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而公职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的一种形式,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点,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为其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公职律师的定义和特点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工作的律师。
他们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执业律师,具有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通常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也可以代理个人或法人的法律事务。
他们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比较广泛,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公职律师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同时具有政府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身份,需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要求。
2. 专业化。
公职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能够胜任复杂的法律工作和案件处理。
3. 公正性。
作为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
4. 法治意识。
公职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职责和社会使命。
5. 社会责任。
公职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基于以上特点,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
三、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明确各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 职业操守。
加强公职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要求他们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标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3. 执业资格。
要求公职律师具备执业律师的资格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经验等方面。
4. 工作纪律。
规范公职律师的工作纪律和操守,要求他们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规定。
5. 法律义务。
税务公职律师手册

税务公职律师手册
税务公职律师手册
一、法规相关:
1、《增值税法》:了解增值税的收取规则,包括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机构、消费税的支付和抵扣、内销和外销商品的征税方式、免税商品的
范围以及抵免税金的计算方式。
2、《全国税收征管法》:了解全国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程序,
包括税收征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务、税收征管系统的构成、税收征管行
政处罚的裁定和执行程序以及税收征管行政复议的查证方法。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税收
征收管理机构的组织和任务、税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管
理人员的管理范围和税收宽限程序。
二、实务操作:
1、税务公职律师熟悉有关税收征管的实务操作:财务核算,营业税支付,结转损益税的实施,进出口税的申报,管理税的缴纳,出口免税
额度的报关,税务报表的上报,消费税的核定,税收管理费用申报,
税收宽限程序申报等等。
2、税务公职律师了解法律查询的技巧:分类分析法,抓取关键词分析法,技术语言分析法等,能够快速获取所需要的法律资料,提高法律
解读的效率。
3、税务公职律师了解并关注最新税收法规的发布,以及税收征管实施
情况,更新税收知识库,为业务咨询服务提供全面、准确的税收知识。
三、售后维权:
1、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给出正确的税务服务意见,保
障客户合法权益。
2、协调客户与财税机构之间的纠纷,提供合法依据,进行有效的和解,有效的表达与争议的解决意见。
3、根据税务服务的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解决税收方面
的维权赔偿工作。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公职律师这一角色在咱们的法治社会中那可是相当重要!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啊,就是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专门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专业法律人士。
他们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的,那得经过严格的选拔和管理。
就拿我们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我所在的城市的某个政府部门要推进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这工程涉及到好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土地征收、环保标准、工程招标等等。
这时候,公职律师就发挥大作用啦!他们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开始介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给领导们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比如说,在土地征收环节,公职律师发现原本的征收方案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会影响到后续的工作推进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赶紧提出修改建议,重新制定了更加合法、合理的征收方案。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职律师也全程把关,审核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这还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可多了去了。
那么,怎么管理好这些公职律师呢?这就得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啦。
首先,公职律师得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比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
而且,他们得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工作中,公职律师得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不能随意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那可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
另外,公职律师所在的单位也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比如,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让他们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了法律工作的质量。
总之,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民生工程,如果没有公职律师的专业服务和严格管理,说不定就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第四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一)税务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四年(含试用期);(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六)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第(四)(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六)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三)勤勉尽责执业;(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税务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起草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制度;(二)协调、指导、督促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三)统筹使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四)组织实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五)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六)配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七)承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鲁地税函[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地税函〔2016〕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各市地税局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山东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的规定,结合省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加快法治地税建设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推动全省地税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地税系统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税收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升税收工作的整体法治水平。
三、工作安排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由省地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设计框架内统筹规划,各市地税局同步推进。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汇编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汇编一、公职律师的分类和资格要求根据公职律师的不同职责和工作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行政、立法、司法等几类。
其中,公职律师的资格要求包括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等。
同时,公职律师应拥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能够忠实履行职责,服务于法律和公平正义。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等,以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执行。
同时,公职律师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法律服务收入、职业保障、职称评定等。
三、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1.公职律师管理实行领导负责、部门协作、分工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2.公职律师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3.公职律师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职业操守,保守职业秘密,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宁。
4.公职律师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5.公职律师要积极参与业务拓展和专业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职业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四、公职律师的事务管理1.公职律师需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保障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机密性,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效果的实现。
2.公职律师应严格履行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干扰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3.公职律师应加强团队合作,互相支持和协作,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公职律师的监督和评估1.公职律师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保障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及时纠正错误和弥补过失。
2.公职律师应接受相关机构的评估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工作表现和薪酬待遇,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公职律师应重视业绩和声誉的建立,不断提升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增强公众信任和依赖。
六、公职律师的发展保障1.政府应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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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发展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决策、规执法、格监督,有效防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税务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人民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四年(含试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第(四)(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
(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三)勤勉尽责执业;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税务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七条税务总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
(四)组织实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负责税务总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六)配合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七)承担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税务局、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具体职责由省税务局确定。
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九条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和人员一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税务总局机关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报请司法部审批。
省税务局机关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市、县税务局人员申请公职律师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
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四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通过税务机关门户或者其他合理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为税务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税务机关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三)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工作;
(四)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五)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本系统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税务机关及其部门没有公职律师,或者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申请,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征得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向公职律师办公室作出说明。
征得同意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将工作任务推送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可以提请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公职律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接受服务单位不配合的,公职律师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
经公职律师办公室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接受服务单位存在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事实,或者提出重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给执业活动造成较大风险的,公职律师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同时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并充分说明。
第六章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相关材料按类别归入人事档案,并纳入“数字人事”干部个人信息管理。
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二)公职律师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等情形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
对本人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复核。
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再复核。
再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确需变更等次建议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要求被申请限期重新作出等次建议。
第二十九条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书面责令其改正。
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执业保障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容纳入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
上级税务机关选调、遴选税收法治相关岗位人员等,公职律师应当优先。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面予以充分激励。
第八章执业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职律师存在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等行为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违规情节重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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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可以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省税务局应当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报送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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