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精选资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和水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取水许可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的一种管理方式。
而在中国,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办法也应加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要。
一、总则1.取水许可制度的目的是合理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取水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以水资源为基础的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城市供水等。
3.取水许可由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应在实施办法中明确。
二、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2.取水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格、项目规划和环评报告等。
3.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应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4.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应当规范、公正、透明,遵循时间限制。
三、取水许可的核发与管理1.取水许可的核发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环境影响、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以确保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2.核发取水许可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确保申请人所列数据真实可行。
3.核发取水许可后,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科学监测等。
4.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应当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批程序。
四、取水许可的保障与奖惩1.取水许可的撤销和暂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
2.取水许可的撤销和暂停应当合理、公平,并给予申请人必要的补偿。
3.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4.符合要求、贡献突出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以促进更多的正面行为。
五、取水许可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1.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水许可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发情况、使用情况等。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规章,目的在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取水行为,保护水环境。
本文将从法规背景、规定范围、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供水的能力却没有相应提高,导致了水资源的严重短缺。
水资源的管理日益紧迫,为了保护水源地安全、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则是在《水法》的基础上制订的,具有重要的法规背景意义。
二、规定范围《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取水对象范围很广,包括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不同程度的水资源利用者,适用于所有不同的取水方式。
同时,该办法还对取水的时间、地点和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领域的取水行为进行了区分,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主要内容1. 取水事前审批制度规定了许可申请、许可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等管理流程,收紧取水许可的审批力度,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2. 取水定额制度规定了不同取水对象之间定额的设置,根据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状况和取水对象的特点等因素,通过定额制度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 取水监测制度规定了取水单位须积极配合取水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的报告,如取水量、取水用途、水质等信息的记录,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得以保障。
4. 取水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取水质量的控制要求,投放工业、农药、肥料等化学污染物的十分之一限制,提高健康安全水源的保护力度。
5. 实行分区分级管理由于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差异较大,因此,规定了将水资源分区分级管理,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地方政策,给予不同的资源的利用权限和政策支持。
四、实施效果《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极大地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显著减缓了水资源的短缺问题。
同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更加公平、合理、有序,保障了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6.16
•【字号】云政办发[1994]89号
•【施行日期】199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4〕89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
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9号令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现根据水利部《关于启用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必须按《办法》的要求,切实搞好对水资源的管理及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凡属《办法》规定中需申办取水许可证范围内的,在1993年9月1日以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4年10月1日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取水登记和领取取水许可证等事宜。
三、1993年9月1日以后,在《办法》规定范围内取水的,都必须按《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
四、各地原持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印发的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亦必须在1994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手续。
五、从1995年1月1日起,原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印发的各种取水许可证,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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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专业化统防统治暨种子种苗检疫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叶新才(2011年9月1日)同志们:在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召开全省各市植保、植检站长座谈会,专题研究贯彻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种子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刚才伟坪同志传达了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史济锡厅长关于会议贯彻的指示精神。
各市着重就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种子种苗检疫监管两个方面对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交流,并对下半年的工作做出了安排。
大家讲得都很好,听了很受鼓舞和启发。
从各市汇报的情况看,全省年初植保检疫工作会议以后,各地认真贯彻,行动迅速。
围绕现代植保建设这一总体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措施,扎实推进现代植保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我就专业化统防统治、种子种苗检疫监管和当前植保植检重点工作讲三点意见:一、认真贯彻全国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专业化统防统治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适应病虫害防治规律,是强化植保公共服务,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有效手段,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并将统防统治作为种植业的一项重点工作,写进了中央1号文件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加强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是当前我省植保检疫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政策措施,狠抓落实,稳步推进。
一是要充分肯定我省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增强信心。
近年来,我省主动适应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积极培育植保服务组织,不断创新防控机制,扎实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也受到农业部的充分肯定,多次介绍和推广了我省的经验和做法。
在今年的全国会议上,危朝安副部长先后6次对我省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表扬。
最近农业部财务司和种植业司的领导还专门来我省就专业化统防统治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调研,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我省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近年来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服务组织迅速发展。
在政策扶持、市场拉动的激励下,植保服务组织迅速发展。
从2006年的55个发展至今年5月低的2161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植保服务组织2048个)。
拥有新型植保机械28106台,机手34823名,服务队伍、机械装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服务面积快速增加。
2006年开展水稻病虫统防统治面积仅31.1万亩次。
2010年实施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面积达239.6万亩,约占水稻种植面积的17%。
同时,在茶叶、柑橘等经济作物上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试点,拓宽了服务领域。
今年已落实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303万亩。
服务效益显著提高。
