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论实务工作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一 )从 一 重 罪 处罚
于整体进行评 价 ,对其加 以最重 的非难更 为合 理。具体
对 于 牵 连 犯 ,分 则 条 文 仅 规 定 从 一 重 罪 定 罪 ,没 有 而言 :在 主观方面 ,牵连犯 的数个犯罪行 为只追求一个
进一 步明示从重或者 加重处 罚 。如 《刑法 》第三百九 十 最 终 的犯 罪 目的 ,存 在 宽恕 的必 要 ;在 客观方 面 ,牵
明确要求并罚 。如 《刑法 》第 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了
一 、 我 国现行刑 法对牵连犯的法律规定
组织 、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 ,其第 二款规定 : “犯前款
我 国刑 法对 牵 连犯 的 概念 及处 罚 并未作 明确 的规 罪并实施杀人 、爆炸 、绑架 等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
定 ,仅 曾在 1957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草案 (初稿 ) 规 定 处 罚 。”
(二 )从 一 重 罪 定 罪 并 且 明 确要 求从 重 处 罚
从社会 危害性来看 ,牵连犯是数个行 为形成统一整体 ,
对 于牵连 犯 ,有 的分 则 规范 规定 从 一重 罪从 重 处 表 现为对社会 的整体一 次侵 害 ,比较实施 数个完全独立
罚。如 《刑法 》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伪 造货 的犯 罪表现为对社会 的二次性侵 害或多次性侵害来 ,程
所产生 的结果 ,这一规定不仅 阐述 了牵连犯 的概念 ,也
(一 )从 一 重 处 罚说
对其处 断原则 加 以规定 ,但在后续 的修改稿 中这一规定
该说主张对牵连犯应按 数罪 中最重 的一个罪定 罪处
即被 删 除 。直至 今 日,我 国仍然 没有 在刑 法 典 中明确 罚 。实行某个犯罪 之际 ,通常预想到把在 客观类 型上归
刑法中的减轻和加重情节

加重情节的适用条件
法定性
客观性
加重情节必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不能 随意创设或解释。
加重情节必须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客观 存在的,不能主观臆断或推测。
关联性
适当性
加重情节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主观 恶性等具有直接关联,不能脱离犯罪行为 本身而独立存在。
在适用加重情节时,必须根据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暴力、威胁手段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犯罪的,应当从重 处罚。
ABCD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应当 从重处罚。
05 减轻与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CHAPTER
案例分析与讨论
01
案例一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自首并配合警方破案,法院
最终判处其死缓。此案例体现了自首作为减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02
案例二
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因其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法院
依法加重其刑罚至有期徒刑五年。此案例展示了犯罪情节严重作为加重
情节的应用。
03
案例三
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因其事先预谋、手段残忍,
法院依法加重其刑罚至有期徒刑十年。此案例体现了预谋和残忍手段作
为加重情节的应用。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争议一
关于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自首、立功等表现即可认定为减 轻情节;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需综合考虑自首之前是否有潜逃、自首是否配合案件调查等 。
浅析刑法上的“从重处罚”

刑的其它情节综合考虑 。众所周 知, 量刑 的根据是犯罪 的事 实、 犯罪 的性 质 、 节和对 社会 的危害程度 等因素, 情 当然这 就
意味着一个案件 的量刑结果是 高于法定刑 的中间线或低 于中
罪 ” 。
“ 从重 处罚情 节”既是从 重处罚 的依 据,又是 构成从 重 处罚 的关键 构成要件 。没有从重处 罚情节,就不i x 罪犯 从 t, / 重处罚 。在我 国刑法理论和法律 中规定, 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 罪情节 和非犯罪情节两种 。 与此 同时 , 应该注意 的是法无明文 规定 的非犯罪情节是不得纳入从重处罚情 节范围之内的。依 严” 刑事政策进 行深入的反思 。按 照大众 的惯性思维,抗拒 从 “
点 , 而 对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予 以考 虑 , 罪 行 单 位 配 置 的 量 刑 幅 从 在
的,在法定刑范 围内适用较重 的刑 罚。3从 重处罚是 指在法 、 定刑幅度内选择 比没有这个情节 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一些 的刑 种或刑期。 笔者认 为, 上述三种观点 中,第三种观点更 为可取 。 在司
构成的基本要件都一致 , 么低一档的犯罪构成 条件要 比高 那
一
我 国新 刑法第 6 2规定 :犯罪分 子具有 本法 规定 的从 重 “ 处 罚,从 轻 处罚情 节 的,应 当在法 定刑 的限度 以 内判处 刑 罚 。” 这是对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规定,但是,对于怎样
从重 、 法未作具体规定 。 刑 在刑 法学 界 和 司法 实 践 中对 这 一 原
法 》 比较 ,表 现 为 一 种 “ 相 隐性 从 重 ” 。
关键词 : 刑罚 ; 重处罚 ;量刑情 节 从 ;
刑法中从重、从轻情节 条目式归纳

刑法中从重、从轻情节条目式归纳刑法中的从重、从轻情节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和客观情节,对犯罪的惩处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主义。
刑法中的从重、从轻情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判断从重、从轻情节,仍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 从重、从轻情节的判断标准从重、从轻情节的判断标准是刑法的核心之一。
通常情况下,判断从重、从轻情节,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2) 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分子犯罪时的主观恶性或恶意程度。
3) 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犯罪分子是否认罪悔罪,是否有自首或者积极赔偿行为。
4) 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分子在社会中的危险程度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2. 从重、从轻情节的刑罚变动从重、从轻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具体而微的。
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刑罚可以从原本规定的刑罚幅度中作出以下调整:1) 从重处罚:对于危害程度较大、主观恶性较深、悔罪表现较差、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从轻处罚:对于危害程度较小、主观恶性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 争议和解决方案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法中的从重、从轻情节也存在一些争议。
如何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进行客观评判、如何量化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结与回顾:从重、从轻情节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同时也能照顾犯罪人在悔罪和改造的过程中的表现。
但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个人观点:刑法中的从重、从轻情节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能够更好地反映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公正。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孟红艳摘要:犯罪竞合论的核心是如何准确实现充分但不重复的刑法评价。
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既未能顾及是否充分评价问题,也未结合责任刑理论对是否妥当量刑问题展开研究。
对想象竞合犯不宜继续“择一重罪处罚”,而应转变为“择一重罪从重处断”,在重罪责任刑幅度内,将轻罪的不法和责任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考虑轻罪刑罚的封锁效果,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对于轻罪和重罪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为标准,严格区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加减情节。
