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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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至于 监 督 方 式 应 当 根 审 判权 、 检察 权 、 立法 权 由 各 机关 分别 行 使 , 彼 此 律 监督 程 序 实施 法 律 监 督 , 据不 同 的情况采 取不 同的方式 。 互 不隶 属 , 相 互制 约 的制度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宪 法 》 明确 规 定 , 中华 人 民
无 限地 扩 大 民事 检 察 监 督 权 行 使 的 范 围 。虽 的人来 行使 和执 行 的 。由 于 人性 本 身 的弱 点 , 公 上 ,
检 察 机 权力 具有 天然 的扩 张 功 能 , 只 有 对公 权 力及 其 行 然根据 宪法 规 定 和 宪法 解 释 的一 般 规 律 。 使者 进行必 要 的约 束 , 才 能 确 保 它产 生 正 面 的社 关 是法 律实 施 的 专 门监 督 机 关 , 对 民事 法 律 实 施
二、 确 定 民事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范 围 的 法 理
基 础
1 . 检察 职权 法定 原则 。任 何 权力 都 是 由具 体
共 和 国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督 机 关 。即宪 法 将法 律监 督 权 赋 予 了检 察 机关 , 给 予 了检 察 机 关 对 国家 法 律 正 确 实施 的 法律 监 督 权 , 宪 法 确 立
察 监督 范 围的前 提 。


民 事 诉讼 检 察 监 督 的 宪 法定 位
检 察权 , 从 语 义 学 上 讲 就 是 检 察 机 关 应 当享 从 检察机 关 的 宪 法 地 位 来 考 究 , 民事 诉 讼 检 有 并行 使 的权力 。在 我 国 , 检 察权 是 与行 政 权 、 审 察监 督是 指 有 法 律 规 定专 属 于检 察 机 关 的, 对 民 判权、 立 法 权 并 行 的一 种 权 力 。我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事领 域 中的 民事违法 行为 和 重大 民事行 为进 行 监 定, 我 国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国 家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是中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最近,《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进行了修订,下面是对最新修订要点的全面解读:一、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责,并强调其监督力度要加强,确保司法公正。

二、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员的职责。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民事诉讼检察员要负责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接收监督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等各个环节,确保监督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明确了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责令改正、提出意见、移送有关机关等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加强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活动,为优化民事诉讼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七、加强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要求,包括对应诉人的隐私保护、对案件信息的保密、对诉讼费用的合理规定等,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作出了规范,包括工作流程、案件办理时限、职责分工等,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监督工作的廉洁高效。

九、加强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要求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加强了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有106条,以下是对其进行解读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第一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

2. 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商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对错误、违法的法律文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提出抗诉申请。

3. 第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未发生民事诉讼但可能导致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维护社会稳定。

4. 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公正、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 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政、民事行政等机关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机关的处理行为进行监督,对错误、违法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6.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民事调解协议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未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公正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

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流程图

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流程图
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流程图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流程图
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流程图
审判程序违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执行监督案件流程图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流程图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流程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流程图

民事检察监督做法

民事检察监督做法

民事检察监督做法哎,说起民事检察监督,这事儿可真不是一两句能说清的。

就像你平时去超市买东西,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不太对劲的事情,比如价格标签和实际价格不一样,这时候你就需要找超市的客服来解决。

民事检察监督,其实就有点像这个超市客服的角色,只不过它处理的是法律问题。

咱们先从一件具体的事情说起吧。

记得有一次,我有个朋友小张,他因为一桩房产纠纷,和对方闹得不可开交。

事情是这样的,小张买了套房子,结果发现房子的产权证上的名字不是他的,而是前房主的。

这事儿可把小张急坏了,他找律师,打官司,忙得不可开交。

就在小张快要绝望的时候,有人提醒他,可以去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小张一开始还半信半疑,心想检察院不是管刑事案件的吗?怎么还能管民事纠纷?但没办法,死马当活马医,小张还是去了。

检察院的同志听了小张的遭遇,认真地审查了他的材料。

他们发现,这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判决书里有些关键证据没有被充分考虑。

于是,检察院就启动了监督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理这个案子。

你别说,这检察院的介入还真管用。

法院重新审理后,发现之前的判决确实有误,于是撤销了原判决,重新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小张的房子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通过这件事,我算是明白了,民事检察监督可不是摆设,它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像超市客服,虽然平时不怎么显眼,但关键时刻,他们能帮你解决大问题。

当然,民事检察监督也不是万能的,它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检察院才能启动监督程序。

