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申办门诊特殊疾病指南(改)

合集下载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一、背景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二、认定原则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2.参保人员必须在参保期间确诊,并完成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审定通过方可享受待遇。

3.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结果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负责,按程序作出认定结果,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

三、认定程序1.参保人员首先到所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步诊断,以明确是否可能属于门诊慢特病病种。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天津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病程管理指导意见》,进行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选择,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初步审核后,将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材料移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4.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商讨认定结果。

5.经过审核认定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结果填写在相关表格上,并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备案资料后,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报办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通知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

7.办理机构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通知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按照相应政策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四、病种待遇范围1.门诊慢性病病种:指由社区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门诊诊断的属慢性疾病的病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2.门诊特殊病病种:指由三级医院门诊诊断并具有特殊诊断要求的疾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重型再障等。

3.门诊慢特病病种:指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统称,符合相应政策和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与申请流程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与申请流程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与申请流程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政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针对那些患有特殊疾病的农村居民,合作医疗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以减轻其医疗负担。

本文将介绍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特殊疾病的政策和申请流程。

一、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对于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居民患有的特殊疾病,政府提供了相应的报销政策。

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罕见病等需要长期治疗、昂贵的疾病。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参保居民诊疗特殊疾病的费用,可由合作医疗进行部分或全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依据地区而有所差异,居民可向当地合作医疗机构查询或咨询。

在享受特殊疾病报销政策之前,农村居民需先确保自己属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范围,并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

同时,需要了解自己所患疾病是否符合特殊疾病的定义,以便正确申请报销。

二、特殊疾病报销申请流程1. 就诊医院选择首先,患者应选择一家合作医疗指定的医院进行就诊。

在这些医院治疗的费用更容易获得报销,且能避免因就诊地点不符合政策要求而导致的报销困难。

2. 诊疗凭证保存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应妥善保管好所有诊疗凭证,包括医疗费用清单、检查化验单、处方单等。

这些凭证将作为报销的依据,因此必须保存完好、清晰可辨。

3. 报销申请材料准备患者在完成诊疗后,需要准备相应的报销申请材料。

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报销申请表格:患者可向合作医疗机构索取或下载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疾病诊断等相关内容。

- 诊疗凭证:将保存好的诊疗凭证按要求整理,确保清晰可辨,以便合作医疗机构进行审核。

- 其他材料:根据地区要求,可能需要额外的材料,如医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 报销申请提交完成申请材料的准备后,患者需将其提交给所属的合作医疗机构。

建议患者提前与合作医疗机构联系,了解具体的申请时间和地点,并过程中注重交流,以便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 报销审核与结果通知合作医疗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一、特殊疾病的确定特殊疾病的确定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联合进行,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生根据病情及相关标准判断是否为特殊疾病,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最终决定是否将该病种列为特殊疾病,并在医保卡上注明。

二、特殊疾病诊治规范对于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诊治,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诊疗过程规范和就医质量。

对于特殊疾病的诊疗费用,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三、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包括门诊费用的报销和门诊用药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凭医保卡进行刷卡,并填写门诊费用报销的申请单。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和审批报销事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费用的报销。

四、特殊疾病用药管理特殊疾病用药管理包括用药范围、用药方式和用药费用管理。

特殊疾病用药的范围由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共同确定,并严格执行。

医生应根据病情和相关标准,开具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用药处方,参保人员可凭处方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购药。

特殊疾病用药费用的管理应按照参保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和承担。

五、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特殊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管理非常重要,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预防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健康管理措施,定期进行体检和随访。

六、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特殊疾病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期对特殊疾病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七、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关键。

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特殊疾病的诊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特殊疾病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提供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数据查询服务。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发〔2013〕22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日— 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2 —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四)第四类。

— 3 —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成都市特殊门诊办理流程

成都市特殊门诊办理流程

成都市特殊门诊办理流程一、办理1.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的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

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

(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2.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的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该院的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的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的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的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8.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的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超时超量开药或与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

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的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3)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费用清单;(4)病员本人的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5)社保卡、身份证,若是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6)在门诊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需一并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门特流程的详细说明 -回复

门特流程的详细说明 -回复

门特流程的详细说明-回复标题:门特流程的详细说明门特流程,全称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流程”,是指对于一些需要长期治疗、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在门诊进行特殊疾病治疗的程序。

以下将详细解析门特流程的各个环节。

一、申请门特资格1. 确认病症:首先,患者需要确诊为符合门特规定的特殊疾病。

这些疾病通常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肾病等需要长期治疗且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疾病。

