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建、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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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4月13日第22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2020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

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

D、确定投标单位。

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

B、资格预审。

C、协22020年4月19日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

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

L、招标备案。

3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19日 3:招 标 流 程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发布招标公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开标、评标 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 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 项目招标策划准备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对投标企业的考察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确定评标办法工作 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确定项目质量确定项目工期工作 确定造价工作(最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 确定其它相关指招标形式选择5 2020年4月19日。

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属或者项目土地使用意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对按规定纳入“绿色图章”管理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并联审批时,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依法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学院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零星修缮改变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修缮改变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院经费作为资金来源的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维修改变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和校园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修缮工程、专项修缮工程。

单项工程预估算在2万元以内的维修改变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和校园绿化工程为零星修缮改变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变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工程为专项修缮工程。

第四条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对学校修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总务处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五条修缮工程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使用(管辖)区域修缮工程的申报,公共区域由总务处负责申报。

第六条总务处负责受理修缮工程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和财务处对计划进行审核、定稿。

根据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细则报请批准。

第七条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维修改变的项目未及时发现、申请维修而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的使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需要进行设计的项目,由总务处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零星修缮工程原则上采取库内询价方式发包。

学院招标建立零星修缮施工单位库,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申报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务处负责安排库内三家施工单位进行询价,报价低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对库内施工单位无法完成的零星修缮工程,总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询价后委托施工单位修缮。

第十条大额专项修缮工程采用招投标办法。

对工程预算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照《xx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修缮工程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包:1 .对涉及学校安全和保密的特殊工程;2 .抢险救灾工程;3 .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抢修的工程;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各系、处室、中心负责使用(管辖)区域的修缮工程由各系、处室、中心相关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3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职责与分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站受市绿化市容局委托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开展项目信息报送、承发包管理、合同信息报送、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本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和部门,统称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条(项目信息报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报送手续,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发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园林绿化工程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绿化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分包。

第六条(合同信息报送)园林绿化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合同信息报送。

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相应合同信息报送。

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绿化工程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和与绿化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或者工程总承包等任务,进行分步或者一次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公有资金投资并且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应当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绿化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查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受理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五)调解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标结果作出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使的其他职责。

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事务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进行。

第七条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一)向市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备案表;(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邀请招标书,招标公告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备案;(四)进行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向合格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五)接受投标书,组织开标会议;(六)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七)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八)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九)申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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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建、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程序,优选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
(一)招标工程项目范围
5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改建、绿化等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

(二)招标方式
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公司发出参加投标的邀请。

(三)资格预审内容
1.法人资格(或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财务报表、人员报表及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近几年承担类似项目业绩和在建工程项目调查;
4.项目部及项目经理是否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2.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3.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4.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
5.评标内容;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五)施工现场考察
在投标开始阶段,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让投标单位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及时解答,便于按统一标准编制投标书。

(六)标底的确定与管理
1.一般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大型维修、改建、绿化工程,标底可有专门的预算公司制作,并由审计处认可。

2.标底制作的依据
标底制作以招标文件、图纸、现场实际和现行定额为依据。

3.标底的管理
为了体现招标的公正、合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标底泄露。

二、投标
(一)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1.工程预算书、投标项目报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条件;
2.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方案(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4.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配置、拟完成投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密封,一式2份,并在包封上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按要求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办公室。

(三)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截止时间以后收
到的投标文件应视为废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地点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单位不能按时到场,取消投标资格。

2.参加人员
招标方、评标委员、投标方。

3.开标过程
开标时,首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按所有投标单位抽签的先后顺序逐个开启投标文件。

开标应当众拆封,由各个投标单位代理人朗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接受评委提问。

(二)评标
1.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后勤管理处、校内有关单位和应邀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方法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的主要依据为:
(1)工程预算的总造价以及各个分项工程造价分配的合理性;
(2)付款方式、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
(3)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先进性、合理性;
(4)施工进度计划;
(5)投标方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人员配置、施工机械等。

(三)中标
根据评委员讨论的结果,以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按照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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