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收款人名称的有效性-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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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分析题

国际结算分析题

信用证四.案例分析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2008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8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8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的风险?2.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经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3.A行同时议付了同一受益人的两票单据,单据分属不同开证行的两个信用证,信用证均为自由议付信用证。

由于出口货物相同和银行经办人员疏忽,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将彼此的提单混淆,每一套单据中只有2/3提单和另一份的1/3提单。

甲开证行很快付款,乙开证行则以提交2/3提单为由拒付。

后A行获知客户已凭开证行提货担保提货,遂以此交涉,最终迫使乙行付款。

请问你如何看待此案。

4.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单据送交B银行已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吨。

每吨CIF价20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约为50吨,总金额100000美元。

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数量55吨,总金额110000美元。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工具,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汇票法律行为是指以汇票为载体,在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汇票法律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货物从港口运至甲公司指定地点,运费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货物运抵甲公司指定地点后,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甲公司。

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在到期日之前向乙公司提交了汇票,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出票行为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

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金额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收款人名称。

乙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了收款人名称,符合汇票出票行为的法律规定。

2. 汇票的交付行为根据《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货物运抵甲公司指定地点后,将汇票交付给了甲公司,符合汇票交付行为的规定。

3. 汇票的承兑行为根据《票据法》第30条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对汇票进行承兑。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付款人,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对汇票进行承兑,违反了法律规定。

4. 汇票的付款行为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汇票到期后,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5. 违约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未支付汇票金额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应承担违约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引言:票据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票据法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并为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正确、合法地运用票据提供参考。

本文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票据法中的关键问题,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

案例一:买卖双方的票据纠纷在某次商业交易中,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签署了一张汇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汇票。

甲方不同意退款,并诉讼乙方支付汇票的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票据的定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以文字形式表明使用人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在本案例中,汇票符合票据的定义,因为它是以书面形式表明买方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其次,为了证明汇票的有效性,甲方需要满足票据的要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要素。

甲方应该确保汇票上有清晰且准确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也要明确规定。

如果任何一个要素缺失或者不明确,汇票将被认为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上是否包含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是否明确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汇票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存在并且明确规定时,甲方才能成功证明汇票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票据的转让和保证问题。

当乙方拒绝支付汇票时,甲方可以将自己的汇票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追回欠款。

然而,在进行汇票转让时,甲方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和票据法的规定。

对转让买方的诚实信用、是否清楚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劫持票据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结论:通过对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这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方面。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票据法案例分析票据法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案例2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案例3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

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长期合作关系。

2018年3月,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订购一批原材料,双方约定货到付款。

2018年4月,乙方按照约定将原材料交付甲方,甲方签收后向乙方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乙方。

该汇票由甲方开户行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具,并在汇票上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

汇票到期后,乙方持汇票到银行办理转账,但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将甲方和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方和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争议焦点:1. 汇票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一、关于汇票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汇票在出票时,甲方已在汇票正面注明了付款日期,并在背面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并签名盖章。

因此,该汇票在出票时已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瑕疵。

二、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负有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出票行,在汇票到期后应当依法支付汇票款项。

然而,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三、关于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甲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对汇票的付款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持票人之间,因汇票的签发、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发生的债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应当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汇票款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汇票款项100万元,甲方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汇票是否存在瑕疵以及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并签名盖章。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经常使用汇票进行结算。

2019年10月,王某向李某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李某。

汇票上注明:“本汇票于2020年10月1日到期,逾期不付款,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收到汇票后,于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汇票无效的后果。

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以王某出具无效汇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金额的赔偿、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2. 答辩阶段: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认汇票无效,认为其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汇票原件、出票人账户信息、银行汇票申请书、汇票签发记录等;-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银行拒绝付款通知书、银行查询结果、汇票复印件等。

4.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双方就汇票的有效性、出票人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判决:1. 汇票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信息完整,汇票记载的事项真实、明确,故该汇票合法有效。

2. 出票人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确保汇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本案中,王某出具的汇票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故不应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责任。

3. 被告李某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收到汇票后,未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导致汇票到期后无法正常兑付。

李某作为收款人,应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合法性: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其合法性是票据行为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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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7条: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票据管理实施 办法》
第16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难点
案例分析3
涉讼票据收款人名称不符合 票据法有关“本名”的规定 “坤”与“绅”半字之差
未尽审查之职,负有过错, 责任自担
【案例启示】
汇票收款人名称的有效性
案例分析
主讲人:沈敏
【案例分析】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 绝对必要记载项目包括:
案例分析1
“汇票” 字样
重点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 字
确定的金 额
汇票绝对必 要记载项目
付款人名 称
无条件支 付命令
收款人名 称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 者,票据无效
审证依据UCP600
重点
案例分析2
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 企业与各金融机构均应加强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到操作风险的特点和由此 带来的巨大危害;重视对国际结算业务人才的培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深刻把握国际惯例、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在每一个业务环节严格按照规范 操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 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缺少一项,汇票无效
重要,不影响汇票有效性
在需要的时候记载,不影响汇票的 有效性
• 作为汇票的贴现行,必须严格审核汇票在格式上的有效性,避免出现审查
疏漏或其他形式的低级错误,以规避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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