当法定刑相同时,应根据法益侵害程度选择罪名,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
在打击错误的场合,应根据具体符合说定罪,并在处罚时“择一重罪从重处断”。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从重处断 量刑原则 责任刑 打击错误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3)04-0111-18司法实务在处理想象竞合犯的问题上,面临着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困惑:在定罪方面,部分判决在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数罪的区别判断上存在误区——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不明;部分判决在想象竞合的重罪选择上存在误认——重罪与轻罪的比较基准不清;部分判决在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列示叙明上存在误漏——触犯轻罪的明示机能不畅。
在量刑方面,从一重罪处罚,是否可以在重罪的基础上将轻罪作为酌情从重的量刑情节?被排除适用的轻罪应如何影响量刑?对打击错误类型的想象竞合犯量刑普遍较轻,是否合理?这些实践中的困惑与我国当前刑法理论对想象竞合犯“重定罪、轻量刑”“重区分、轻建构”的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换言之,当前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如何将其与法条竞合区分,对“从一重罪处罚”这一处理模式的合理性缺乏论证,对相关量刑规则的适用缺少关注。
事实上,准确处理想象竞合犯,既需要罪数理论的支撑,也与量刑理论有关。
因此,结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务,辨析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及处理模式,并对想象作者简介:孟红艳,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病假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用期工资标准一个案件中如果有许多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该怎样判罚怎样处理?是分别处罚还是从重处罚?有些案件的处罚很难根据一条规定来决定。
那么,您是否了解▲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适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二、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未作规定。
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认定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适当考虑运用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某人实施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宿暗娼的违法活动,同时还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逼迫一些不愿卖淫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
根据这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对其处以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的期限和数额上限或者接近上限的处罚。
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中除了对犯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外,同时对于个别的犯罪,还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对行为人从重进行处罚。
当然,若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也就不能从重处罚。
那具体来说,法律中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从重处罚所有情形如下: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武装掩护从重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8、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伪造+出售或运输从重处罚。
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从重处罚。
10、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11、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12、强制猥侮辱亵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13、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法律考试刑法典中的加重处罚情形论述题范例

法律考试刑法典中的加重处罚情形论述题范例在刑法典中,很多罪行都存在着加重处罚情形。
这些加重处罚情形的设定,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法律考试中,对于这类题目的解答,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能够灵活运用,准确判断具体案例中是否满足加重处罚的条件。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这类题目的考点和解题技巧。
假设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加重处罚情形。
刑法典中对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多种规定,比如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盗窃特定财物等。
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该案例是否满足加重处罚的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仔细阅读判决书,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
在这个案例中,判决书中提到了被告人盗窃了一辆名贵的豪车,并且该车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这个情节就属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即盗窃特定财物。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法官可以酌情加重刑罚。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案件中的其他因素,以确定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加重处罚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车主受伤。
这个情节属于盗窃罪的另一种加重处罚情形,即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法官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酌情加重刑罚。
综上所述,根据判决书中的情节描述以及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且满足刑法典中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因为被告人盗窃了一辆价值数百万元的豪车,并且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车主受伤。
因此,法官可以根据这些情节,酌情加重刑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解答刑法典中的加重处罚情形论述题,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分析。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细节,仔细阅读案件材料,以便发现案件中是否存在符合加重处罚情形的因素。
只有在深入理解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我们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满足加重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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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唐波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有一个法治时代的新认识;“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
