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作业《法理学》试卷

《法理学》试卷

一、小李在一次法制宣传会上对听众说:“大家应该重视法律关

系。因为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理由是……”。你认为小李所讲的理由是什么?

(20分)

答:

小李所讲的理由在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显示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的贯彻。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二、在一次法理学研讨会上,甲和乙对“法的溯源”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甲说:“在我国当代,法和法律是等同的概念”。乙说:“这种说法不对,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和法在

范围、内容、效力等级方面都是有区别的”。你认为乙的说法对吗?

为什么?(30分)

答:乙说的对。

首先,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在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制约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强制性规范。

其次,法是宏观的,包括历史上的法、概念法、法理、法学研究等,法律是特指法条或者现在生效的法。

再次,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和遵守法律。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

2、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取决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三、联系当前社会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阐述法治与德治并

重对治国的重大意义。(必须联系实际,不少于600字)(50分)答:

法治与德治并重对依法治国有重大意义。作为社会、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法治和德治的目的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它们起作用的方式。

法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执行;而德治依靠社会舆论和说服教育,依靠人们内在的良心和道德信念的力量来实现。在法治不能涵盖的领域,德治是重要补充和完善。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具体来说,实现“法治”与“德治”并重必须做到: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基本方略,要进一步培育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基本方略,要进一步推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过程。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基本方略是否取得成效,取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制度建设,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基本方略,要积极探索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教育管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限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

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探索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并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基本方略,要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持久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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