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论文
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

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一、人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内涵阐释人权的基本内涵人权的概念,最初由17、18世纪由欧洲文艺复兴中新兴资产阶级提出来的,用来对抗君权和神权。
所谓人权: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存在而本身具有的以及应当具有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作者杰斐逊这样写道: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①著名人权学者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法治的真谛。
只有当所有人的法定权利、自由和创造得到尊重时,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只有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才可能有社会和谐。
目前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政策应坚持以人为本,人之本乃人权,没有人权,人将不成为人,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
”②行政权的主动性、广泛性、暴力性特点决定行政权在执法活动中,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已经对执法相对人产生巨大的影响。
正因为如此,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肯定、尊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进而实现人”作为一个类”存在即人类的普遍人权至关重要。
行政权的基本内涵行政的核心和实质是行政权。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③即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依照法律对社会执行、管理的职能。
行政权则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物的权利。
④由此可见,行政权是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权力中最动态、较广泛、强制性的权力,随着国家各项事务的增加,以及社会事务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权的触角也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涉及到方方面面。
探析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人权的定义和解析

探析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人权的定义和解析关于人权的定义和解析,本文就我国行政法中的规定作了简单的了解,同时也就自己的一些观点提出了探讨。
一、“行政权”或“市场”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目前少有专门的论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毕业论文有以下几种观点或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的观点:熊文钊教授在《现代行政法原理》第一章中,认为现代行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是: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
尽管没有使用“逻辑起点”的字眼,笔者以为他实际上就是在论述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朱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
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
章剑生教授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
以上三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或者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但是他们都接近或者说代表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潜在的倾向,那就是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讲述行政法从“行政、行政权”开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无可非议,但是教材体系的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
以“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以三个概念同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够精确。
其次,“行政”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无法凝聚和贯穿法学的理念和价值。
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它既具备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从“行政权”出发可以构建行政法的逻辑体系。
但是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行政权或行政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
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_行政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_行政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一):面向新时代的行政法基本原理论文摘要: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基本原理相关的若干问题,包括行政变迁对行政法(学)转型的要求、行政法(学)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等等展开了学术上的反思与讨论。
未来还需围绕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拓展和深化。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体系;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是对行政法治建设中根本性问题的回应,其论域涵盖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学)的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等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的研究进一步拓展与深化,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根基更加坚实稳固(1)。
一、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本身的发展变化构成了行政法(学)持续变迁的动因。
近年来行政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党政关系的调整、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公私合作的发展、政府规制尤其是风险规制的兴起、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利害调整功能的发挥、区域行政的发展等,促使行政法的功能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转型,也要求行政法学进行有效的回应,多位行政法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党政关系与行政法我国是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体制”是理解中国政治的关键词(2),党政关系对行政法治具有深刻影响,但自1990年以来行政法学界对党政关系的学理讨论趋于沉寂。
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20 18年修改宪法在第一条中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强调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尤其是强调党政相关机构可以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过去隶属于政府的新闻、出版、电影、民族、宗教、公务员管理等行政机构,逐步隶属于党的部门,这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核心是如何使这种治理模式与法治的要求相契合(3)。
行政权:行政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

现 。 文 拟 就此 问题展 开 探 讨 。 本 以期有 助 于 经 济 体 制下 行 政 法 的逻 辑 起 点 可 以被 归 结
行 政法 基 础 理 论 问题 的深 入研 究 。
逻辑起 点 的基本概 念根据 不足 。 整个行政 法理 论 大厦就会倒 塌 。 区分行 政 法逻 辑起 点 、
研 究起 点 、 理论基 础 、 宪政理念 以及基 础理论 是界 定行政 法逻 辑起 点的 前提 , 讨 行政 探
法 逻辑起 点应具备 的条件 则 为界 定逻辑起 点提供 了标准 , 而行政 权 所体 现 的所有 特征
完全胜任 行政 法逻辑起 点的 重任 。 因此 。 行政 权是 行政 法逻辑起 点 的科 学界 定 。
[ 键 词 】行政 权 ; 关 行政 法 逻辑 起 点 ; 学界 定 科 【 者 简 介 】陈 作 杨 峰 , 州大 学 王健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政 法 基础 理 论 苏 研 行 俊。 苏州 大 学王健 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研 行政 刑 法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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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社会
不 同的 视 角 、 据 对 “ 辑 起 点 ” 词 的不 本 质 问 题 的 一个 基 本 的前 提性 逻 辑 假设 , 根 逻 名
同理解 应 用 到不 同 的场合 ,提 出各 自不 同 是决 定 一切 行 政法 矛 盾 的根 源 。 因此 , 们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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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行政法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

