众对于某项法规的看法和建议,为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会和座谈会听证会和座谈会是另一种重要的公众参与方式。

在听证会上,公众可以就具体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而座谈会则提供了一个更为轻松的交流平台,使公众能够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三)网络平台与社交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也成为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新途径。

这些平台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发布和交流方式,使公众能够更方便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影响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影响因多种因素而异。

在某些地区,由于社会结构、教育水平等原因,公众的参与可能仅停留在表面层次;而在另一些地区,由于制度设计和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公众的参与则更为深入和广泛。

深入而广泛的公众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可执行性,还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五、提升公众参与的策略与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

如定期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工具。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愈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确保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扩大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逐渐扩大。

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到现在的主动参与,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逐渐提高。

(二)参与方式多样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如在线调查、网络论坛、听证会等,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途径。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问题1. 参与程度不均:尽管公众参与的范围在扩大,但实际参与程度仍存在地域差异和群体差异。

2. 立法过程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立法过程和内容。

3.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部分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其无法有效参与立法过程。

(二)成因1. 制度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制度保障仍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2. 法治观念不强:部分地区和公众的法治观念仍需加强,需要进一步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

3.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地域差异和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的资源投入不足。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一)完善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奖励机制、表彰机制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2. 加强制度保障:完善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如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法治观念教育1.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增强公民责任感:引导公众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增强公民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推荐下载】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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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

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

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首先分析了一定程度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并提出了目的合理性和手段合理性的标准,进而据此分析了区分性别招生的合宪性,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分男女招生录取的合宪性分析。

