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43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1、[多选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模式主要包括()。
A.版权保护模式B.专利保护模式C.特别保护模式D.邻接权保护模式。
E,商标保护模式【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间文艺的保护与利用。
198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该示范法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术语,并认为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上,各国有充分的自由来选择适合其本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模式,既可以是版权保护模式,也可以是特别保护模式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
2、[试题](单选题)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集成电路不以能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为必需B.如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由常规设计组成A即使其组合作为整体具有独性,也不应受保护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延及集成电路的设计思想、概念等D.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性【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知识。
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定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被保护首先应符合下列定义: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备独性,如果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也应当具有独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客体不延及集成电路的设计思想、概念等。
3、[试题](单选题)根据《专利法》,以下符合专利授权基本要求的是()。
A.自动赌博机的发明创造B.以暴力凶杀为图案背景的外观设计C.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治疗方法D.马铃薯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_本科论文

前言很长时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被人们认为是人类共同的遗产。
它们大多年代久远,找不到明确具体的作者,被人们认为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而无需取得许可,无需支付使用费。
一些发达国家把他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当作公共领域的东西开发利用、牟取暴利,歪曲民间文学艺术的原貌,不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极大地伤害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感情。
近年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
但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范围、主体、客体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加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他们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态度也大相径庭。
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个世界性的课题,很多国家都有许多积极的探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但大多是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围内寻求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各种文化之间交流融合,竞争、碰撞越来越激烈,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有被滥用的趋势。
我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各个民族都拥有其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并传承着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大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流失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工作做得很不够。
随着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逝去,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正在慢慢的消失。
因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目录摘要 (1)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缺陷 (1)1.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1)1.1.1国家立法 (2)1.1.2地方性法规 (3)1.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陷 (3)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4)2.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4)2.1.1发展中国家 (4)2.1.2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5)2.1.3发达国家 (6)2.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6)3.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具体障碍 (7)3.1.概念 (7)3.2.权利主体 (8)3.3.权利客体 (9)3.4.权利内容 (10)3.4.1精神权利 (10)3.4.2经济权利 (10)3.5.保护期限 (11)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11)4.1.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体提供保护 (11)4.2.利用现有的公法进行保护 (12)4.3.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进行保护 (12)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7)致谢 (19)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摘要: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法律保护模式 论文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之法律保护模式探究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鸣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给予保护,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当给予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则各执一词,这源于各方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认识和利益诉求。
学术界一般认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几种。
其实,在这些模式中,邻接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这种保护模式不能作为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选择模式。
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只能在市场环境中从一个侧面发挥作用,如地理标志保护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护注册了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民间文学艺术,防止“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赋予权利人在市场环境中排除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不能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而不正面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就无法准确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言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辅助性的保护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的、基本的制度要么是特殊权利保护,要么是版权保护。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之争实质上就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
仔细比较可知,无论是在版权体系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抑或是构建独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体系,都是在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的基础上展开具体保护模式探讨的。
以上两种主张在出发点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具体保护路径上,主张版权保护模式的学者强调版权体系的包容性,认为在版权体系内建立特殊版权制度即可妥善处理该问题;主张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学者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其难以被包容于既有的法律保护制度之中,主张摆脱已经发展成熟、具有较固定保护范围的版权体系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独立的制度构建。