2. 收集资料:患者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的诊断证明、近期的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

3. 提交申请:携带以上资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社保机构提交门特申请。

部分地区可能还需要填写专门的申请表格。

4. 审核资格:相关部门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门特的条件。

审核时间根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一般在1-2周内会有结果。

二、门特待遇确认1. 门特待遇通知:一旦患者的门特申请被批准,相关部门会发出门特待遇通知,明确患者的门特待遇内容,包括可享受的医疗服务、药品目录、报销比例等。

2. 确认医疗服务机构:患者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门特治疗。

这些机构通常是具有相关疾病诊疗能力的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门特治疗过程1. 门特诊疗: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门特治疗,包括定期的病情评估、药物治疗、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等。

2. 药品购买:门特药品通常需要在指定的药店或者医疗机构购买。

患者需要出示门特待遇通知和医生开具的处方。

3. 报销费用:门特治疗的费用部分或者全部可以由医保基金报销。

患者需要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销申请。

四、门特待遇复审1. 复审周期:门特待遇并非永久有效,通常需要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根据各地政策和患者的具体病情而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一次。

2. 提交复审资料:在复审期到来时,患者需要再次提交相关的医疗资料,包括最新的病情评估、治疗记录等。

3. 复审结果:相关部门会对患者的门特资格和待遇进行复审,如果患者仍然符合门特条件,门特待遇将继续有效;否则,门特待遇可能会被取消或者调整。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日。

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1寸照片2张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2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8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二○一二年九月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至周五到重庆市肿瘤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结核病)结核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每周二到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或市重庆市肺科医院(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居民医保申请特殊门诊申请流程

居民医保申请特殊门诊申请流程

居民医保申请特殊门诊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参保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或街道医保办、二类以上定点医院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也可在人社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临床医师鉴定和医院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填好后,还需由本市二类以上定点医院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审核申请资料,提出审定意见。

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条件的,医院加盖公章确认。

(3)申请及审核:经医院临床医师鉴定和医院确认符合条件的,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各社保分局受理申请后,市区的送市社保局审批,五县(市)的直接由五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并录入社保信息系统。

(4)办理手册:经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后,符合门诊特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手册》,自生效之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医疗参保人员申办门诊特殊疾病指南
1、哪些病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的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三类:
一类:1、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2、参保人员怎样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一)参保人员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二)参保人员具备检查报告和病情证明后,参保人员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

(四)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3、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内产生外检费用应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内,因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上级或专科医院作特殊检查,应由主治医生提出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可以外检,属于报销范围的外检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

4、病人如何办理外购药品申请?
经门诊特殊疾病的主诊医生同意,申请并符合报销的药品,由医院医保部门开具暂无药品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参保人员可持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凭药店开具的正式商业发票在申请特殊疾病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

5、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在哪里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按以下方案结算:
参保人员在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预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特殊疾未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结算时由医疗机构代办。

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2)《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3)《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4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商业销售发票(限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5)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6)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明细清单;
(7)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和代办人的电话号码;
(8)病人社会保险卡、银行活期存折或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为: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任选其一)(城乡居民为邮政储蓄银行)。

6、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需要住院怎么办?
答: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该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审核期满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7、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满后,怎样继续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满报销后,如需继续治疗可在原医院、也可以重新选择一家定点医院按以上程序继续申请办理,再次申请办理(如申请病种与上次一致)不再提供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

8、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结算时限如何确定?
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时限为审核期满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9、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是什么?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审核期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总额-起付线-个人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10、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只能在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其治疗的医疗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一个审核期内不得更改。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生效。

(三)一个审核期内需要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应由申请时核准的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加盖公章),开通刷卡办理的定点医院,由医保部门审核盖章确定更改时间即可;未开通刷卡办理的定点医院,先由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确定变更时间。

变更时间生效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

(五)核准同意在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
(六)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因出差、探亲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方用量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开通刷卡办理的定点医院,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核;未开通刷卡办理的定点医院,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病人和开经时间。

(七)一个审核期内不能新增特殊疾病病种,一个审核期内在一家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后不能到另外一家医院开药审核期内不能变更申请医疗机构。

11、我市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已开通门特联网结算?
目前,我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二医院、四零五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局医院、鹏程疼痛专科医院、十九冶糖尿病专科医院、成都大学医院九家医疗机构已开通门特联网结算。

(目前城乡居民门特暂未实行联网结算,在以上医疗机构办理门特业务,由医疗机构手工代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