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健全安全⽣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作制度的通知⽂号:安监总厅[2014]96号颁布⽇期:2014-09-24执⾏⽇期:2014-09-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产暗查抽查⼯作制度》(安监总办〔2013〕111号)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泛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以下简称暗查暗访)活动,深查问题、深挖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步反“四风”、转作风,创新⽅式、推动⼯作,抓预防、重治本,抓落实、求实效,现就建⽴健全暗查暗访⼯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作对象暗访暗查的⼯作对象为下级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地区安全监管⾏业领域的各类⽣产经营单位(含⼈员密集场所)。
⼆、⽅式⽅法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式,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式进⾏。
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产⼯作的重⼤决策、⼯作部署情况;(⼆)⽣产经营单位遵守和执⾏安全⽣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三)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开展⾏政执法、推动依法治理情况;(四)⽣产作业现场⽤⼯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存在的重⼤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六)⾏政执法指令、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七)事故调查处理和吸取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可根据⼯作实际,明确暗查暗访具体内容。
四、⼯作程序(⼀)制定⽅案。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作⽅案,确定暗查⽬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保证暗查暗访⼯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辽安监政法[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政法〔2011〕43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4月2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6•【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09]160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函〔2009〕86号),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安全生产领域贯彻实施应对法的情况,总结各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检查内容(一)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1.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对应对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宣传的情况;2.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应对法的情况;3.将应对法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类培训的情况;4.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应急科普和宣教工作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的情况。
(二)应对法的执行情况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2.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3.与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以及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的情况,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管理信息的情况;4.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5.储备应急物资,掌握应急资源,建立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的情况;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7.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8.矿山、危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参加隐患排查和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情况。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4号)转给你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学习《规定》相关内容,现针对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深入开展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深刻认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和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我市机械铸造企业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监管难度大。
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区要夯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摸排各地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持续开展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为国家、省针对冶金和有色金属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打好基础,结合《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要求,深入查找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统筹谋划、科学部署,深入开展冶金、有色金属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要持续深入摸排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铸造企业情况,持续完善监管台账,持续完善“一企一档”,结合2017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要求,继续开展对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铸造企业风险分级工作,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企业风险源辨识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铸造企业内部风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管控,明确风险等级、责任人、防范措施,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安全⽣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和修改劳动防护⽤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和⼯作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附后),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式样适⽤于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依法接受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统⼀样式⾃⾏印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同时废⽌。
附件: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18⽇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2012]74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事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群众监督,促进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积极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较好地起到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将于11月份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四部门联合督查组对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等八个省进行督查。
其他地区由省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督查。
二、督查内容1.各地区按照《通知》和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部署,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组织发动情况。
按照《通知》列出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对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安监总厅〔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201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音像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文件由能够反映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工作的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文件组成,是指使用数字设备拍摄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数字音频文件和数字视频文件,包括经数字化转换的纸质照片、模拟声音信号(如录音带)、模拟影像信号(如录像带)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档案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归档保存的音像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
第四条音像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
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辽安监安健[2015]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6
【实施日期】2015.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5〕4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