笔者认为,相比之下,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更具有优势。
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王霞渤海大学,辽宁锦州121000摘要:在当今社会,众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给予高度重视,而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期限过短、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法律责任的承担依据不明等。
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突尼斯、澳大利亚、日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规定,明确权利主体、放宽保护期限、界定保护范围、明确责任承担的依据等,以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模式;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61-01作者简介:王霞(1994-),女,汉族,渤海大学,法律硕士。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多方面展示着民族文化,在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解决该问题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因此,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进行更深入地研究。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具有地域色彩,并能够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的表达。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民间娱乐、民间艺术、民间语言、民间文学、民间信仰和社会风俗。
其中,民间文学又可以分为民间诗歌、民间曲艺和民间故事。
二、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考察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突尼斯法律规定了永久保护,并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尽管澳大利亚法对原始作品或其派生作品没有明确规定,但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日本早在1950年公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就对其无形资产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建立“人间国宝制度”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提供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权利主体不明确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明确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指特定的群体,它通常是指由某一民族或者群体创作的,它凝聚了该集体成员的智慧,属于这一群体共同拥有。
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

文化产业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价值1.1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是从英语单词“folklore(民俗学)”通译而来的[1],该词是一个组合词,单词“folk(民间)”和“lore(学问)”共同构成该词的含义。
英国考古学家汤姆斯率先将其称为“部族文化”“部族传统”。
该词在我国流行开来并被使用源于日本学者对其的翻译。
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翻阅各种资料可以看出,在不同时期其有不同的范围和内涵,这导致在法律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下一个清晰明了的界定是异常困难的。
虽然我国出台过各种法律或条例,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没有具体可行的政策。
绝大部分专家学者觉得,民间文学艺术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中,一个部落或部族所创作的能够反映与之传统相吻合的作品形式。
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不一定以文字为载体,更多地以口授面传的形式历经数代,代代相传。
1.2 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在文化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成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密不可分,比如北方的秧歌、西北的号子、南方的山歌等。
这些都是人们在几百年漫长的岁月中,在生活和劳动的过程中,从自身对周遭的感悟中提炼出来的。
我们每一个人必然被打上地域的烙印,同样,我们从小浸润的文化也带给我们心灵的给养与感情的寄托。
当我们谈论具有自己地域特色的文化时,我们不自觉地就会记起自己的历史,记起过去。
正是这些文学艺术慢慢演变成为文化的一部分,塑造了我们今天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中华文化。
如果没有文化,或者我们全盘接受西方文化,那么我们的心灵将会是一片荒芜,且没有归属感[2]。
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成功申遗,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国人是愤怒的。
端午节是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节日,这让我们产生了自己家的宝贝被人盗窃的感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们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与社会金融结合得愈发紧密,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间文学艺术展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诸多的传说、史实、神话、民谣、曲艺等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这些文学艺术作品也面临着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 传承中国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对于保持民族文化的纯正性和传承文化基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想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中国文化,需要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确立和保护,这样才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更好发展,并进一步推广中华文化。
2. 保护创作者权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人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和创作出来的,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价值。
但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会出现抄袭、盗版等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创作积极性的激发和文化传承。
3.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可以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然而,在知识产权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的情况下,很难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推广,从而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相对较弱,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
在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甚至存在大量的抄袭、盗版等侵权行为。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盗版、抄袭、网络传播等问题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侵害也更加频繁和难以管理。
三、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建立法律法规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打击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
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侵害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文学的保护与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文学的保护与开发民间文学是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对象之一。
它以口头传承的方式,传递着民族的历史、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社会学的研究价值。
由于现代化的冲击,民间文学逐渐被遗忘和淘汰,亟需保护与开发。
首先,我们要关注的是保护民间文学。
保护民间文学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记录文学遗产:利用新技术,比如录音、录像等工具,记录民间文学的实际情况,为保护之后提供证据支持。
二、培育传承人:对那些熟悉、热爱民间文学的人进行针对性的培养,让他们成为文学传承人,并传承给下一代。
三、加强社区发展:社区是民间文学得以存在和传承的重要载体。
加强社区发展,提高居民素质,加强民间文学的传承。
四、加强法制保护: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保护,使破坏文学遗产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基于以上措施,民间文学得以保护。
然而,保护只是第一步,我们更希望能将民间文学发扬光大,让更多人了解和接触这一文化遗产。
一、建设民间文学展览馆:既可以作为记录民间文学历史和演变的场所,也可以为人们呈现民间文学的艺术魅力,吸引更多人对民间文学的关注。
二、制定民间文学教材:把民间文学的经验、知识、价值观体现在教育中,让年轻一代更加了解和接近民间文学。