据统计,专业化统防统治区与农民自防区相比,平均每季水稻减少用药1.5次,每亩减少农药用量(有效成分)144.8克,增加产量35.9公斤,农民参加统防统治后每亩节本增效117元,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稻谷质量安全和农田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要清醒认识我省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加以提升。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刚才各市分析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发展不够平衡,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省从总体情况看,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近年发展比较快,但地区间、作物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有些地方对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对统防统治在发展粮食生产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作用上认识不足,没有列入议事日程,没有摆在重要位置,仅仅当作一般性工作来抓。
对专业化统防统治缺乏总体的指导和具体的措施,统防统治的覆盖率比较低。
管理不够规范,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时间还比较短,无论是行业管理,还是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及服务规程都还不够健全。
一些地方还没有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服务组织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管。
病虫害防治效果认定标准,药害鉴定、防治效果纠纷仲裁等长效机制需要完善。
规模仍然偏小,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势必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在当前情况下,全省农作物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规模偏小,难以完全满足规模化经营的需求。
截至2010年底,我省土地流转面积已达707万亩,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仅仅是流转面积的1/3左右。
全省水稻病虫统防统治覆盖率仍很低,柑橘、茶叶等经济作物病虫上统防统治服务还在试点阶段,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能力还远远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
资金投入不足,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我省植保服务组织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服务组织规模小,效益差,抗风险能力低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像萧山广通植保合作社、南湖绿农植保合作社这类“公司型”专业化防治组织还不多。
多数服务组织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服务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内生发展机制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培育过程。
现有植保机械装备水平也远远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经营的需求。
已有政策支持的地方资金投入力度明显不够,难以满足全面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的需要。
三是要明确我省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加以推进。
《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粮食生产能力和功能区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力争到2015年,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80%,面上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0%。
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和全省植保植检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进。
认真贯彻《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农业部第1571号公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按照年初全省植保检疫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厅里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扩大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优先服务粮食生产功能区。
同时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对经济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试行补贴,扩大柑橘、茶叶等主导产业的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试点,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病虫的防控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严格规范。
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大力推进。
在我省35家专业合作组织获得首批全国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的基础上,加快植保服务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积极引导和培育规范性植保合作社,促进专业化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扩大服务区域,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积极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保险机制,稳定专业化防治队伍。
制订专业化统防统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统防统治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把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强化服务。
各地植保部门要加强对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服务,提供病虫发生、农药(械)市场等信息服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重点是职业道德培训,对专业化服务组织在队伍建设、药剂使用、机械保养、安全用药、综合防治、绿色防控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指导,提高植保技术到位率。
积极引导应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
培育一批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专业化防治队伍,使之成为病虫防控的主导力量。
抓好示范。
要继续按照农业部“百千万行动”的部署,结合我省“两区”建设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我省3个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县和40个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区的建设,强化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也要在此基础上,做好当地的典型培育和示范工作。
二、从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的认识高度,切实加强种子种苗检疫监管一是要充分认识种子种苗检疫监管的严峻形势。
种子、种苗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远距离传播的主要载体。
由于其直接进入田间,比其他植物产品贸易传播有害生物的种类更多、数量更大、机率更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种植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我省现代农业建设的不断推进,瓜果、蔬菜、花卉等高价值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不断增加,优良品种不断更新,大批量引、调种苗,在满足我省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的同时,也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据统计,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仅发现1种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80年代发现2种,90年代迅速增加到10种,2000年以来是每年好几种。
近年,国内新发现的许多重大植物疫情的传播蔓延都与种苗传带直接相关,尤其是花卉和瓜果类种苗传播疫情问题更为突出,有些地方还因种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危害产生经济纠纷。
今年我省新发现的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已给西瓜等瓜类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与损失。
进一步加强种苗检疫监管工作是保护我省农业生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二是要切实加强种子种苗检疫监管的组织领导。
最近全国农技中心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种苗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种苗检疫工作,加强调运种苗检疫监管,做好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疫情监测。
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一项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防患于未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对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入侵,减少或延缓其发生与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植物检疫工作不仅事关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而且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对此各地务必要有清醒认识。
作为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肩负着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危害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责,各地要针对当前种苗检疫监管工作面临种苗引调频率高,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蔓延风险大,农业生产安全隐患多的新形势、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把种苗的检疫管理作为植物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创新检疫监管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植物检疫管理能力,强化植物检疫管理与服务意识。
三是要积极营造种子种苗检疫监管的良好氛围。
省局对种苗检疫监管工作比较重视,每年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开展产地联检活动,在种苗检疫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目前看,我省经济作物的种苗检疫工作仍较为薄弱,种苗经销单位检疫意识淡薄,花卉与瓜果菜类种苗检疫办证率低,无证调运现象仍相当严重。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农民信箱等媒体,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印发资料、悬挂模式图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向社会和广大农民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检疫性有害生物防范,对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经销者及农产品经销大户开展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遵守植物检疫法规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