而且,检察院的监督也不是随意的,它得有法律依据,得符合程序。

就像超市客服,他们解决问题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乱来。

总的来说,民事检察监督就像超市客服,虽然平时不怎么显眼,但在关键时刻,它能帮你解决大问题。

所以,如果你遇到民事纠纷,不妨试试申请民事检察监督,说不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平时多学点法律知识,遇到问题,自己也能有个判断,不至于手忙脚乱。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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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
作者:李小鹃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论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
李小鹃
摘要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面临的新问题。

检察机关对实现对调解书的正确依法监督,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厘清,包括调解书的范围界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把握以及对于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和违反法律的调解书是否属于监督范围的问题,尤其是在“调解优先”的大背景下,研究这一问题也更具实践意义。

关键词调解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李小鹃,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58
一、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监督范围有限性
依据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由此可见,立法对调解书检察监督采取的是“有限监督”原则。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合意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活动,决定纠纷解决的主要因素不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权以及法官的意志,而是当事人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出于对私权自治及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只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检察权不宜过多干预。

另一方面从诉讼救济的角度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缺乏提请救济的具体实施主体,而从检察权的性质看,检察机关本质上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考虑到法院在调解的基本特点及检察监督权的性质,仅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二)侧重于结果监督
对于生效裁判,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监督对象时,用的是“判决”、“裁定”的表述,而针对民事调解,用的是“调解书”的表述,“调解书”与“调解”的概念外延完全不同,调解书指的是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而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过程。

立法表述上的差异
表明,法院对调解书的监督针对的是调解结果,不包括调解协议是否超出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及调解中是否存在强制调解行为,检察机关监督针对的调解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调解书确实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有监督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的具体界定
(一)调解书范围的界定
由法院调解形成的调解书无疑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监督的对象,但是对于没有以法院调解书形式表现出来,但在效力上与调解书相同的情形,是否属于监督范围。

1. 调解笔录:法院调解成功后并非都要出具调解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仅制作调解笔录,无需制作调解书。

但上述四类案件中,不能排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尤其是能够即时履行案件出现虚假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很大。

2.司法确认裁定书:对于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调解书通过裁定方式确认其效力。

诉讼外调解协议一旦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当事人请求确认的调解协议也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没有理由相信法院在审查时一定能发现当事人纠纷的虚假性,这样的司法确认裁定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的内在逻辑上,都与法院就虚假诉讼案件出具的调解书并无区别,应将其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二)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对调解书检察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情形,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便成为正确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核心。

1. 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安全利益。

对于调解书来说,基本不会涉及国家政治利益和安全利益,但可能涉及国家经济利益及其他方面的利益。

例如,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民事诉讼达成和解协议,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是否损害国家利益要严格掌握,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尤其在办理涉及国有企业案件时,不能将国有企业利益简单等同于国家利益,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裁判对国家制度、体制以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利益影响,判断其是否涉及损害国家利益。

2.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公民或区域性的大多数公民所能享受及所遵守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该利益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哪一个单位、部门或集团的
利益。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政治、社会、道德等因素综合判断。

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二是不符合社会大对数人的利益需求或道德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虽然表面上损害的是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但一旦该行为被确认合法,则会损害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此时可以视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值得深究的几个问题
(一)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从现行立法规定看,法律并未将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而是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允许案外第三人在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立法之所以做此规定,是考虑到在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下,有具体特定的受害者,诉讼救济中有适格的起诉主体,如果责任检察机关采用检察监督的方式维护受损第三人的权益,则与私权自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

而且在案外第三人放弃权利救济的条件下,检察机关的处境会非常尴尬。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监督,虽然对当事人来说具有权利救济的作用,但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本质是为了监督公权力,而不是对当事人私权利的救济,若将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则与检察监督权的本质相悖,所以原则上不应该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但考虑到近年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其中不乏通过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此类案件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此类调解书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外的允许将此类调解书纳入监督范围。

(二)调解书违反法律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但在第208条却没有将其规定为可以提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

从条文字面含义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检察监督范围。

但是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出发,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是就调解行为本身性质来说的,而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从调解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来讲的,不管行为是否违法,只要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考虑到法律中的许多禁止性规定的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通之处,很多法律明确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定为无效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52条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来说属于强制性规范,该条就明确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

有些规定在条文表述中虽未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字眼,但本质上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立法上亦做了禁止性规定。

例如,产品质量法禁止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更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上述规定,无疑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以上分析可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存在着交叉,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常被法律所禁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能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一律排除在检察监督的范围外,应当将某些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纳入监督范围。

注释: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16.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裁定书方式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类裁定是民事诉讼法224条明文规定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目的也在于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学研究.2000(4).
[2]白世平.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三个误区.法制与社会.2012(26).
[3]扈纪华.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张弛有度.检察日报.2012-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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