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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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现代特色效益农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现代特色效益农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渝农发[2015]4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2.25
【实施日期】2015.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建设任
务的通知
(渝农发〔2015〕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蔬菜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相关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今年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13〕69号,以下简称渝财农〔2013〕6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单位按《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5年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的通知》(渝农发〔2014〕322号,以下简称渝农发〔2014〕322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4年特色效益农业技术支撑项目的通知》(渝农发〔2014〕321号,以下简称渝农发〔2014〕321号)规定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了。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渝财教〔2023〕180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209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区县(自治县)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详见附件)。

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04高中教育”科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市对区县转移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2024年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工作,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年度执行中对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进行清算,并对上一年度多核定的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

二、各区县应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公示和经费管理、发放等各项工作,实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三、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区县要做好直达资金分配、下达、监控等工作,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预算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三条“三支”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渝财农〔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4月17日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修订中央财政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修订中央财政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范要 求 ; 服务 网络健全 , 能有 效地 等服务 ; 推动农 民专业合作组 织创新发
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 的其 为合 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 合 展 ; 作组织成 员原 则上 不少 于 1 0 o户 , 同时 他 事 项 。
新管理办法明确 , 专项资金支持 的
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 产 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 国家质检总局 符 合使 用该 地 理标 志 条件 的 自然 人 、
理办法 》 已于 8月 2 3日起 正式施行 , 与 业技术协会等多种形式 。
现行 2 0 0 4年 印发 的 管理 暂 行 办法 相 合作组织 的长远发展和组 织创新 。
合 作 组 织 发 展 资 金 是 指 中 央 财 政
期发挥作用” 。 此外 , 新 管理办法 明确 , 合 作组织
与暂行办法相 比, 新 管理 办法补充
比, 新办法调 整较多 , 更 强调农 民专业 调 整 了合作组 织发展 资金扶持 的农 民 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 括 : 引进新
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 的条件 , 除要求 依 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提供专业技术 、 管
据有关规定 注册登记 , 具有符合“ 民办 、 理 知 识 培 训 及 服 务 ;组 织 标 准 化 生 产 ;
预算安排 , 用 于支持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计划 单列市加快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 ,提高农 民组织化 程度 的专项资
金。
民管 、 民享” 原则 的农 民合作组织章程 ; 农产 品初加工 、 整理 、 储存和保鲜 ; 获得
品牌培育 、 市 场营销 和信息 咨询 财务管理 制度 完善 , 符合 民主管理决策 认 证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财绩〔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市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

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渝府发[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我市继农村税费改革后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户。

二00四年八月十日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逐步推行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指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发展农业生产、扶持农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直接补贴农民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实行“政府制定补贴政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直补资金的范围:(一)试点县(市)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补助粮食折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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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渝财农〔2014〕5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4〕204号)相关要求,考虑各区县承担全市农业农村改革试点情况以及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将2015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预算下达你局(详见附件1),并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方向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二)支持方向。

1.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一是农产品冷链及物流设施设备,支持生产鲜活农产品的股份合作社建设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购置
— 1 —
冷链及物流运输车辆。

二是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支持具备加工能力的股份合作社购置产品分级、包装、烘干、检验检测等初加工设施设备。

三是农产品品牌建设与推广。

四是其他涉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初加工以及销售环节的项目。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一是冷藏库建设,购置产品分级、包装、检验检测设备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等。

二是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和直销网点建设。

三是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含加入相关电商平台固定费用)。

四是农产品品牌建设与推广。

五是其他涉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初加工以及销售环节的项目。

(三)支持条件。

1.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
(1)依法登记成立。

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有关要求,以农民为主体,依法组建,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1年以上。

(2)股权结构合理。

入社成员在60户以上;单个成员出资额不超过出资总额的30%。

(3)经济实力较强。

有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主营业务年产值(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4)产业基础较好。

紧密结合本地特色效益农业或现代农业,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股份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 2 —
到6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60%以上。

优先支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拥有注册商标的股份合作社。

(5)财务管理规范。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有专(兼)职财会人员,独立规范建帐,或委托有关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记帐、核算。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和所占股份份额相结合的方式制订返还或分配方案。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依法登记成立。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建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符合产业政策。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经营产业符合全市或当地特色效益农业或现代农业规划布局,优先重点支持一批优质柑橘、优质粮油、优质蔬菜、优质生猪、牛羊草食牲畜等产业的联合社。

(3)综合实力较强。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具有较大的种养规模、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

优先支持具有农产品出口备案证书、产品产地认证书的联合社。

(4)服务能力较好。

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为成员社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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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管理规范。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独立规范核算;联合社成员社之间产权清晰、利益分配明确。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2015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方式,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进行项目补助。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补助资金为40-5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为70-80万元,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三、申报程序
(一)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按章程规定,经民主程序,确立项目建设内容,并向区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财政会同主管部门,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县财政会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每个区县上报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区县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市供销总社,组织专家对区县上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相关区县出具备案管理— 4 —
文件,由区县公示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级最终评审结果确定的项目和金额,追减或追加已下达区县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要按照“公开、评审、上报、公示”的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形成项目材料申报,不得代编代报。

不得虚报建设内容,严禁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

(二)经评审取得项目补助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必须按照批复内容,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

(三)为避免项目多头、重复申报,获得2015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补助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再申报2015年其他相关项目。

(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申报项目补助需提供:
1.基本情况表(附件2)。

2.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3)。

3.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员名单和实际出资成员清单,包括股份金额及比重等。

5.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情况说明)。

6.2013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2013年的二次返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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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分红清单。

7.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获得区县级以上示范社的相关文件等。

(五)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申报项目补助需提供:
1.基本情况表(附件2)。

2.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3)。

3.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名单。

5.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情况说明)。

6.2014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五、资金管理和拨付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先建后补”,区县财政部门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可先行拨付不超过总补助金额20%的启动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实行严格的报账制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于2015年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区县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市财政将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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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报告专业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专业撰写机构: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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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农委,市供销总社。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4日印发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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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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