了解行政法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行政法是研究政府行使权力和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学科。
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旨在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并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
通过了解行政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一门研究政府行为及其合法性的法律学科,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子学科。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权力如何行使、受限和受到法律监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透明,实现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
二、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以及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所运用的一种特殊权力形式。
政府权力是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和调整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政府权力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授予的权力、授权法律赋予的权力、事实上的权力等。
政府行使权力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
三、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从事某些活动或不被他人干预的权利。
公民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利益,实现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重要手段。
公民权利的内容包括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人格权、社会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国家的保障对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执行和司法等手段来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
四、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公民权利的行使又必须在政府权力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
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和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政府权力的滥用可能侵犯公民权利,而公民对权利的过度主张也可能妨碍政府有效行使权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五、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为了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保障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理平衡,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1. 完善法律框架:制定和修订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行为的界限和规则,确保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人权]行政法中的人权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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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人权保护分析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保障人权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手段和形式,这是任何手段或者权利甚至政府都不可替代的。
是公平的权利产生了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的权利反过来要为公民服务的。
我国的行政法中,人权保护分为三个部分;即是行政立法中的人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人权保护和行政救济途径中的人权保护。
1.行政立法中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实施权利的时候必须要依据法律的规范来进行,同时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证提供了司法救济支持。
行政法的很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政府的职能规范,从而保障了人权。
2. 行政执法中的人权保障。
行政执法中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相结合,才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好方式,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的人权维护制度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只有立法和执行相结合,才能落实人权的保障。
3. 行政救济中的人权保障。
行政救济是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的途径,在古代和现代都是有救济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我国的行政救济的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个基本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三个基本制度可以互相结合,同时这三个制度为防止和纠正违法也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
引言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行政法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认识。
行政法的定义和功能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程序、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民权利的概念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
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1. 限制行政权力: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限制行政权力
的滥用,防止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2. 保障程序正义: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民
有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3. 提供救济途径: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行政法提供了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使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4. 促进公平正义: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社会资源的公平分
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结论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权利的实现也离不开行政法的支持和保障。
因此,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完善行政法体系,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