《刑法》对首要分子、主犯的处罚仍然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为一种“隐性从重”;加重处罚在刑法中已经消失。
关键词:从重处罚;司法实践;运用
我国新刑法第62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这是对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规定。
从重处罚是一个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
但迫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在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量刑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司法界也存在着各不相同的做法。
一、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反思
按照传统的惯性思维,“抗拒从严”就是指对拒不认罪或认罪态度差的犯罪人,在处罚上要从重。
事实上,这是一种既不符合法治要求,又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观念和做法。
一方面,法律并未规定犯罪人不如实交代罪行会在实体处理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较大范围内的“沉默权”,已是世界潮流,但我国法律无此明文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却没有相应的制裁性补救条款。
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怎么办,刑事实体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如实回答”只是一项“软性”要求,并不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侦破案件、收集证据本系侦查机关的职责所在。
因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差而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增加了国家财力、物力支出的,应在侦破水平上下功夫、找原因,绝不能将因此而造成的工作量的增加、难度的加大后果,转嫁到对犯罪行为人的量刑从重上。
笔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和掌握“抗拒”的涵义,准确理解和执行“从严”的要求。
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确实坚持顽固的态度,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嫁祸于人等。
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而没有积极的抗拒行为,不能认为是抗拒。
因此,“抗拒”必须是积极行为,是抗拒公安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逮捕、侦查和审判。
同时,抗拒“从严”,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
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为了能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在语句上进行一些处理,使之更通俗易记,是完全必要的。
但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却必须严格依法办理。
“从严”相对于“从宽”来说,是“不从宽”,即要“严格”地依法处罚。
犯罪分子的抗拒行为,如果加大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此时的抗拒事实就成了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从重(犯罪情节的从重)的依据。
但是,当抗拒尚不足以加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它仅是加深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审判
人员不应以此为据对犯罪人从重处罚,只能以此为据考虑对犯罪人不从轻处罚或者不适用缓刑、假释等。
二、对首要分子、主犯是否“从重处罚”的问题
1979年《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现行《刑法》对上述处罚原则作了重要修改,删去了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大多数学者认为,对共同犯罪的处罚要高于个人犯罪,根据是共同犯罪较单个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此,笔者持相同观点。
我国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都包含了两项内容,前部分是“定罪”,后部分是“量刑”。
定罪问题解决了,量刑问题自然就基本解决。
其次,刑法对主犯没有明文规定要从重处罚,不等于对其处罚与对单个人犯罪的处罚幅度持平。
单个人犯罪仅仅对其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主犯则除要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之外,首要分子要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即集团的所有成员根据集团宗旨所犯的罪行。
这其中,有的是首要分子自己实施的,有的是其参与、组织、指挥的)。
处罚,主犯则按其所参与的(其参与的程度甚至很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也就是说,首要分子、其他主犯要对不是其本人实施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这实际上已经是加重了对主犯的处罚,体现了对共同犯罪的处罚高于对单个人的犯罪。
如对贪污主犯的处罚,1988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对主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按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而根据现行《刑法》,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共犯都应对共同贪污的总数额负责。
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原则,仍然是从重的。
只不过修订前的刑法是显性从重,而修订后的刑法是隐性从重,体现在定罪“从重”,即对不是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有条件地负责。
三、适用“从重处罚”时应贯彻“存疑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以"疑罪"的认定为核心。
这里所谓的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以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情节轻重无法确认,也就无法确认是否构成犯罪,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罪重,是否应从重处罚,存在证据上或法律上的疑问难以认定的,应作无罪处理;对于罪重还是罪轻难确定的,就罪重来说,应从无,而按罪轻处理;对于是否从重处罚有疑问的,应按不从重处罚。
这一原则,虽然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思想的基本要求。
对被告人是否从重处罚,如果出现“疑”处(主要是证据问题),即某一从重处罚情节的大部分条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但其中的某一条件缺乏必要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从重处罚情节”成立。
四、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
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在原刑法中都属于从严处罚的情节。
实际上,1979年刑法典仅有“从重处罚”的规定,并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加重处罚的规定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7月10日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该决定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关于我国新刑法是否要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在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看法不一。
个别学者主张把“加重处罚”作为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规定在刑法总则中;有些学者认为,加重处罚不宜作为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刑法只能对某些个别犯罪情节规定可以加重处罚;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不应在新刑法中规定“加重处罚情节”。
立法者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没有在新刑法中规定“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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