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2002年5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统一全省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精神,制定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
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
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
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观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等因素。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问题
关于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
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 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在以往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均不被支持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已经 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了补偿。
诉讼请求支付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应 当一并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 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 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赔偿的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 情形:
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权利人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Life is not perfect, if you find it wro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失国家赔偿需要增加赔偿金额。
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一般是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浅谈国家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目前《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但目前赔偿标准过低,需要一定程度的提高。
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要在全国指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是不现实的。
况且,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责性,结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虽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并非放纵法官不加拘束和毫无限制地滥用这种权力,故法官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包括司法解释)或原则,不得随意超越法律规则或原则,更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一、《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广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人格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确认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关于赔偿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3.08•【文号】法释〔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3.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在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人身伤害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通常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
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转移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
至于限制到何种程度,应当考虑当地居民实际负担能力,公民、企业、单位负担能力的不同,以及其他情况,以地区为单位,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积累经验,为将来修改立法参考数据。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展开论述。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即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确定损害是否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是否存在因果连锁关系。
最后,需要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损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未能获得预期的利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心理上的痛苦与精神伤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主要由侵权方承担。
侵权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方。
在确定侵权方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除了侵权方,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共同侵权中,每个侵权方都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某些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等。
三、赔偿责任的限制与解除赔偿责任是有一定限制和解除条件的。
首先,赔偿责任通常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赔偿责任还受到损害减轻义务和违约金的限制。
损害减轻义务是指被侵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力减轻损害的扩大程度。
违约金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解除。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取消赔偿要求,或者对侵权方给予宽恕。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非法侵害造成的精神受伤,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困扰。
在法律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不同的国家存在差异。
下面将重点介绍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
一、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分为两种:具体损失法和抽象损失法。
1. 具体损失法具体损失法是根据受害人遭受的具体精神损害进行计算的方法。
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受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份等基本信息。
(2)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如焦虑、抑郁、恐惧等程度。
(3)精神损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4)医疗费用、心理治疗费用等因为精神损害而产生的费用。
2. 抽象损失法抽象损失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通常根据判例法或相关法规进行计算。
这种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定的赔偿金额。
(2)以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折衷和补偿,不需要具体证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3)赔偿标准一般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下面以中国法律为例,介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对于故意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2. 民事责任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施行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通常参考以下因素:(1)受害人遭受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困扰程度。
(2)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情况。
(3)损害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
(4)当地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3.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为了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论侵权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论侵权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摘要: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无法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实践中存在着原告随意要求赔偿数额,法官任意裁量,判决不够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原则;人格利益因素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理论上对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说主张精神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仅指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产生的心理上的愤怒、悲伤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则指自然人、法人名誉或荣誉的减损。
笔者认为自然人精神利益的损失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其实质是精神痛苦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
而法人作为拟制的民事主体,不会产生精神痛苦,其自身的名誉或称商誉,可由评估机构估算其商业价值,仍然是一种财产权,其商誉的减损实质是一种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狭义说更符合我国的伦理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否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目前,中外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如法官自由酌量原则、比例赔偿原则、标准赔偿原则、固定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区分对待原则等。
本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还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精神痛苦可以首先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形式进行补偿,无法弥补的可进行物质上的补偿。
(二)警示原则。
该原则是抚慰原则的补充。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达到警示、教育社会的目的。
三、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了六个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以保证能够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数额,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还应结合以下几个因素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1.侵权人的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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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
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草案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下面由福建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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