 中国作为科举制度的发源地,以考试的形式录取人才的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学而优则仕的传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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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三、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 地方立法公 众参与制度在满足公众、 社会主体对于地方法规正 当性、 适应性、 权威性的需要具有特别意义。 (一 )地方法规的正当性 地方法规的正当性是对地方法规是否合理、 公 平的价值评判。不仅是对地方法规是否在各主体间 公平地分配权利与义务作出评价, 而且也对地方法 规立法程序是否公平合理作出评价。 我国目前的地方法规 不合理分配权利 ( 力 ) 和 义务, 与社会的主导价值取向相 悖 , 权力本位的 [ 10] ( P58 ) 立法价值取向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 地方法 规呈现行政法化、 部门利益化, 表现为公共机构间的 利益平衡与协调 , 是公共机构之间如何实现对社会、 公众的经济、 文化、 社会事物、 政治管理等的权力与 利益的分配 , 漠视作为相对人的公众的利益, 从而致 地方法规缺失实体的正当性。产生这样后果的主要 原因是地方立法长期以来被公共机构所垄断 , 公共 机构 利用制定地方性法规之 机, 不适当地强调本 部门的权力和利益 , 表现为争上立法项目, 利用立 法 , 侵占相关部门权力 ; 利用起草之便 , 片面强化、 扩 大本部门的权限和利益 ; 滥用行政规章权和法规解 释权, 对法规条文进行部门利益化的运用等, 从而谋 取部门利益 , 影响到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这 被称为 地方立法的部门保护主义。 立法不是立法机 关的自成品, 而是相互竞争 的利益群体之间寻求某种妥协的博弈产物 , 如果相 关利益群体不能充分表达意见 , 实际上就是取消博 弈 , 扼杀表达。 因此 , 要消除地方立法的部门 保护主义, 实现公共机构与公众权利的公平分配, 必 须建立地方立法制度, 保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广 泛的民众参与不仅是立法民主化的集中体现 , 更是 [ 12 ] 法律获得正当性的基本依据。 首先, 可以约束公共权力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 求。现代代议制民主下的公共机构作为权力的行使 者 , 也有自己的利益, 在资源有限而不能满足所有利 益主体的所有不同利益需求时 , 不同利益主体必然 争夺利益, 而法律正是分配利益的制度安排, 谁掌握 着立法权, 谁有权参与立法 , 谁就可以在立法中充分 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 建立和加强地方 立法的公众参与 , 实现地方立法中利益主体的多元
[ 2] ( P22)
。地方行政规章确实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了
法的作用, 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地方权力机关立法的
收稿日期 : 2007 -03-15; 修回日期 : 2007 -10-15 基金项目 : 四川省社会科学 十一五 规划课题 ( SC06B092) 作者简介 : 饶世权 ( 1969 138
现代民主不可能再适用直接民主制,
, 而不是公众 ; 也可能作为普通民
众根据自己的研究对有关立法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 议, 此时, 他们是参与立法的 公众 主体。 因此 ,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中的 公众 主体仅指 与公共机构相对应的私权利主体 , 主要指自然人 , 但 排除了公共机构的成员和作为立法助理的专家、 学 者。自然人也并不总以个体形式存在 , 而常常以特 定组织成员身份存在, 因此, 公众 还包括自然人 的另类存在形式: ( 1) 营利性法人组织, 因为企业等 私法人在法律形式上可能是财产的组织 , 是物与物 的关系, 但法律形式掩盖着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 法人无非是自然人的另一种存现形式 ; ( 2) 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 , 是指人们基于共同利益或者兴趣与 爱好而自愿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称之为 非政府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由于自然人在社会生 活中 , 尤其在市民社会成熟的国家 , 经常为某一利益 结成特定组织或集团 , 如消费者组织、 律师协会、 大 学生联合会等 , 因而表现为社会团体的人。比如德 国, 西方有名 言说: 一个德国人是哲学家 , 三个德 国人就是俱乐部了 , 德国人都是某种俱乐部的会 员, 从运动、 社区服务、 民俗、 园艺或储蓄互助会不一 [ 9] 而足。 美国 60 % 的公众是各种利益集团的成员。
西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年 1 月 , 第 38 卷第 1 期 , Jan. , 2008 , V o.l 38 , No . 1 Journal o fN o rthwest U 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 ial Sciences Edition)
法学研究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主体与价值
饶世权, 饶


