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油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赣江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船舶及聘用所有船舶以及港口码头。
第三条积极配合交通、水路执法大队、环保(环卫)、环保、交通执法。
第四条从事船舶拉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熟悉作业方案,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六条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公司所有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船方和接收部门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船舶交接污染物的证明备查。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一式叁联,分别由船舶接收单位、被接收舶舶、监管部门在接收和转运处置每个环节交接过程中填写并分别留存。
第十条船舶生活拉圾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船舶拉圾由转运单位运行至拉圾处置单位(城市拉圾中转站或拉圾处理中心),进行后续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一)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部门如实填写“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第一联”交船方留存,“第二联”交接收单位留存。
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文书中至少3年。
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深圳诺富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上(港口)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1、目的: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顺利进行.2、范围:适用于参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部门和船舶。
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程序3.1 船舶污染物类型(分为五类):1)残油、油泥、含油污水;2)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3)船舶生活污水;4)船舶垃圾;5)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3.2 业务员联系到业务后,通知调度.调度及时跟相关单位,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排污船的动态,提前做好接污船舶和人员的安排。
3.3 业务员在船舶靠泊前办好污染物接收处理申请等相关手续证明。
3。
4业务员在排污船停/靠岸妥后登船协调工作.接污船靠好排污船后,应做好防污、防火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接污船到达现场如发现接收能力不够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由值班调度协调安排.3。
5 接污作业完成后,接污船应会同业务员与排污方确定接收污染物的数量。
业务员跟排污方按事先商定的价钱核算应收费用,商定付款方式、期限等,并签署、保管各项单据。
4、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4。
1总体要求1)掌握情况。
接到船舶申请排放船舶污染物(残油或油污水)或清舱作业的申请报告后,公司及时与船舶代理进行联系,并安排相关业务人员登轮,了解具体的船舶污染物的品种、数量,申请排放的污染物的安全危害性,污染物所在的船舶位置,申请排放的时间,地点以及申请排放时的天气情况、潮汐情况等.2)落实措施、制定方案。
根据业务人员对申请船舶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制定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方案(包括双方认可的安全操作程序,安全要求以及其他安全作业的内部规定),并合理安排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安全危害特性要求的船舶;在接收前,根据船方的要求,结合船舶申请排放时的天气和潮汐情况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时接收船舶的安全靠泊方案,防止污染物排放时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泄露(包括排放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软管破裂而造成污染物泄露)的防污染安全措施,以及船舶污染物排放期间的清污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等。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海务、机务、环境⼯程专职管理⼈员⾄少各⼀名,专职管理⼈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少⼀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港⼝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少⼀辆垃圾接收、清运专⽤车辆。
⼆、办理材料加盖申请⼈公章,提供原件,同时提供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提供原件,同时提供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提供原件,同时提供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
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上下游污染物接收、处理协议)。
合同要素要齐全,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仅限租赁船舶提供)。
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件(仅限使⽤船舶从事污染物接收提供,⾄少⼤于300总吨船舶⼀艘)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件(仅限使⽤船舶从事污染物接收提供)。
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件(仅限使⽤港⼝设施进⾏船舶污染物处理提供)。
加盖申请⼈公章,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件(仅限使⽤专⽤车辆进⾏船舶污染物接收)。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流程及监管责任单位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流程及监管责任单位一、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岸上接收为主、水上接收为辅)(一)港口码头岸上接收模式(政府公益服务)船员在船上分类存放船舶生活垃圾,靠港后应主动上交码头,码头免费接收(海事机构加大对在港船舶船员的宣传及送交情况的监督检查;港航部门加大对辖区船公司宣传,要求船公司督促所属船舶靠港主动上交船舶生活垃圾) →港口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告知靠港船舶上交生活垃圾,接收后分类存放并出具接收联单一式两份(船方和港口企业各执一份)(港航部门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接收义务)→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招标确定第三方转运单位)负责到码头转运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单位与码头转运联单流转,港航部门负责港区内的转运监管以及第三方转运单位服务质量考核)→第三方清运单位将码头收集的船舶生活垃圾从港区转运至垃圾电厂或垃圾中转站(各镇、街道负责招标确定第三方转运单位,区政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镇、街道;区城管局负责上岸后的转运、处置监督管理,并将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到城管环卫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免费处置,督促垃圾电厂或垃圾中转站落实人员与第三方转运单位做好联单签字闭环)。
(二)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单位水上接收模式(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属于市场化服务,建议物价部门核定指导价):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单位主要对锚地待泊船舶及浮趸船等提供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服务,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水上接收单位向船方出具接收证明,并如实填写联单,海事机构对接收单位接收行为监管)→接收单位负责委托转运单位用垃圾清运车将船舶生活垃圾转运至就近的垃圾中转站(接收单位负责联单流转闭环,镇、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监管,城管负责协调将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到城管环卫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免费处置)。
二、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一)港口码头岸上接收模式(政府公益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14个船舶生活污水岸上接收池于2019年底建成,待2020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后,投入使用。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随着全球贸易的迅速发展,船舶运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油污和垃圾三大类。
废水包括船舶排放的黑水(污水)、灰水(浴水、洗涤水)和厨余垃圾处理水。
油污主要指船舶排放的油污水,包括燃油和润滑油的泄漏、渗漏等。
垃圾主要指船舶产生的固体垃圾,包括食品残渣、包装材料、废弃物等。
二、制定背景和目的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危害。
直接污染主要表现为废水和油污对海洋生物的伤害,间接污染则是由于污染物的累积导致生态链的破坏。
为了减少这些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框架(一)法律法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明确。
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船舶污染物的处理、接收和管理要求。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为船舶污染物接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二)接收设施建设为了保证船舶污染物的有效接收和处理,相应的接收设施需要得到建设和完善。
这些设施包括废水接收设施、油污接收设施和垃圾接收设施等。
各国在港口和海洋终端设立了相关的接收设施,为船舶提供了便捷和高效的污染物接收服务。
(三)船舶管理要求为了确保船舶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理污染物,船舶管理也成为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各国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证明文件,以确保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接收。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效果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显著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得到有效监管和控制,大大减少了污染物的直接排放。
同时,船舶管理要求的加强也提高了船舶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水平,推动了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未来的发展方向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在国际间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对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要求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对船舶的要求1、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
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八条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

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AA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6号)的要求,有效建立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扎实推进船舶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根据AA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海〔2017〕31号),结合AA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际工作安排,制定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AA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AA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辖区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AA市人民政府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
2019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中包含的船舶指在AA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公务船艇、渔船除外)。
船舶污染物类型包括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
交通运输和环保、水利、城管等部门为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部门。
三、AA市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一)部门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港口、航道)负责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地方海事)负责督促船民将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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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油(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水监字[1987]29号)
(四)《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防污证书专用章的《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在《船舶防污证书文书发放台帐》中登记。
(四)归档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核要点:
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三)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审批的程序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五)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略)
(二)《船舶防污证书文书发放台帐》(略)
(三)《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编号:
籍轮于年月日
由本港污油回收接收处理吨残油(油泥、污油水),
特此证明。
主管机关:
时间:年月日
CERTIFICATE OF DISPOSAL OF OIL RESIDUES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M.V. OF
Nationality discharged tons of oil
Residues(oil sludge,oil water)into reception facilities in this Port for disposal on
Administration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