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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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0]7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3.31【实施日期】200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7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承担。

3、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计划委员会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和部分配额的职能。

2、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厅机关与直属各企业逐步脱钩。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单位进出口财务计划、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取消管理全省外经贸各项外汇收支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省情况拟定地方性法规,参与制定我省对外经贸发展战略以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定和执行全省外贸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汇总编报全省年度进出口指标。

(三)负责管理全省各类外经贸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省内企业的对外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权,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和管理省驻境外各类外经贸企业和境外驻鄂经贸代表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能。

(二)增加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能。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鄂政办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省政府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

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2、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将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职能交由省环保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等有关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以及环保宣传教育具体实施工作一并交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湖北省环保条例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全省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省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鄂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

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制定本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指导我省驻外和驻鄂旅游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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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7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承担。

3、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计划委员会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和部分配额的职能。

2、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厅机关与直属各企业逐步脱钩。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单位进出口财务计划、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取消管理全省外经贸各项外汇收支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省情况拟定地方性法规,参与制定我省对外经贸发展战略以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定和执行全省外贸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汇总编报全省年度进出口指标。

(三)负责管理全省各类外经贸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省内企业的对外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权,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和管理省驻境外各类外经贸企业和境外驻鄂经贸代表机构。

(四)指导全省进出口业务工作,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

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

(五)归口管理我省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经贸活动;负责全省因公出国(境)、商务(外经贸)团组和外商来鄂邀请审批工作;指导全省外经贸物资的包装、仓储、运输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技贸结合的战略,并制订我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

(七)参与制定我省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有关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章制度;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转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全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相关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审批我省在境外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负责《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援助项目;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九)负责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查和申报;监管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行业财务信息体系的建立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负责外经贸系统统计及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系统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制定全省外经贸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外经贸法律事务及外经贸社团组织。

(十一)指导全省外经贸行业的岗位培训,负责实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管理厅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思想政治、党务纪检等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12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和各处室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文件起草、新闻发XXX政务信息;负责机要、保密、档案、通讯、文印、信访、提案等工作;负责重要接待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全省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组成的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的审批,联系厅驻省外的机构;规划和实施厅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厅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管理厅属单位的劳动及社会保障工作。

负责驻外机构和驻港澳人员的派遣管理,实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管理省外贸学校,制订全省对外经贸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台、侨务、民族、统战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外经贸战略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省政府在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完成外经贸重大课题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外经贸体制改革的方案;负责厅属单位的普法教育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领导重要讲话、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及对外宣传、史料编修,管理外经贸学会和社团组织。

(四)计划基地处编制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标,负责全省外贸的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计划配额商品和主动配额商品的衔接、分配、协调、管理;负责和协调全省工业品进口计划配额和限量登记指标的管理及发放证书等工作;指导全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办理全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审查、报批及有关基金管理。

(五)财务处指导全省外经贸系统的财会工作,负责外经贸专项基金、业务资金与基建投资等,审批、下达厅属单位财务指标,考核、检查执行情况;会同税务部门管理全省外经贸行业的退税稽核;管理厅属境内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和清产核资,监督厅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六)经贸政策和发展处参与制订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和出口市场多元化工作,负责全省的“三来一补”项目和进料加工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各类外贸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外商在我省设立常驻机构的审批、转报和管理,负责我省海外贸易企业及机构的审批、联络和管理,负责与各进出口商会的业务联系。

(七)对外贸易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法规和关于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政策,负责对外贸易秩序的协调、管理,组织企业参加招标出口商品的投标,管理出口商品的商标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

(八)投资促进处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制度;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制定对外招商年度计划;发布全省招商引资项目;指导和管理全省各类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在境内外举办的和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全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九)外资审批管理处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审批工作,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前期立项、论证和谈判签约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转报工作;审核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解散;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计划的编制,申报和办理所需许可证、配额等手续,监管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的使用,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其他投资方式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负责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外商投资纠纷投诉工作。

联系和指导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技术进出口处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技术进出口项目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技术进出口的协调管理,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批,组织技术出口展销会、洽谈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贸科工结合的政策措施以及外经贸企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外经贸生产企业科技发展、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申报技术改造贷款及科研周转金并监督使用,负责技术贸易的统计工作。

(十一)外经管理处参与制订境外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参与编制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国际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及设计咨询业务的管理和综合协调,申请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申报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负责经援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国有关机构、友好国家及国际民间组织提供多边、双边无偿援助经贸项目的选点、考察、申报和监督实施,申报并归口管理我省在境外设立非贸易性合资(独资)企业。

(十二)储运安全处贯彻执行外贸运输法规、条例及有关制度,参与编制申报全省外贸进出口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归口管理;指导全省外经贸系统的国家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外经贸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

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正处14名,副处18名)。

行业工会、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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