610031)
( 西南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 学院 , 四川 成都
要 : 为探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运用归纳分析法 、 实证分析 、 比较 、 价值
分析等方法界定地方立法 、 公众参与 、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和公众主体 , 论证了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 价值。 认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指作为公众的自然人、 自然人体现的法人、 社会团体直接参与地方 立法的制度 , 其具有地方法规正当性 、 适应性、 权威性的价值。 关键词 : 地方立法 ; 公众参与 ; 正当性 ; 地方适应性; 权威性 中图分类号 : D920 .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2731( 2008) 01 -0138-05 严重不足 , 行政规章量大 , 且涉及到区域政治、 经济、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将其纳入法的渊源, 具有现实 意义。我国 立法法 也规定地方 立法主体不仅包 括较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还包括较大 市以上的人民政府 , 据此 , 行政规章也应当属于法的 渊源。因此, 我国的地方立法是相对于国家中央立 法的立法, 包括较 大市以 上地 方权 力机 关的立 法 ( 地方性法规 ) 和较大市以上地方政府的立法 ( 行政 规章 ) 。为表述的 方便, 我们在本文中将地 方性法 规与行政规章合称为 地方法规 , 以示同地方性法 规相区别。 从社会学角度讲 , 公众参与 是指社会 主体在 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法学视域中 的公众参与, 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国家 [ 3] 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 其以民主政治为 理论基础。但不同历史时代的民主政治形式并不相 同, 古雅典民主政治是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 制, 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管理国家公共事物 , 公 众参与与公民参与一致。而现代国家幅员辽阔, 人 囗众多,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 止地开会来讨论 公共事务。
[ 7] 6]
, 这实质是将公众参与立
法与民主立法等同。笔者认为 ,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 制度中的 公 众 主体, 不同于公 民间接参 与的主 体 , 也不同于民主立法主体。 首先, 公众 应当是权力所有者。 主权在民 思想得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观念肯定和制度确认 ,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但代议制民主下 , 主权所有者 人民将自
), 男 , 四川仁寿人 , 西南交通大学副教授 , 从事法理学研 究。
而只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 人民不是自己直 接、 经常参与 , 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立法和管理 国家、 社会公共事务 , 但在社会现实 复杂多变、 利 益关系日趋多元的情况下 , 仅仅依靠民选的立法代 表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的各种不同的利益 要求。而且 , 代议制是建立在对代表的一般信赖之 上的一种委托行使权力的民主形式, 在委托关系成 立之后到产生实际效果之间的过程, 完全有可能因 被委托者 ( 即 代表 ) 对信任 的背弃 , 而使之 流于形 式 , 人民还不能完全放弃自己的立法权, 还需要 设置相应的制度来更为直接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要 求。
一、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 的界定
各国所指的地方立法并不完全相同, 如美国各 州政府不享有 立法权
[ 1]
, 因此, 美国 地方立法是指
地方议会的立法活动。而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是否包 括政府 , 换言之, 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是否属于法的 渊源, 则有不同的观点 : 有人认为地方行政规章具有 法的一般性特征 , 也是法, 虽然不是法院审判活动的 法律依据, 但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规章审理案件 , 行政 规章还填补其他法律的某些空白; 有的人认为行政 规章只是执行法 律、 法规 的具体办法 , 不是法的渊 源
[ 4]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 , 立法民主理念深入 人心, 我国 立法法 第五条也明确规定: 立法应当 体现人民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 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但 作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制度重要内容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概念、 公众 主 体等制度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建构, 对公众参与的 价值欠缺理论认识, 而这些制度和理论是完善地方 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前提和依据。
[ 8]
因此 , 人民在选举自己 的代表参与立法
和管理国家、 社会公共事务的同时, 也应当为自己保 留直接参与立法和管理国家、 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如果说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参与立法、 管理国 家是公民间接参与的话 , 那么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 管理国家则是公民直接参与。公众参与在代议制度 中特指公民直接参与, 是与公民间接参与相对应的 一种公民参与形式。 因此, 我国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指公众直接 参与较大市以上 地方权力机关、 地方政府 制定、 修 改、 废止地方法规的活动。如果说公民间接参与立 法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内的主导参与形式的话 , 那么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则 作为辅助制度, 是为了 更为 直接地反映公 众的意愿和要求 , 并约束公民间接 参与中代表的行为, 以防代表权的滥用, 促进代表忠 实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要求。
[ 5] ( P 90 )
己的部分权力交给通过自己的代表选举产生的公共 机构来行使, 从而产生了权力的行使者。公众主体 即人民, 是权力所有者, 是相对于公共机构而言的普 通民众。因此 , 那些作为人民的一员通过制度安排 进入到公共机构而成为权力行使者的人 , 如人民代 表、 法官、 检察官、 公务员等, 其作为权力行使者与公 众主体身份混同, 但其本体是制度中人和制度的代 言人 ; 而且权力行使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常产生分 歧, 他们不可能同时表达二种对立的利益诉求。因 此, 为保护公共利益 , 他们更应当作为权利行使者参 与立法, 而不应当是公众主体。 其次 , 公众 应当是私权利主体。私权利与公 权力相对应, 私权利是因私人利益而享有的资格 , 而 公权力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依法产生的一种迫使他 人屈服的力量。与此相应的有私权利主体和公权力 主体之分 , 公权力主体一般表现为国家机构及其代 理人 , 而私权利主 体一般在民商 法中界定, 指自然 人、 营利性法人、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等。 再次 , 公众并不当然地包括专家、 学者。专家、 学者是对有关立法具有专业知识和较深刻研究的自 然人 , 其参与地方立法可能是接受有关公共权力机 构的委托 , 提供立法意见或建议, 成为公共权力机构 的立法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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