三、组织文学义演:通过文学义演,可以让传统文化和现代艺术相结合,给人们带来不同的艺术感受,并促进更广泛的传承。
四、开发民间文学旅游:将民间文学与旅游相结合,让游客可以亲身体验民间文学把文化深度和旅游体验融合在一起。
综上所述,保护与开发是不可或缺的,在实践中,要立足于保护,注重开发。
通过保护和开发,我们可以更好地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了解它的价值,继承它的精神,让民间文学真正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载体。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

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
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著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
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著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
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XX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
但是,该条例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获得通过。
然而,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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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在利益保护上,不同的立法模式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均衡点。
著作权模式、数据库模式和传统资源权模式分别代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利益较量。
民间文学艺术在选择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下,关键点在于利益的对价与衡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著作权模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与此相关的表达有传统文学艺术、民间美术工艺、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民俗等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先对传统部族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界定并寻求保护。
后来视野拓宽到生物资源、传统医药等领域,民间文学艺术也被其上位概念”传统知识”所代替。
世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中”民间文学表达形式”系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一国的某居民团体(或民营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我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称传统工艺美术,是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并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由某个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构成民族文化遗产基础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装饰艺术等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
综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有广狭之分。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不易被识别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社区群体)所创作并在其延续过程中不断被改进发展的或者是由社区群体世代沿袭传承
的知识单元,从而构成某一群体文化遗产基础的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包括口头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活动表达形式、有形载体表达形式等等。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三种保护模式及其对比分析
著作权模式在于给权利享有者、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提供者提供值得信赖的合作平台。
著作权在权利期内是一种垄断性权利,排斥任何个人、团体及政府的非法干涉,这无疑是否定了第三人同样表达的机会,但由于受保护者的个人激情因此得到了张扬,而且创设了机会平等--只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其著作权同样受到保护,社会的创造环境就会因此而悄然生长。
这里还要分析三者的合作机制:首先,对于权利人来说,其智力成果的表达融入了自体对人类智慧的感受和体悟,是以自己的劳动探索未知之门的结晶,根据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是法律对源自自然权利的基本人权的确认;其次,对于第三人来说,不侵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是其基本
义务,这同时也就限制了自身的创作表达的自由,虽然自己的表达可能来自合理的途径,即便同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也不能援引劳动价值论来保护自己的表达;再次,对于社会来说,保护了权利人限制了义务人,虽然对在先的劳动提供了正当化保护,但在后的劳动却失去了价值,权利人的垄断权滋长了创造的懈怠,而第三人的创造也被限制,社会的财富积累就会停滞,社会的立法资源浪费就不可避免。
因此,知识产权法创设了制度化的权利,理性的国家许诺权利人一定期限的权利--这个限期就是对价,也是合作的基础。
在这个期限内其财产权具有垄断性,著作权人可以独占性的保有潜在市场,排斥任何他方的非法干涉,其财产利益得以实现;而在限期外,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第三人获得了利用的自由,权利也就不能受到完整的保护,这样人类的智慧表达就会源源不断,社会也就会产生收益。
这个合作的主持者是近代的理性国家。
”‘主持对价’的近代国家的有责任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进步,这是宪法上的职责。
”从《伯尔尼公约》开始,各国对文学艺术的促进立法不遗余力。
除了在创制著作权上的对价衡平外,各国一般都效仿公约的规定订立著作权的限制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三项关于财产权的限制制度,以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被滥用而妨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数据库模式是二十世纪后半期才提出的私权模式。
这种模式使权利人不仅享有对其内容的选择与排列的排他性权利,而且对数据库
实际记录的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也享有权利,不仅对民间文学艺术数据库的复制享有排他权,而且对已经登记的数据库具体内容的使用也享有排他权。
实际上,这种模式更适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通过赋予记录者权利,鼓励抢救濒危的传统文学艺术,而由于没有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者一定的可期待利益,其源头枯竭则在所难免。
而且,如果再往前走一小步,文化海盗们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收集民间文学艺术进而牟取暴利的行为就会被合法化。
传统资源权模式是在发展中国家普遍提出采用知识产权来保护
传统文学艺术的背景下,西方学者在总结传统资源与现代知识表达差异性的基础上主张的保护模式。
传统资源权模式是建立在对传统知识进行系统的勘察、整理、记录、维护基础上,以固定现有的成果为圭臬的。
这在某种意义上构建了文化大基因库,把已经发现的成果纳入到库存位置,从而予以保护。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妥协:发展中国家在耗费大量的财富购买发达国家的先进文化,而发展中国家的现有财富资源则被发达国家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
掠走转而又卖给了发展中国家。
在利益的较量中,发展中国家希望采用产权法的模式相同或近似的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发达国家则希望维持这种局面。
这一模式的使用确实缓和了南北的矛盾,但其对待问题的基本点却值得商榷。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界定传统资源的性质,即究竟属于公有领域还是私有领域。
笔者以为,公有领域与私有领域的范围的划分标准是利益的衡平,也即是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的知识单元来讲,使公众享有所产生的成本是否可以补偿权利
主体的劳动。
如果公众共同享有产生的成本过低,权利所能承载的利益偏小,则主体的创造热情就会减少甚或熄灭;而如果公众的共享成本过高,使得人类智慧的信息长久的为个体所占有,这也不利于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文化海盗们的猖獗活动更好的例证了公众享有的成本偏低。
其实,从传统资源权的保护结果来看,这种模式更像是扩充版的文物保护法,只是保护了资源不流失、不破坏,保护了资源的源流的图景,而没有规划资源的蓝图。
文物存在的价值更多的是表征着一种翔实的历史,而资源的价值更应该体现在”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创造局面上。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模式的适用范围最广泛,该模式的保护更具有完整性和积极性,是一种比较适宜的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1]严永和、张今:《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国际视野:背景、困惑与展望》,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七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2]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13卷。
[3]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3期。
作者简介:张福荣,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
胡志刚,男,汉族,北京市
天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