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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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内容简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

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一直沿用至清朝。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正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

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

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

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

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

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

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

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

隋增至八人。

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wt.mc_id=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之前我们为大家介绍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我们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继续介绍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全面的备考政法干警考试。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对犯此十条者予以严厉的制裁。

在此之前,“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就已相继出现于秦汉以来的律令当中,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所谓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残酷的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上一篇我们为大家讲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上一部分,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下半部分,大家要好好复习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前对政法干警的专业综合知识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掌握。

一、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

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

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

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

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

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二、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讼制度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

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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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司法制度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历史在更迭,同样的司法制度也在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今天浙江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好今年政法干警考试的备考。

讼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
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

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讼制度的发展、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刑讯制度的发展和登闻鼓直诉制度这些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历史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发展,以更好的在政法干警考
试中发挥。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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