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word范文文档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江都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内设机构

江都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内设机构主要行政管理职能(一)城乡规划管理科(挂“城乡规划技术科”牌子)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承担现场踏勘的有关工作,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规划审查;负责城(镇)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复线;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及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负责城乡建设项目批后督查,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城(镇)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容及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及局建设项目规划会议等日常具体工作。
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镇村布局规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负责落实各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按分级审批制度负责各类规划技术成果的报批和审批工作;负责参与重大项目预可阶段前的规划论证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编制镇区总体规划、有关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接受规划业务咨询,组织规划业务培训,开展有关规划政策研究;负责城乡规划方面的科技进步、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和规划测绘等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城乡建设需要安排城乡勘测任务,专项管理城市勘测成果资料;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工作,提出选址意见,划定用地红线及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城市建设科编制城市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编制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区域供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承办风景名胜区、生态市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承办人居环境奖的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的技术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城乡规划行业的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区、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内设机构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工作;负责起草全局综合性文件;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关节能减排、计划生育以及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规划编制处。
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和报批郑州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工作;根据市政府委托,审查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上街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市区内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审查和报批郑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用地规划处。
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依法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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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示
篇一:公开公示制度
公开公示制度
1、坚持“五集体”、“四公开”的原则。
“五集体”即集体领导、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制定、集体负责。
“四公开”即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人事公开、决策公开。
2、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会议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每一项重要决定上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要征求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决定后向职工或相关人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要经常向职工通报重大决策的内容,执行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凡涉及全局性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会议讨论或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决策和执行结果向群众公布,并进行公示。
5、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于接待支出要严格执行规定,实现预先审批,当月结算的方法。
篇二:三公经费公开公示
xxxx局“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遏制权力腐败,杜绝铺张浪费,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从深层次上推进我局廉政建设,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
一、“三公开”的主体
按照“谁使用、谁公开,使用多少、公开多少”的原则,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均为“
三公”经费公开主体。
二、“三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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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工作(一)强化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信息公开乡党委、政府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狠抓了政务信息公开组织体系的建设。
一是完善工作机构。
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相应机构,强化了组织保障。
二是强化公开宣传。
乡党委、政府将政务信息公开列为全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召开专题会议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积极参与监督。
三是积极贯彻实施。
对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填报信息进行了系统培训,加强了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二)拓宽公开渠道,主动开展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照公开内容,坚持主动公开与申请公开相结合,拓宽渠道,创新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了政府信息。
(三)健全体制机制,规范管理信息公开围绕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推进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落实了五项制度:一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后公开。
二是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相关规定的各类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是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加强协作、促进工作的原则,从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重点、公开形式、公开制度、公开效果等六方面进行考核。
县(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方案

××县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方案二〇一一年五月目录前言 (3)第一章项目背景 (4)1.1 现状 (4)1.2 项目目的及意义 (4)第二章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6)2.1 总体设计 (6)2.1.1设计目标 (7)2.1.2设计原则 (7)2.1.3安全设计 (8)2.2 组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10)2.3 实施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项目 (10)2.3.1 组建局域网 (10)2.3.2 搭建一站式规划管理平台 (12)2.3.3 拓展一库 (15)第三章投资估算及进度安排 (20)3.1 投资估算 (20)3.2 建设进度安排 (21)第四章技术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 (22)4.1技术人员要求 (22)4.2 培训 (22)4.3 质量控制 (23)附件:一站式规划管理平台功能概述 (25)附件1 政务信息发布系统功能特点 (25)附件2 行政协同办公系统功能特点 (26)附件3 综合业务审批系统功能特点 (29)附件4 城乡统筹库【GIS】功能特点 (32)前言近年来,建设系统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龙头,全面带动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
为了实现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目标,建设部要求各地加快政府办公自动化进程,建立建设系统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完善建设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网,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加强建设信息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初步形成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行政法规体系;加强信息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和职工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素质。
加快信息化建设是规划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规划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城乡一体化统筹管理的提出,根据《××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工作计划(2010-2012)》,为建立完善的××县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体系,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县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决策智能化、政务公开化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提升规划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能力,以此带动城市管理体制的创新,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功能,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市域经济社会新一轮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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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是指在依法履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职能和提供城乡规划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公开原则。
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条全面真实原则。
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
第六条方便群众原则。
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
第七条讲求实效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
的利益。
第八条便于监督原则。
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
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机构领导、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二)工作制度及办事指南。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年度工作计划。
(七)人事管理。
包括:人事的录用、任免、培训、考核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第十条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后,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由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布。
第十三条下列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
(二)大型专项活动经费开支。
(三)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四)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局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局内部研究讨论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四)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
组织领导,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处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
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监察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及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其办公室的设置及组成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同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