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思索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时,一些执法人员却会出现违规、非法行为,导致了人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因此,如何加强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思考点。
一、行政执法规范化和人权保护的关系行政执法规范化和人权保护是紧密相关的,二者相互依存。
如果行政执法没有规范化,那么其操作就会变成随意的,从而导致对人权形成严重打击。
假如行政执法的人员能够做到规范化的操作,才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提高执法工作的公正性。
二、行政执法规范化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公民的权利不会受到任何侵犯。
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规范化,那么人权就会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伤害。
2. 提高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规范化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公正性,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误判的风险。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每一个人都能够在相同的法律环境下享有公平的待遇。
3. 增强公众信任公众对于执法机关的信任,是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所必不可少的。
这种信任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环境的安全感,并且让公众更加相信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措施1. 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应该是透明的,程序合法合规,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提升执法人员职业素养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他们应该努力遵守规定和突出质量和效果。
3. 加强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人权保护机制,确保执法部门是透明可靠的,并且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监督执法部门的行动。
四、结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正,永远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对行政执法规范人权保护进行思考,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规性,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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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论文【论文关键词】人权行政法逻辑起点来源控权论文论文摘要: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它必须是具有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概念。
行政权或市场都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因为它能够正确地说明行政法的来源、性质、目标、功能以及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Key Words:human rights,administrative law,logical starting point,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law,control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Human Rights: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uches on the aim model,substantial contents,framework of the system and its basic idea of administrative law. It must be a abstract,summary,highly enriched concept. Neither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nor the market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Only human rights are the starting poi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for they can show the source,the characteristic,the aim,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reason wh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should be controlled. 一、引言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法的逻辑顺序、逻辑结构,而且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但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并没有引起行政法学界的重视,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所谓逻辑起点既是一个体系、一种理论、一个学科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
作为出发点,该体系的所有命题都能从逻辑起点推导出来,它决定该体系的逻辑结构;作为落脚点,该体系的所有结论都最终能归结到逻辑起点。
这是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
另外,更重要的是逻辑起点决定体系的实质内容、价值目标、理论基础、学术导向和理论功能,这是逻辑起点的实质要求。
例如,黑格尔哲学的逻辑起点是“绝对观念”,按照“绝对观念——自然界——人(精神)”的总逻辑路线,阐发他的整个体系,并最终回到“观念(精神)”,从而构建了整个辨证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
以与行政法最接近的宪法为例,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权”,还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整体利益或整体利益关系”。
不论这些主张的具体内容如何,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并不主张“宪法”本身或“宪政”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
所有这些都应当对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讨论有启发、借鉴意义。
二、“行政权”或“市场”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目前少有专门的论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有以下几种观点或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的观点:熊文钊教授在《现代行政法原理》一书中开篇第一章中,认为现代行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是: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
尽管没有使用“逻辑起点”的字眼,笔者以为他实际上就是在论述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p3-21)朱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
”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
章剑生教授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
以上三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或者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但是他们都接近或者说代表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潜在的倾向,那就是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讲述行政法从“行政、行政权”开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无可非议,但是教材体系的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
以“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以三个概念同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够精确。
其次,“行政”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无法凝聚和贯穿法学的理念和价值。
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它既具备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从“行政权”出发可以构建行政法的逻辑体系。
但是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行政权或行政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
虽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者几乎都承认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因为从行政权出发来构建行政法的体系,不可避免的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行政权为核心和归宿,具有不自觉的片面性或单线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论”。
其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从哪里来”,即行政权的来源。
行政权并不能作为自身产生的原因,而应当另有产生它的源头,即行政权之本。
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仅不能说明行政权的原因,甚至会本末倒置。
再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为什么要行政权、行政权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权的目标和功能。
行政权为谁服务、它保障什么、维护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惩罚什么,从行政权出发都无法寻找答案。
最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的界限和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还有另外一种观点。
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
“基于这种逻辑起点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赋予个人以尽可能广泛的行为选择自由,赋予各种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以较大的自治权,而只赋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经济管理与社会管理职能,并通过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权监督和公民权救济机制,来确保行政机关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p338-341)应当说该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合理的,它正确地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明确了行政权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指明了中国行政法变革的方向。
但是该种提法本身很不确切。
首先,该主张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论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据其自身的逻辑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从通常的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就有些欠妥。
其次,“政府、社会、市场”或“市场、社会、政府”与其说是逻辑起点,不如说是一个逻辑路线,如前所述,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浓缩的范畴。
以笔者的理解,该观点可能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
果如此,则该观点实际上是主张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
再次,即便以“市场”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不精确的。
“市场”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同样不能凝结法学的理念和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中心范畴(p281),市场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市场只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一个手段,是市场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发生权利义务的场所。
市场经济或许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会背景和赖以滋生的环境,由于其内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很难成为一个法学的概念。
因此,从“市场”出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只能在“行政权”、“市场”之外去寻找。
三、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我们认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人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
由联合国委托编写的一本人权文件指出:“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
人权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
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
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的承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
”(p57)这种把人权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意义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
其中道德权利先于法律权利,因为在法律产生之前就有人的存在,尽管当时可能没有“人权”或“道德权利”的概念,但是有了人就有人的道德权利,否则人就无法生存。
“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
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
”(p35)道德权利是一种应有权利,只有通过法律或其他社会中介才能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转化为规范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权同时具有道德性质和法律性质,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
例如通过宪法可以对人权进行确认,使之转化为公民权利。
而在行政法上人权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具体化,从正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确定行政权的界限,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以否定的形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既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具备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特征,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能很好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学价值和理念。
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出发点,也是行政法的目标和归宿。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行政权和行政法的来源,即产生行政权和行政法产生的原因。
按照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安全、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组织政府,“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们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